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2 10:33:25 來源:蕪湖新聞網
自2019年9月法院判決不準予原告徐某霞與被告汪某海離婚以來,原被告分居至今,雙方互不往來,也未曾聯繫,經調解,雙方感情確無和好可能
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婚姻家庭編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一方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一年再次起訴,法院會如何判決?記者從南陵縣人民法院獲悉,1月7日,該院民事審判一庭開庭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據悉,該案也是南陵縣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結的第一案。
本案中,原告徐某霞與被告汪某海結婚後均在外打工多年,因瑣事爭吵後雙方分居達六年之久,原告曾於2017年2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後原告申請撤訴。2019年9月,原告再次起訴離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法院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2020年10月,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又向法院起訴離婚。
經庭審查明,自2019年9月法院判決不準予原告徐某霞與被告汪某海離婚以來,原被告分居至今,雙方互不往來,也未曾聯繫,經調解,雙方感情確無和好可能。故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大江晚報記者 顧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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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責任編輯: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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