隨著公眾權利意識的增強和維權途徑的完善,曾經的「家醜不可外揚」已越來越被「勇於向家庭暴力說不」代替,越來越完善的法律法規和越來越嚴厲的制裁後果,也讓拳頭歸於冷靜。然而一般觀念上的「家庭暴力」和法律規制的「家庭暴力」卻並不完全相同。什麼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有哪些?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家庭暴力」的真實案例,解析相關問題。夫妻雙方都可能成為施暴者劉豔和李軍是一對二婚夫妻,遭遇過一段不愉快婚姻的兩人各自帶著孩子組建了新的家庭。或是因為遭遇過婚姻的挫折,或是出於對自己孩子的偏愛和保護,兩人在婚後猜忌不斷,爭吵不止。
儘管經歷過生活的磨礪,但兩個中年人在遇到事情的時候卻不夠沉穩冷靜,幾乎每次爭吵兩人都會大打出手,彼此推搡,在一次又一次驚動警察後,劉豔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以家庭暴力為由要求李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李軍辯稱,同意離婚,但不同意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李軍認為,自己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劉豔是雙方肢體衝突的挑起者,自己出於自衛對劉豔採取約束動作,不是主觀有意地施加暴力。故自己才有權向劉豔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豔和李軍在婚後未能正確處理夫妻矛盾,而是採用不理智、不理性的激進方式,相互推搡、彼此衝撞,衝動行事,給彼此身心都造成傷害,導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現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該院不再調解和好,依法予以照準。
至於雙方均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賠償請求,因雙方在處理夫妻矛盾的方式選擇上均有過錯,既不符合夫妻溝通的理性期待,亦超出自我防護之必要,故對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均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婚姻法》第46條賦予婚姻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該賠償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但提出的主體限於「無過錯方」。在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相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無法獲得支持。
一次暴力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張櫻和陳海相戀多年,卻在婚期將近的時候產生了矛盾,雖順利成婚,但日常摩擦不斷。婚後不久,張櫻又被確診患有憂鬱症,對若即若離的陳海多有猜忌,動輒情緒失控。
在一次激烈爭吵中,情緒失控的張櫻抄起了水果刀在空中不斷比劃,陳海奮身奪下水果刀並踢到一邊。沒有了水果刀的張櫻繼續歇斯底裡。憤怒的陳海徹底情緒失控,將張櫻推倒在地並多次踢踹。
圖文無關後經鄰居報警,張櫻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生診斷,張櫻的三根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已構成輕傷。隨後,陳海被採取刑事措施。
在審查起訴階段,陳海向張櫻轉帳10萬元作為賠償,但並未換得張櫻的諒解。最終,陳海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期1年執行。在後續的離婚糾紛中,法院亦認定了陳海對張櫻的家庭暴力情節。
法官釋法:
在一方採取暴力行為對另一方造成嚴重傷害,被公安機關採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即便不存在持續性的暴力行為,通常也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問答Q1:什麼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Q2:家庭暴力的特徵?
暴力頻率的反覆性、暴力持續的隱蔽性、傷害後果的嚴重性。
Q3:家庭暴力的類型?
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
Q4: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暴力結果的嚴重性&暴力頻率的持續性:
公安出警記錄:僅一次出警記錄只能證明暴力存在,不能證明長期性;如無相應的驗傷或就醫記錄,不能證明傷害結果的存在;出警記錄僅有報警一方籤字的,無公安機關處理結果的,只能認定為一方陳述,不能作為證明家暴行為的直接證據。
驗傷報告及照片:僅能證明受傷的事實,還需補強傷害來源是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傷害結果通常需要認定構成輕微傷,單純的軟組織挫傷一般不認定構成嚴重家暴。
聊天記錄、保證書、錄音及視頻:通常屬於補強證據,用以佐證其他證據,單獨的上述證據通常無法認定為家庭暴力。
Q5: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
1.民事責任:是法定離婚事由;是法定婚姻過錯,可以以此主張損害賠償;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事由;如構成虐待,是剝奪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2.行政責任: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周到
【來源:周到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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