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有家庭暴力致輕傷,要求離婚,法院能判嗎?

2021-01-10 胡開盛律師

法律知識要點:夫妻一方在生活中,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該行為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但是,筆者在代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發現,很多當事人對可以構成法定離婚理由的家庭暴力的內容,存在嚴重的誤解,很多人誤以為偶爾發生一次肢體衝突或被打幾巴掌就可以構成家庭暴力,進而要求離婚。

實際上夫妻一方被另一方打幾巴掌、踢幾腳也是屬於家庭暴力,但是這種情形,必須是經常性、持續性的才能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否則難以構成司法實務上可以判決離婚的實施家庭暴力的標準。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明確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 強調構成家庭暴力必須有「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標準。

但是,實務中的難點在於「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標準,由於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從判例來看,各地法院均有自己的理解和適用,但是,比較統一的是,各地法院都是從嚴的標準來執行,所以,在司法實務當中,因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而判決離婚的案件是有一定的難度。

筆者總結,在實務當中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可以從兩方面認定:

一是較容易的認定標準。

這種標準就是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對另一方造成了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這種情況下是達到了故意傷害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警方必須要進行立案處理,這種證據容易取得,也有非常強的法律效力,這一標準在司法實務中也較為統一和認同,一旦構成輕傷以上的,受害方起訴離婚的,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因實施家庭暴力而被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大多都是這種情形。

二是較難的認定標準。

如果不是造成輕傷以上的後果,受害人要證明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事實,實務中需要提供報警回執、詢問筆錄、處罰決定、驗傷報告、診斷證明、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綜合證據,並且需要至少舉證證明受到兩次或以上的暴力傷害,前述的大多數證據是依賴於警方的處理,而警方往往基於傳統觀念,認為是家務事,要麼不處理,要麼和稀泥,最終難以形成有效證據。

對此,筆者建議如果是這種較難舉證的情形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方在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堅持起訴離婚即可,完全沒有必要花大力氣來舉證,最終也難以有任何的效果。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告與被告結婚15年,被告沒有固定工作,不養家,沒有家庭責任感,家裡所有開銷都由原告負擔。更為嚴重的是,被告品行惡劣,脾氣暴躁,長期對原告拳腳相向,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身心健康構成危害,同時對雙方子女的成長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

為此,原告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兒子王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至18周歲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答辯稱:被告未答辯,亦未到庭。

法院查明

原告主張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其提供2007年10月4日被告出具《保證書》載明,被告承諾不再動手打原告;原告提供2008年10月21日門診病歷、廣東省公安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委託登記表,主張被告毆打原告;原告提供2013年7月2日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被告出具《保證書》顯示被告毆打原告,致原告構成輕傷;庭審中,原告表示被告長期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堅持要求離婚。

原告主張撫養小孩王某乙,其提供小孩王某乙出具的書面材料,王某乙表示原、被告離婚後,其願意跟隨原告一起生活。

原告稱其在銀行工作,每月收入5000多元,被告沒有固定工作,對其每月收入不清楚;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結婚多年並生育子女,但原告現要求離婚,根據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並致其輕傷,對此法院予以採信。原告主張被告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離婚請求,法院予以準許。

關於小孩撫養權。小孩王某乙已年滿10周歲,其出具聲明表示願意跟隨原告生活,法院據此判定小孩王某乙歸原告撫養。

關於撫養費。根據原、被告經濟狀況,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準予原告盧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原、被告兒子王某乙由原告盧某負責撫養,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撫養費從2015年11月起支付至小孩18周歲止,於每月10日前支付,本判決生效前已發生的撫養費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律師點評

該案中,被告長期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其中最為嚴重的一次,將原告毆打致輕傷,已經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且被告自己有向原告寫有《保證書》一 份,內容涉及家庭暴力的內容。進一步印證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如果構成輕傷或以上的,受害方因此起訴離婚,在司法實務中比較統一,這種情況下法院都會判決支持離婚請求。因此,該案中原告以此提出離婚的,儘管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因具有法定離婚理由,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好了,以上就是本節的內容,如果讀者朋友在閱讀的過程中,有任何的疑惑,可以直接給筆者留言,共同探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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