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和小三私奔聯繫不上我如何辦離婚?向法院起訴官司能打贏嗎?

2020-11-25 合肥律師劉志漢

古語雖有「有緣千裡來相會,無緣對面不相逢」,這是人們的緣分的描繪,在新婚大喜之時,「喜結良緣,白頭到老」這是我們對新人的祝福,但是美滿幸福是眾人期待的願望,然而現實中,不稱如願的事情還是時不時發生,最近我們就接到了這樣一個案例,當事人稱她的老公,與他人私奔了,拋下她和孩子,由於孩子馬上就要上學了,維持這個家庭她一個女人已難以為繼,在她們當地諮詢了找到派出所時,說她老公是自願出走的,無法報失蹤。諮詢有關人員如何辦理離婚,但是給她的答覆是,由於她老公聯繫不上,協議離婚已是辦不到的,起訴離婚法院立案都是個問題,她不知道該怎麼辦?

為了給處於類似此種情形困境的當事人,下面我們用一個真實案例來做個分析(2019吉0382民初1319號),供大家參考。

◆原告卜某某與被告張某江,於1994年3月18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兩個子女,長女張某敏已結婚,長子張某洋現齡17歲,就讀於市職業中專。原、被告婚後感情一般,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糾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有了外遇,曾於2009年3月10日給原告出具了一份離婚書,承認本人有外遇,更為嚴重的是被告於2019年3月25日與鄰村女子孔某某私奔離家出走,並帶走家庭積蓄約10萬元。

◆被告張某江不履行家庭義務和夫妻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法院判決,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張某洋由原告撫育,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4萬元;3.位於某林鎮某某山村二屯的原、被告共有三間半磚瓦房歸原告所有,剩餘家庭財產全部歸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法院受理立案後,對被告張某江採用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後,開庭時被告未到庭應訴。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應準予離婚?如果準予離婚,子女撫育及財產分割、損害賠償問題如何處置?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採信的證據,能夠確認被告攜不明女子私自離家出走,嚴重背棄對於合法婚姻關係的承諾,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夫妻已無和好可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據此,法院對原告離婚的訴請予以支持。

◆鑑於婚生子張某洋現隨原告生活並就近就讀於市職業中專的實際,原告主張撫育權更有利於子女成長,予以支持,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無論由誰直接撫養,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因此對於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適當的子女撫育費應予以支持,法院參照吉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同時考慮到未成年的長子正在接受多年制職業教育的實際需要,酌定被告按照每年12000元標準負擔子女撫養費為宜。

◆原告訴請現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屋等歸己所有,實際上含有無過錯方對婚姻過錯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部分,鑑於被告婚姻上的嚴重過錯及拋妻棄子離家出走的實際,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影響本院依法查明事實及裁判。最終法院判決:一、準許原告卜某某與被告張某江離婚;二、婚生子張某洋由原告撫育,被告按照每年12000元標準負擔子女撫養費直至完成學業並開始就業獨立生活之日止;三、位於某林鎮某某山村二屯的夫妻共有三間半磚瓦房及其他財產歸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律師忠告★★★★★★★★

婚姻中一旦發生一方有了外遇,另一方發覺後第一感覺時震驚與憤怒,但是在冷靜之後,應該理智去處理問題,那麼當婚姻遭遇小三,從法律角度來看應當如何維權呢?通常應當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保持冷靜。處理這類問題,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處理方法,但處理方法的不同,效果也會完全不同。當然有人會說,保持冷靜,碰上這種事情,能冷靜下來嗎?多數人一遇上這類事情,就無法理性處理,覺得自己為家庭、為孩子等奉獻了這麼多,到頭來的結果卻是遭遇背叛。這時候就要考慮是要保住這個家還是與對方分道揚鑣,確定後再做下一步安排。

●第二,保存證據。不管是否要離婚,保存證據都是第一位的。有了證據,至少為讓自己佔主動地位。當然如果沒有證據,即使說對方有外遇問題,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保護孩子。孩子在婚姻破裂中是無辜的,家庭一旦破裂,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無疑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夫妻雙方之間的一些個人問題,影響到無辜的孩子,這是非常不明智的。

●第四,協商溝通。婚姻無論是繼續還是走向破裂,雙方還是應當進行溝通,特別是有了孩子的夫妻。溝通的方法除了雙方本人直接協商,如果雙方直接協商有困難,包括親戚朋友作為第三方進行勸導,也可以讓婦聯等基層政府或單位或專業律師等進行第三方調解,如果不能共同生活也爭取好聚好散。

●第五,法律途徑。法律途徑是維權的最後一條途徑,也是迫不得已的選擇。如果雙方能夠和解,那當然最好,但和解不了,或者無法和解,那麼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特別是在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只好儘快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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