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中企B : 更新招募說明書- CFi.CN 中財網

2021-01-08 中國財經信息網
恆中企B : 更新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05月22日 18:40:38&nbsp中財網

原標題:恆中企B : 更新招募說明書

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2號)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2013年11月7日證監

許可【2013】1433號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4年4月9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

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

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

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

別。定期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

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分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

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

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水平

高於貨幣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從本基金所分離的兩類基金份額來看,恆中企A份額具有預

期低風險、收益相對穩定的特徵;恆中企B份額具有預期高風險、高預期收益的特徵。在標

的指數下跌的市場環境下,當恆中企B份額跌破0.2000 元後,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暫

時將各負盈虧,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的本金存在可能損失的風險。同時,本基金為海外證券

投資基金,除了需要承擔與國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

風險、主要市場風險等海外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額初始面值1.00元發售,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份額淨值

可能低於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

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

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類風險,投資工具類風險、投資管理類風

險、技術類風險和特殊事件類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如指數化投資風險、投資替代風險、

跟蹤偏離風險、槓桿機制風險、折/溢價交易風險、份額配對轉換業務及基金份額折算等業

務辦理過程中的特有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開

放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全部基金份額(包括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10%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基金

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

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

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

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和贖回基金,基金

代銷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相關披露。

本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

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年4月22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

止日為2020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資組合為2020年第1季度的數據(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一、緒言 .............................................................. 1

二、釋義 .............................................................. 2

三、風險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資 ....................................................... 15

五、基金的業績 ....................................................... 28

六、基金管理人 ....................................................... 29

七、基金份額的分類與淨值計算規則 ...................................... 41

八、基金的募集 ....................................................... 49

九、基金合同生效 ..................................................... 50

十、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的上市交易 ............. 51

十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53

十二、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65

十三、基金的份額配對轉換 ............................................. 67

十四、基金的財產 ..................................................... 69

十五、基金資產估值 ................................................... 70

十六、交易的清算與交割 ............................................... 75

十七、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76

十八、基金份額折算 ................................................... 77

十九、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8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 90

二十二、基金託管人 ................................................... 92

二十三、境外資產託管人 ............................................... 95

二十四、相關服務機構 ................................................. 9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09

二十六、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23

二十七、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 131

二十八、其他應披露事項 .............................................. 132

二十九、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33

三十、備查文件 ...................................................... 134

一、緒言

《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

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證

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5

號》、《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關

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

知》」)、《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

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

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銀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

同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

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書:指《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銀華H股

A份額和

銀華H股

B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及《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

銀華H股

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9.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即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份額,本基金的基礎份額,即指更名

前的「

銀華H股

份額」。投資者在場外認/申購的銀華銀華恒生中企份額不進行基金份額自動

分離/分拆;投資者在場內認購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將自動進行基金份額分離;投資者在場

內申購、買入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可選擇進行基金份額分拆,也可選擇不進行基金份額分

10. 恆中企A份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按基金合同約定規則所自動分離或分拆的穩健收

益類基金份額,即指更名前的「

銀華H股

A份額」。

11. 恆中企B份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按基金合同約定規則所自動分離或分拆的積極收

益類基金份額,即指更名前的「

銀華H股

B份額」。

12. 恆中企A份額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義另有所指,對於恆中企A份額而言,指1.00

13.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4.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於2011年6月9日頒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6月29日頒布、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8. 《試行辦法》:指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實施的《合

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及發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9. 《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

務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業務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

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銷售機構業務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和實

施細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20.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21.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2.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3. 國家外匯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授權的代表機構

24.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5.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6.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

註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

組織

27.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8. 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9.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30.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31. 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銷售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32. 銷售機構:指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及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會員單位。其

中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必須是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

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33. 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34.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5.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6. 境外投資顧問: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為本基金境外證券投資提供證券買賣

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等服務並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機構;境外投資顧問由基金管理人選擇、

更換和撤消

37. 境外託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接受基金託管人委託,負責本基金境外

資產託管業務的境外金融機構;境外託管人由基金託管人選擇、更換和撤消

38. 開放式基金帳戶:指投資人通過場外銷售機構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注

冊的開放式基金帳戶,用於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

的帳戶。投資人辦理場外認購、場外申購和場外贖回等業務時需具有開放式基金帳戶,記錄

在該帳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機構的註冊登記系統

3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40. 深圳證券帳戶: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的深圳

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

辦理場內認購、場內申購、場內贖回、上市交易等業務時需持有深圳證券帳戶,記錄在該帳

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42.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44.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5.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資的主要市場因節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的主要市

場指香港市場)

47. 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48.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 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5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5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53.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包括跨系統轉託管和系統內轉託管

54. 會員單位:指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

交易所會員單位

55.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通過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方式買賣基金份額

的行為

56. 場外:指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自身的櫃檯或者其他交易系統辦理

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和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申購、贖回也稱為場外認購、場外申購、場外贖回

57. 場內: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

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業務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也

稱為場內認購、場內申購、場內贖回

58. 註冊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系統,通過

場外銷售機構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59.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

統,通過場內會員單位認購、申購或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60. 系統內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

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61. 跨系統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

算系統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62. 自動分離:指投資人在場內認購的每2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在發售結束後按1:1比例

自動轉換為1份恆中企A份額和1份恆中企B份額的行為

63. 配對轉換:指本基金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與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之間按約定

的轉換規則進行轉換的行為,包括分拆和合併

64. 分拆: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每2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的場內份額申請轉換成1份恆中企A份額與1份恆中企B份額的行為

65. 合併: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每1份恆中企A份額與1份

恆中企B份額申請轉換成2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場內份額的行為

66. 恆中企A份額約定年基準收益率:恆中企A份額約定年基準收益率為「同期銀行人民

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銀行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個定期折算期間

開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為準。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準收益率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

基準利率」。每份恆中企A份額年基準收益均以1.00元為基準進行計算,但基金管理人並不

承諾或保證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的該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間內本基金資產出現極端

損失情況下,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會面臨無法取得約定應得收益的風險甚至

損失本金的風險

67. 恆中企A份額約定累計應得收益:指恆中企A份額依據約定年基準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約定的截至計算日的實際天數計算的累計收益

68. 極端情況發生日:指按正常情況下的淨值計算規則,發生恆中企B份額基金份額淨

值將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即恆中企B份額在承擔當日虧損與支付當日恆中企A份額應得

收益後基金份額淨值將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

69. 極端情況:指按正常情況下的淨值計算規則,發生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將

跌破0.2000 元的情況,即恆中企B份額在承擔當日虧損與支付當日恆中企A份額應得收益後

基金份額淨值將跌破0.2000元的情況。極端情況發生後,恆中企B份額暫時不再保證恆中企A

份額每日應得收益,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按兩者基金份額淨值的比例共同承擔虧損,

即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將各負盈虧

70. 定期折算期間:第一個定期折算期間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後最近

一個11月30日,第二個及之後的定期折算期間指每個會計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會計年度的

11月30日

71.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72.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

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包括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

B份額)的10%

73. 日/天:指公曆日

74. 月:指公曆月

75. 元:指人民幣元

7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77.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78.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79.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80.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81.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82.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8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

85.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

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

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

管理人將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86.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風險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價格可能會因為國際政治環境、

宏觀與微觀經濟因素、國家政策、投資人風險收益偏好和市場流動程度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

波動,從而產生市場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類風險、投資工具類風險、投資管理類

風險、技術類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和特殊事件風險。

(一)市場類風險

1.區域市場風險

區域市場風險是指境外投資受到所投資國家或地區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財政貨幣政策、

產業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變化可能會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當投資香港

市場時,市場的波動性可能高於國內證券市場,加上時間和空間的差異,投資的市場風險在

實際操作中比國內市場風險更難以控制。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各國金融監管機構調整利率政策而導致的證券價格和證券利息的損

失。利率風險是債券投資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將影響債

券的利率風險水平。國家或地區的利率變動還將影響該地區的經濟與匯率等。

3.外匯兌換風險

外匯兌換風險是指基金的申購和贖回以人民幣計價,而本基金的資產以港幣計價,匯率

變動影響到基金資產在不同幣種之間兌換後的價格,從而最終影響到投資人以本位幣計價的

收益。

4.稅務風險

由於香港與內地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一定差異,當投資香港市場時,香港特區政

府可能會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會使基

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香港市場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訂,從而導致基金向該國家/地區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並未預計的額外

稅項。

(二)投資工具類風險

1.上市公司的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是指本基金在全球範圍內投資的上市公司在產品、運作、技術、競爭

和管理等經營活動中可能出現失誤,造成股票價格下跌,從而影響到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產品風險

衍生產品的價值是從一些基礎資產價格、參考利率或指數中派生出來的,其保證金交易

制度產生了槓桿作用。一方面,由於交易成本非常低,槓桿作用可使衍生產品成為一種對衝

風險和投機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槓桿作用使得潛在的風險和收益同時放大,在基礎資產

的價格劇烈變動時,由於槓桿作用和投資人的非理性預期,衍生產品往往給投資組合帶來難

以估算和控制的風險。

很多境外股票市場沒有個股的當日漲跌停板制度,整個市場也對消息反應迅速,衍生產

品既可以作為快速有效的風險對衝工具,也可能給投資組合帶來更大的風險。

本基金不將衍生產品作為核心資產,只會適當地用來對衝風險。

3.債券風險

債券風險又可以細分為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變現能力風險、經營風險、違約風險和

再投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各國金融監管機構調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響債券的市場價格。購

買力風險是指由於通貨膨脹而使貨幣購買力下降的風險。變現能力風險是指投資人在短期內

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賣掉債券的風險。經營風險是指發行債券者的管理與決策人員在其經營管

理過程中發生失誤,導致資產減少而使債券投資人遭受損失。違約風險是指發行債券的公司

不能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而給債券投資人帶來的損失。再投資風險是指購買短期

債券並在債券到期時,由於市場利率已經下調而無法再找到與當初購買長期債券收益相當的

其他債券進行投資而形成的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權益類資產,債券投資用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債券投資

風險。

4.證券借貸風險

證券借貸風險是指作為證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對手方違約,則基金可能面臨到期無法獲

得證券借貸收入甚至借出證券無法歸還的風險,從而導致基金資產發生損失。

5.回購/逆回購風險

回購/逆回購風險是指在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方可能因財務狀況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

付款或結算的義務,從而對基金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三)投資管理類風險

1.管理人風險

管理人風險又分為誠信風險和專業水平風險。管理人誠信風險是指管理人的員工可能在

境外投資管理活動中違法違規操作,或者在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發生衝突時照顧私利,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形成管理人誠信風險。管理人專業水平風險是指管理人的員工可能由

於缺乏境外市場知識與較高職業水準,基於主觀的或者客觀的原因沒有及時掌握境外金融市

場動態並獲取相應的知識與技能,在境外投資決策和運作中失誤,而導致境外投資的收益受

到不利影響。

2.託管行/境外託管行風險

託管行/境外託管行風險是指託管行或境外託管行在託管基金資產的過程中,由於自身

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資金調撥、證券交割和報表編制等環節出現差錯,導致基金資產受到損

失。

3.券商風險

券商風險是指券商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水平不斷變化,當它們由於券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

因素而出現薄弱環節時,會影響到本基金的投資管理與交易活動,可能導致基金資產受到損

失。

4.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由於各個國家/地區適用不同法律法規,可能導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資行為

在部分國家/地區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從而使得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性。

5.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在市場或者個股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

本地調整基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流動性風險又分為個股波動或資金調撥不暢引起的日常流動性風險和突發性事件引起

的巨額贖回流動性風險。

(四)技術類風險

1.交易技術風險

交易技術風險是指境外投資管理活動要求管理人運用交易系統跨市場、跨時區下單,也

可能會依照國際慣例委託境外託管行購買基金等。在各種交易運作中,可能因為管理人或託

管人的技術系統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從而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

2.通訊風險

通訊風險是指境外投資管理活動對遠距離、跨時區的通訊系統要求較高,技術失誤或自

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訊故障可能會影響到本基金投資管理活動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從而導

致基金資產受到損失。

3.研究模型風險

研究模型風險是指本基金會建立量化模型進行投資研究,或者運用諸如BARRA等第三方

模型/軟體進行投資研究和風險控制,這些研究模型/軟體可能出現理論或技術錯誤,在實踐

中錯誤地指導境外投資運作,從而導致基金資產受到損失。

4.會計核算風險

會計核算風險是指由於會計核算及會計管理上違規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風險。上述違

規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經常性的串戶,透支、過失付款,資金匯劃系統款項錯劃,日終軋帳

假平,會計備份數據丟失,利息計算錯誤等技術性錯誤。

(五)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1.標的指數的風險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若標的指數變更涉及本基金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的實質性變更,則

基金管理人應就變更標的指數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若

標的指數變更對基金投資無實質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編制機構變更、指數更名、指數編制

方法變化等),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及時公告。此外,

如果恒生指數公司提供的指數數據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依據該數據進行投資,可能會對基

金的投資運作產生不利影響。以下為本基金標的指數-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編制商發布的免

責聲明:

「恒生中國企業指數(「該指數」)由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根據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的授

權發布及編制。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商標及名稱由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全權擁有。恒生指

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已同意〔被許可方〕可就〔產品名稱〕(「該產品」)

使用及參考該指數,但是,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並不就(i)該指數及

其計算或任何與之有關的數據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ii)該指數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

的數據的適用性或適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該指數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數

據而產生的結果,而向該產品的任何經紀或該產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證或聲明或

擔保,也不會就該指數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證、聲明或擔保。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可隨時更改或

修改計算及編制該指數及其任何有關的公式、成份股份及係數的過程及基準,而無須作出通

知。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不會因(i)〔被

許何人〕就該產品使用及/或參考該指數;或(ii)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在計算該指數時的任何

失準、遺漏、失誤或錯誤;或(iii)與計算該指數有關並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資料的任何

失準、遺漏、失誤﹑錯誤或不完整;或(iv)任何經紀、該產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該產品

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經濟或其它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 任何經

紀、該產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該產品的人士不得因該產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數有限

公司及/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經紀、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人士,須在完全了解此免責聲明,並且不能依賴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

限公司的情況下交易該產品。為避免產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不構成任何經紀、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人士與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之間的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

也不應視作已構成這種關係。任何投資者如認購或購買該產品權益,該投資者將被視為已承

認、理解並接受此免責聲明並受其約束,以及承認、理解並接受該產品所使用之該指數數值

為恒生指數有限公司酌情計算的結果。」

對於恒生指數公司上述免責聲明中提及的可能對基金、投資者及相關服務機構造成的損

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標的指數投資與股票市場平均收益偏差的風險

標的指數並不能完全代表整個香港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

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3.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

險。

4.上市交易風險

分級基金子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由於上市期間可能因特定原因而導致基金

停牌,投資人在停牌期間不能買賣子份額,產生風險;同時,可能因上市後交易對手不足導

致子份額產生流動性風險。

此外,兩類子份額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價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額折算後,其各自的折溢

價率可能發生較大變化,特提請參與二級市場交易的投資人注意高溢價所帶來的風險。

5.槓桿機制風險

對於《分級基金產品審核指引》所指的分級基金而言,其兩類子份額具有不同的風險收

益特徵,其中,分級基金的基礎份額稱為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預期風險、預期收益較低的子

份額稱為恆中企A份額,預期風險、預期收益較高的子份額稱為恆中企B份額。

由於恆中企B份額內含槓桿機制的設計,恆中企B份額淨值的變動幅度將大於銀華恒生中

企份額和恆中企A份額淨值的變動幅度,即恆中企B份額淨值變動的波動性要高於其他兩類份

額。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香港股票市場,該市場無每日漲跌幅限制,由於市場波動帶來的

恆中企B份額淨值變化的波動性可能較高。

6.折/溢價交易風險

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上市交易後,由於受到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基金份額的交

易價格與基金份額淨值可能出現偏離並出現折/溢價風險。儘管份額配對轉換套利機制的設

計已將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折/溢價風險降至較低水平,但是該制度不能完全規避

該風險的存在。

7.風險收益特徵變化風險。

(1)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的特有風險

在標的指數下跌的市場環境下,若按正常情況下淨值計算規則發生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將跌破0.2000 元的情況時,恆中企B份額暫時不再保證恆中企A份額每日應得收益,

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按兩者基金份額淨值的比例共同承擔虧損,即恆中企A份額和恆

中企B份額將各負盈虧。此時,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承擔了比原來更多的投資風險。

(2)恆中企B份額持有人的特有風險

由於恆中企B份額具有高槓桿特性,呈現出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徵。在標的指數持續下跌

的市場環境下,恆中企B份額的槓桿倍數將持續增加(槓桿倍數是指恆中企B份額每日淨值波

動的百分比相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每日淨值波動百分比的倍數);若按正常情況下淨值計算

規則發生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將跌破0.2000 元的情況時,其槓桿特性會暫時消失;

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達到1.5000元及以上時,本基金將進行份額不定期份額

折算,原恆中企B份額持有人將會獲得一定比例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因此恆中企B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額的風險收益特徵將會發生改變。

8.份額折算風險

(1)在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由於尾差處理而可能給投資人帶來損失。

場外份額進行份額折算時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

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財產。場內份額進行份額折算時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最

小單位為1份),小數點以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財產。因此,在

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由於尾差處理而可能給投資人帶來損失。

(2)份額折算後新增份額有可能面臨無法贖回的風險。

新增份額可能面臨無法贖回的風險是在場內購買恆中企A份額或恆中企B份額的一部分

投資人可能面臨的風險。由於在二級市場可以做交易的

證券公司

並不全部具備中國證監會頒

發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而只有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

證券公司

才可以允許投資人贖回基

金份額。因此,如果投資人通過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

證券公司

購買恆中企A份額或恆

中企B份額,在其參與份額折算後,則折算新增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並不能被贖回。此風險

需要引起投資人注意,投資人可以選擇在份額折算前將恆中企A份額或恆中企B份額賣出,或

者將新增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通過轉託管業務轉入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

證券公司

後贖

回基金份額。

9.份額配對轉換業務中存在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存續期內,基金

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與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之間的份

額配對轉換。一方面,份額配對轉換業務的辦理可能改變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市場

供求關係,從而可能影響其交易價格;另一方面,份額配對轉換業務可能出現暫停辦理的情

形,投資人的份額配對轉換申請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時確認的風險。

10.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續期內,分級基金(包括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將不進

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和恆中企A份額實施定期份額折

算。基金份額折算後,如果出現新增份額的情形,投資人可通過贖回折算後新增份額的方式

獲取投資回報,但是,投資人通過變現折算後的新增份額以獲取投資回報的方式並不等同於

基金收益分配,投資人不僅須承擔相應的交易成本,還可能面臨基金份額贖回的價格波動風

險。

(六)特殊事件類風險

1.自然災害風險

自然災害風險是指全球各地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會直接影響到當地的經濟運行狀況,進

而影響到本基金所持有的當地證券的價格,從而影響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動蕩風險

政治動蕩風險是指本基金所投資的國家或地區出現政變或暴亂等政治事件,影響到該國

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進而影響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價格,給本基金的收益帶來負面影響。

3.恐怖事件風險

恐怖事件風險是指本基金所投資的國家或地區出現恐怖事件,並且該恐怖事件在證券市

場上造成極度恐慌情緒,致使證券價格劇烈變動,給本基金的投資管理帶來收益或運作上的

風險。

4.第三方風險

第三方風險是指本基金運作的當事人,如:管理人、投資顧問、託管行和券商等,在合

作中自身沒有過錯,但是當事人委託的或無任何關係的第三方的作為可能影響到當事人,並

且進一步影響到基金的收益。

四、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力爭對恒生中國企業指數進行有效跟蹤,並力爭將本基金的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

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年跟蹤誤差控制在5%以內,以實現

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在已與中國

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跟蹤同一標的

指數的ETF、以及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

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類證券、現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

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

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ETF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

產的85%,其中,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的投資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80%;權證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複製法,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國企業指數中的組成及其基準權重構建股票投

資組合,以擬合、跟蹤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收益表現,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

動而進行相應調整。

本基金可以投資於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ETF,基金管理人可在標的指數成份股和跟蹤同

一標的指數的ETF之間選擇較優的方式實施組合構建,以達到節約成本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

數的目的。

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以及因基金的申購和贖

回對本基金跟蹤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導致無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標的指數

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採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適當的處理和調整,

力爭使跟蹤誤差控制在限定的範圍之內。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股票投資組合,並

根據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

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跟

蹤同一標的指數的ETF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5%,其中,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

股、備選股的投資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2.股票投資組合構建

(1)組合構建原則與方法

本基金將採用複製法構建股票投資組合,以擬合、跟蹤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收益表現。

(2)組合調整

本基金所構建的股票投資組合原則上根據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的變

動而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

回變動情況、股票增發因素等變化,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實時調整,以保證基金淨值增長率

與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收益率之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

① 定期調整

根據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調整規則和備選股票的預期,對股票投資組合及時進行調整。

② 臨時調整

A.當上市公司發生增發、配股等影響成份股在指數中權重的行為時,本基金將根據各成

份股的權重變化及時調整股票投資組合;

B.根據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情況,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調整,從而有效跟蹤恒生中國企

業指數;

C.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成份股在恒生中國企業指數中的權重因其它原因發生相應變

化的,本基金將做相應調整,以保持基金資產中該成份股的權重同指數一致。

(3)投資績效評估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實現年跟蹤誤差不超過5%。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

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四)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依據如下: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區域經濟發展情況、各國微觀經濟運行環境及其貨幣市場和

證券市場運行狀況、地緣政治和投機因素;

(3)國家行業政策、各行業在經濟周期的表現、行業的發展趨勢和行業競爭格局等;

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的研究、財務報表的分析和價值評估;

(4)宏觀分析師、策略分析師、股票分析師各自獨立完成相應的研究報告,為投資策

略提供依據。

(5)團隊投資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由基金管理人具體執行投

資計劃,爭取良好投資業績。

決策程序如下:

(1)境外投資部運用風險監測模型以及各種風險監控指標,結合公司內外研究報告,

對市場預期風險和指數化投資組合風險進行風險測算與歸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報告;

(2)境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境外投資部提供的研究報告,定期召開或遇重大事項時

召開投資決策會議,決策相關事項。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基金投資管

理的日常決策;

(3)根據標的指數,結合研究報告,基金經理原則上依據指數成份股的權重構建組合,

在追求跟蹤誤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經理將採取適當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資風

險;

(4)交易管理部根據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體證券品種的交

易;

(5)境外投資部的境外風險控制人員根據市場變化定期和不定期對投資組合進行投資

績效評估,並提供相關績效評估報告。監察稽核部對投資計劃的執行進行日常監督和實時風

險控制;

(6)基金經理根據跟蹤標的指數變動,結合成份股基本面情況、流動性狀況、基金申購

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境外投資風險控制人員和監察稽核部提供的績效評估報告以及對各

種風險的監控和評估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

(五)業績比較基準

人民幣/港幣匯率×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收益率×95%+人民幣活期存款收益率×5%(稅後)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以恒生中國企業指數作為跟蹤標的,採用複製法,按照成份股在

恒生中國企業指數中的組成及其基準權重構建股票投資組合,以擬合、跟蹤恒生中國企業指

數的收益表現。使用「人民幣/港幣匯率×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收益率×95%+人民幣活期存款

收益率×5%(稅後)」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能較好的反映本基金資產配置以及指數

化投資的標的構成。

如本基金標的指數變化,則業績比較基準中的標的指數將相應調整。此外,如果今後法

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

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時,本基金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

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其中,若標的指數變更涉及本基金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的實質性變更,則基金管理人應

就變更標的指數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若標的指數變更

對基金投資無實質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編制機構變更、指數更名、指數編制方法變化等),

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水平高於貨幣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從本

基金所分離的兩類基金份額來看,恆中企A份額具有預期低風險、收益相對穩定的特徵;恆

中企B份額具有預期高風險、高預期收益的特徵。同時,本基金為海外證券投資基金,除了

需要承擔與國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主要市場

風險等海外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

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

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ETF的投資比例不低於

基金資產的85%,其中,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的投資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

金資產的80%;權證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

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

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

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

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

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資產。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但持有貨幣市場基金不

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

額的20%。

(7)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

約定。若基金超過上述(2)-(7)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

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禁止行為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不公平對待不同客戶或不同投資組合。

(10)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資限制

本基金投資衍生品應當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不得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同

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2)本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檯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

用評級機構評級;

2)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並且基金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

值終止交易;

3)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包括衍

生品頭寸及風險分析年度報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

級機構評級;

(2)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擔保物市值不低於已借出證券市值的102%;

(3)借方應當在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紅。

一旦借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和處置擔保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4)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擔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種:

1)現金;

2)存款證明;

3)商業票據;

4)政府債券;

5)中資商業銀行或由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金融機構(作

為交易對手方或其關聯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5)本基金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證券借貸交易並在正常市場慣例的合理期限內要求歸

還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證券;

(6)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責任。

5.基金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

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2)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金不低於

已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賣出收

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3)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紅;

(4)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已購入證券

市值不低於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已

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

應責任。

6.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歸還證券總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前項比例限制計算,基金因參與證券借

貸交易、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計入基金總資產。

(八)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十)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權應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2、行使代理投票權應考慮不同地區市場上適用的法律或監管要求、公司治理標準、披

露實務操作等存在的差異,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並綜合考慮投資顧問、獨立第三方研究

機構等的意見後,選擇合適的方式行使投票權。本著基金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對持股

比例較小或審議非重要事項、支付較高費用等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選擇不參與上市公司

的投票。

3、代理投票權的執行,可選擇實地投票、通過交易經紀商系統投票、委託境外投資顧

問、託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機構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應保留投票記錄。

(十一) 證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選證券經紀商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執行能力、研究報告質量、

提供研究服務質量、法規監管資訊服務以及價值貢獻等方面。

(1)交易執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夠對投資指令進行有效的執行,以及能否取得

較高質量的成交結果。衡量交易執行能力的指標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時性、成

交價格、對市場的影響等;

(2)研究報告的質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質量的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及市

場走向、個股分析報告和專題研究報告,報告內容是否詳實,投資建議是否準確等;

(3)提供研究服務的質量。主要包括協助安排上市公司調研、研究資料共享、路演服

務、日常溝通交流、接受委託研究的服務質量等方面;

(4)法規監管資訊服務。主要包括境外投資法律規定、交易監管規則、信息披露、個

人利益衝突、稅收等資訊的提供與培訓;

(5)價值貢獻。主要是指證券經紀商對公司研究團隊、投資團隊在業務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訓服務、對公司投資提升所作出的貢獻;

(6)其他因素。主要是證券經紀商的財務狀況、經營行為規範、風險管理機制、近年

內有無重大違規行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據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據對證券經紀商的評價結果進行交易量分配。評價證券經紀商將重點

依據其交易執行能力、研究報告質量、提供研究服務質量、法規監管資訊服務和價值貢獻等

方面的指標,並採用十分制進行評分。

評分的計算公式是:Σi(第i項評價項目×項目權重),其中各項目權重由基金管理人根

據相關法規要求和內部制度進行確定。

3、其他事項

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定期報告中對所選擇的證券經紀商、基金通過該

證券經紀商買賣證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進行披露。對於在證券經紀商選擇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潛在的利益衝突,管理人應該本著儘可能維護持有人的利益進行妥善處理,

並按規定進行報告。

(十二)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

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0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項目

金額(人民幣元 )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196,613,649.36

87.59

其中:普通股

1,196,613,649.36

87.59

優先股

-

-

存託憑證

-

-

房地產信託憑證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其中:遠期

-

-

期貨

-

-

期權

-

-

權證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貨幣市場工具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

合計

151,869,658.54

11.12

8

其他資產

17,619,404.29

1.29

9

合計

1,366,102,712.19

100.00

2.報告期末在各個國家(地區)證券市場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分布

國家(地區)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中國香港

1,196,613,649.36

87.89

合計

1,196,613,649.36

87.89

註:1.股票的國家(地區)類別根據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確定。

2.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存託憑證。

3.自2015年4月28日起,本基金開始通過滬港通機制投資於中國香港股票市場上的恒生中

國企業指數成分股、備選股。截至本報告期末,本基金通過滬港通交易機制持有的股票的市

值為538,416,473.38元,佔期末淨值35.74%。

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保健 Health Care

42,383,761.70

3.11

必需消費品 Consumer

Staples

19,111,684.73

1.40

材料 Materials

16,925,744.28

1.24

電信服務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119,408,497.18

8.77

房地產 Real-estate

127,107,593.78

9.33

非必需消費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54,851,878.00

4.03

工業 Industrials

43,040,855.44

3.16

公共事業 Utilities

52,222,907.26

3.84

金融 Financials

472,242,249.59

34.69

能源 Energy

91,638,728.31

6.73

信息技術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57,679,749.09

11.58

合計

1,196,613,649.36

87.89

註:1.以上分類採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

2.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存託憑證。

4.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託憑證

投資明細

公司名稱

公司

證券

所屬

數量(股)

公允價值(人民

佔基金

(英文)

名稱

(中

文)

代碼

國家

(地

區)

幣元)

資產淨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騰訊

控股

700

HK

中國

香港

453,900

157,679,749.09

11.58

2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國

平安

保險

(集

團)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國

平安

保險

(集

團)

股份

有限

公司

02318

HKCG

中國

香港

1,743,000

121,274,898.47

8.91

3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國

工商

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1398

HKCG

中國

香港

21,312,000

103,400,432.06

7.59

4

CHINA

MOBILE LTD

中國

移動

941

HK

中國

香港

1,732,500

91,259,099.66

6.70

5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國

銀行

股份

03988

HKCG

中國

香港

23,155,000

62,835,468.80

4.62

有限

公司

6

CNOOC

Limited

中國

海洋

石油

00883

HKCG

中國

香港

5,275,000

39,184,709.78

2.88

7

China

Merchants

Bank

Co.,Ltd.

招商

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3968

HKCG

中國

香港

1,163,000

37,192,158.50

2.73

8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中國

人壽

保險

股份

有限

公司

2628

HK

中國

香港

2,096,000

29,071,448.74

2.14

9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國

石油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

386

HK

中國

香港

6,698,000

23,378,257.13

1.72

10

CHINA

RESOURCES

LAND LTD

華潤

置地

1109

HK

中國

香港

788,000

23,039,859.20

1.69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存託憑證。

5.報告期末按債券信用等級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資

明細

序號

衍生品類別

衍生品名稱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1

其他衍生工具_股

指期貨_初始

HHI2006_D

113,150,780.60

8.31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僅持有1隻金融衍生品。

9.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0.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0.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形。

10.3其他資產構成

名稱

金額(人民幣元)

1

存出保證金

17,592,511.37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2,817.43

5

應收申購款

4,075.49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7,619,404.29

10.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0.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10.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的業績

本基金的業績計算標準符合全球投資表現標準(GIPS)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4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的投資業績及同期基準的比較

如下表所示:

階段

份額淨值

增長率①

份額淨

值增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

較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④

①-

②-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4.9)至

2014.12.31

17.21%

1.10%

14.14%

1.14%

3.07%

-0.04%

2015年

-21.36%

1.68%

-13.55%

1.73%

-7.81%

-0.05%

2016年

3.49%

1.38%

3.77%

1.36%

-0.28%

0.02%

2017年

18.39%

0.95%

15.67%

0.92%

2.72%

0.03%

2018年

-7.83%

1.33%

-8.80%

1.36%

0.97%

-0.03%

2019年

13.36%

0.96%

12.18%

0.95%

1.18%

0.01%

2020.1.1至

2020.3.31

-12.19%

2.22%

-11.72%

2.20%

-0.47%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4.9)至

2020.3.31

3.63%

1.32%

6.97%

1.33%

-3.34%

-0.01%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設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設立機

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1]7號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22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聯繫人

馮晶

電話

010-58163000

傳真

010-58163090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5月28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監基金字

[2001]7號文)設立的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2.222億元人民幣,公司的股權

結構為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44.10%)、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26.10%)、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18.90%)、山西海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

例0.90%)、珠海銀華聚義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3.57%)、珠海銀華致信投資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3.20%)及珠海銀華匯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

比例3.22%)。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

務。公司註冊地為廣東省深圳市。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稱已於2016年8月9日起變

更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公司董事會下設

「戰略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

有針對性地研究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相關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並充分發揮獨

立董事的職能,切實加強對公司運作的監督。

公司監事會由4位監事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以及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的行為進行監督。

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由總經理負責,公司根據經營運作需要設置投資管理一部、投資管理

二部、投資管理三部、量化投資部、境外投資部、FOF投資管理部、研究部、市場營銷部、

機構業務部、養老金業務部、交易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產品開發部、運作保障部、信息技

術部、網際網路金融部、戰略發展部、投資銀行部、監察稽核部、內部審計部、人力資源部、

公司辦公室、財務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4個職能部門,並設有北京分公司、青島分公司和

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投資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同時下設

「主動型A股投資決策、固定收益投資決策、量化和境外投資決策、養老金投資決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資決策」五個專門委員會。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確定公司投資業務理念、投資

政策及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管理。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珠林先生: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曾任甘肅省職工財經學院財會系講師,甘肅省證券

公司發行部經理,中國藍星化學工業總公司處長,藍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

西南證券

副總裁,

中國銀河

證券副總裁,

西南證券

董事、總裁;還曾先後擔任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

業協會投資

銀行業

委員會委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綠色證券專業

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公司董事長,兼任銀國際

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資本管理(珠海橫琴)有限公司董事、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並

購融資委員會執行主任、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行業文化建設委員會顧問、中國退役士兵就業

創業服務促進會副理事長、中國

航發動力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汽

福田汽車

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天陽宏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學碩士、清華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經理,

第一創業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律師、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合規總監、副總裁,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合規總監。現任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總裁,

第一創業

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曾任一汽集團公司發展部部

長;吉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長春市副市長;吉林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現任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黨委書記,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深圳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政

策諮詢委員會委員。

吳堅先生:董事,中共黨員。曾任重慶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科員,重慶市證券監

管辦公室副處長,重慶證監局上市處處長,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

副總經理,重慶東源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慶上市

公司董事長協會秘書長,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重慶銀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直升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華融渝富股權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副書記,

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西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證國際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重慶仲裁委仲裁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

王立新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博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最早的從業者之一,

從業經驗超過20年。他參與創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領導的銀華基金是中國優秀的基金管理公

司。曾就讀於北京大學哲學系、中央黨校研究生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部、長江商學院

EMBA。先後就職於中國

工商銀行

總行、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部;參與籌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歷任南方基金研究開發部、市場拓展部總監。

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銀華資本管理(珠海橫琴)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此外,兼任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香山財富論壇發起理事、秘書

長、香山財富管理研究院院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年鑑》副主編、《證券時報》第三屆專家

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北京大學企業家俱樂部理事、北京大學哲學系系友會秘

書長、北京大學金融校友聯合會副會長。

鄭秉文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

院副院長,歐洲所副所長,拉美所所長和美國所所長。現任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部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保監會重大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在北京大學、中國人

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武漢大學等十幾所大學擔任客座教授。

劉星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會計學教授、博士生

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全國先進會計(教育)工作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

會非執業會員。現任中國會計學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對外學術交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

國會計學會教育分會前任會長,中國管理現代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優選法統籌與經濟數

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邢冬梅女士:獨立董事,法律碩士,律師。曾任職於司法部中國法律事務中心(後更名

為信利律師事務所),並歷任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負責人,同時兼任北京朝陽區律師協會副會長。

封和平先生:獨立董事,會計學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曾任職於財政部所屬中華財務

會計諮詢公司,並歷任安達信華強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合伙人,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史坦利中國區副主席;還曾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

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第29屆奧運會北京奧組委財務顧問。

錢龍海先生:監事會主席,經濟學碩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助理;

佛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一創業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裁、黨委書記,第一創

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第一創業

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總裁。現任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第一創業

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第一創業

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軍先生:監事,管理學博士。曾任四川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教師,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證券營業部諮詢部分析師、高級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業務總監,

西南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經紀業務部副總經理。此外,還曾先後擔任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

價處(企業監管三處)副處長、企業管理三處副處長、企業管理二處處長、企業管理三處處長,

並曾兼任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

理部總經理。

龔颯女士:監事,碩士學歷。曾任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財務負責人,泰達荷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業部副總經理,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稽核經理,交銀施洛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總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總監。現任公司機構

業務部總監。

杜永軍先生:監事,大專學歷。曾任五洲大酒店財務部主管,北京賽特飯店財務部主管、

主任、經理助理、副經理、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行政部總監助理。現任公

司財務行政部副總監。

周毅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曾任美國普華永道金融服務部部門經理、巴克萊銀行

量化分析部副總裁及巴克萊亞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職,曾任

銀華全球

核心優選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

滬深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銀華抗通脹主題證券投資基金(LOF)及銀華

中證800

等權重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和公司總經理助理職務。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

任公司量化投資總監、量化投資部總監以及境外投資部總監、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並同時兼任銀華

深證10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凌宇翔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機械工業部、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2001年起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蘇薪茗先生:副總經理。博士研究生,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律碩士、

英國劍橋大學哲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博士(金融學專業)學位。曾先後

擔任福建日報社要聞採訪部記者,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創新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創新

監管部綜合處副處長,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產品創新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湖北銀監局副局

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楊文輝先生,督察長,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北京市水利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中國證監會。

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銀華資本管理(珠海橫琴)有限公司董事、銀

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經理

樂育濤先生,碩士學位。曾就職於WorldCo金融服務公司,主要從事自營證券投資工作;

曾就職於Binocular資產管理公司,主要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策略研究工作;並曾就職於

Evaluserve諮詢公司,曾任職投資研究部主管。2007年4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擔任基金經理助理職務,自2011年5月11日起擔任

銀華全球

核心優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自2014年4月9日起兼任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李宜璇女士,博士學位。曾就職於華龍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12月加入銀華基金,

歷任量化投資部量化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現任量化投資部基金經理。自2017年12月25

日起擔任銀華抗通脹主題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8年3月7日起兼任銀

華新能源

新材料

量化優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銀華信息科技量化優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全球

核心優選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文體娛樂

量化優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周大鵬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時間為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7日。

3.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主席:王立新

委員:周毅、王華、姜永康、倪明、董嵐楓、肖侃寧、李曉星

王立新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周毅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王華先生,碩士學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曾任職於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先後在研究策劃部、基金經理部工作,

曾任銀華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中小盤

精選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

銀華富裕

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回報

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銀華逆向投資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優質

增長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投資管理一部總監、投資經理及A股基

金投資總監。

姜永康先生,碩士學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職於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歷任研究員、組合經理等職。2005年9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養老金管理部投

資經理職務。曾擔任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銀華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永祥

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

中證轉債

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增強收益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銀華永泰積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資總監及投資管理三部總監、投資經理以及銀華資本管理(珠海橫琴)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經濟學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分析工作,歷任債券信用

分析師、債券基金助理、行業研究員、股票基金助理等職,並曾任

大成創新

成長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2011年4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副總監

兼基金經理。曾任

銀華內需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現任銀華核心價值

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領先

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配置定期

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董嵐楓先生,博士學位;曾任五礦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員。2010年10月加盟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員、行業研究員、研究部副總監。現任研究部

總監。

肖侃寧先生:碩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證券武漢總部任投資理財部投資經理,天同(萬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數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萬家貨幣基金基金經理,太平養老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任投資經理管理企業年金,在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歷

任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投資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投資和研究工作)。2016

年8月加入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任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銀華尊尚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經理。

李曉星先生,碩士學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職於ABB(中國)有限公司,歷任運

營發展部運營顧問、集團審計部高級審計師等職務。2011年3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職務,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基金經理。曾任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

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及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現任

銀華中小盤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心誠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心怡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大盤

精選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港股通

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

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

高託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更換或撤消境外投資顧問、證券經紀代理商以及證券登記機

構,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7.根據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或有關法

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

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9.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0.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對登記機構的代理

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代銷機構,並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

監督和檢查;

12.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

機構;

13.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

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基于謹

慎的原則,控制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保證基金資產正常運作;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

和運作基金財產;

5.確保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境外投資顧問發送的交易數據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保證該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因數據原因造成基金資產或其

他當事人的財產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6.委託境外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的,境外投資顧問應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

有關條件;

7.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託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8.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位,

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

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衝突的重

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9.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

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10.確保基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嚴格按照《基金法》、《試行

辦法》、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投資範圍和比例限制的規定,確定清晰、可執行的投

資範圍和投資比例,並在規定時間內,對超範圍、超比例的投資進行調整,並承擔相應的責

任;

11.確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的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數據符合《基金法》、

《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12. 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

對投資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13.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嚴格按照《試行辦法》

第三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

14.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5.如需在託管人選擇的機構之外保管、登記基金財產,應嚴格審查,保證基金財產的

安全,以及相關資產收益準確、按時歸入基金財產;

16.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8.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嚴格控制基金投資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及時、足

額支付贖回款項;

2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2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23.嚴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2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試行

辦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洩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2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0.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於本身差錯、疏忽、

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

管人追償;

33.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3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3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7.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本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

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本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3)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證券買賣;

(4)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5)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7)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8)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9)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10)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行為來操縱和擾亂市場價格;

(11)進行高位接盤、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12)通過股票投資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3)因基金投資股票而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惡意串通,致使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侵犯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2)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6)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或技

術風險、合規性風險、聲譽風險和外部風險。針對上述各種風險,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

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圍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什麼樣的風險,為什麼會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後果。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

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險,則承擔

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

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適時加

以改變。

(7)報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

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A.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

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B.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

權威性。

C.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D.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作流程的控

制,進而達到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E.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F.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

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

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A.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風

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況下,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依據其職權,在上報董事會的同時,對公司業務進行

一定的幹預。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

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

建議。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

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

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B.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

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

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C.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制

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

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

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每項業務操

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人員進行處理。

D.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

人員進行處理。

E.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

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督察長、董事會及

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A.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B.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C.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份額的分類與淨值計算規則

(一)基金份額結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包括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基礎份額(即「銀華

恒生中企份額」)、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穩健收益類份額(即「恆中企

A份額」)與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積極收益類份額(即「恆中企B份

額」)。其中,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配比始終保持1:1 的比例不變。

(二)基金份額的自動分離與分拆規則

基金髮售結束後,本基金將投資者在場內認購的全部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按照1:1的比

例自動分離為預期收益與風險不同的兩種份額類別,即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

根據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比例,恆中企A份額在場內基金初始總份

額中的份額佔比為50%,恆中企B份額在場內基金初始總份額中的份額佔比為50%,且兩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合併運作。

基金合同生效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設置單獨的基金代碼,可以進行場內與場外的申購

和贖回,及上市交易。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交易代碼不同,只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單獨進行申購或贖回。

投資者可在場內申購和贖回或上市交易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投資者可選擇將其場內申購、

買入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按1:1的比例分拆成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投資者可按

1:1的配比將其持有的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申請合併為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後贖回、

賣出。

投資者可在場外申購和贖回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場外申購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不進行分

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場外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跨系統轉託管

至場內直接上市交易,亦可申請將其分拆成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後上市交易。投資

者可按1:1的配比將其持有的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合併為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後贖回、

賣出。

(三)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淨值計算規則

根據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風險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額所分離的兩類基

金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具有不同的淨值計算規則。

在本基金的存續期內,本基金將在每個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淨值計算規則對恆中企

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分別進行淨值計算,恆中企A份額為低風險且預期收益相對穩定的基

金份額,本基金淨資產優先確保恆中企A份額的本金及恆中企A份額累計約定應得收益;恆

中企B份額為高風險且預期收益相對較高的基金份額,本基金在優先確保恆中企A份額的本

金及累計約定應得收益後,將剩餘淨資產計為恆中企B份額的淨資產。

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淨值計算規則如下:

1.正常情況下(指除下文第2條和第3條所規定情形以外的情況), 恆中企A份額根據

約定年基準收益率每日獲得應計收益,恆中企A份額實際的投資盈虧都由恆中企B份額分享

與承擔。恆中企A份額約定累計應得收益依據恆中企A份額約定年基準收益率計算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計算日恆中企A份額應計收益的天數確定。

恆中企A份額約定年基準收益率為「同期銀行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

期銀行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個定期折算期間開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的金融

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為準。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準收益率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3.5%」。如果未來中國人

民銀行實施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不再發布,則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當時市

場調整約定年基準收益率的構成。年基準收益均以1.00元為基準進行計算,但基金管理人

並不承諾或保證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的該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間內本基金資產出現

極端損失情況下,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會面臨無法取得約定應得收益的風險

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2.極端情況發生日,指按正常情況下的淨值計算規則,發生恆中企B份額基金份額淨值

將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即恆中企B份額在承擔當日虧損與支付當日恆中企A份額應得

收益後基金份額淨值將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極端情況發生日基金份額淨值具體計算公

式詳見下文。

3.極端情況發生後,恆中企B份額暫時不再保證恆中企A份額每日應得收益,恆中企A

份額開始與恆中企B份額按兩者基金份額淨值的比例共同承擔虧損,即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

企B份額將各負盈虧。若由於基金資產淨值的回漲使得恆中企B份額按各負盈虧原則計算的

基金份額淨值大於0.2000 元,則超過0.2000 元的部分淨值將優先用於彌補恆中企A份額,

以使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等於恆中企A份額在極端情況發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加上恆中企A份額自極端情況發生日(含該日)以來在正常情況下約定累計應得收益;若

彌補後仍有剩餘,則剩餘部分歸屬於恆中企B份額;若不足以彌補,則直至補足後,恆中企

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方可超過0.2000 元。在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大於0.2000 元

後,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原則重新按照前述規則1執行,即恆

中企A份額根據約定年基準收益率每日獲得應計收益,恆中企A份額實際的投資盈虧都由恆

中企B份額分享與承擔。

4.本基金每個工作日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進行淨值計算。

5.每2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等於1份恆中企A份額和1份恆中企B

份額的資產淨值之和。

6.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間內,若未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不定期份額

折算,則恆中企A份額在淨值計算日約定累計應得收益的天數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淨值計

算日的實際天數計算;若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不定期份額折算,則恆中企A份額在淨值計算

日約定累計應得收益的天數應按照當前定期折算期間內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額折算基準日的

次日至淨值計算日的實際天數計算。

在本基金存續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間內,若未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不定期份額折算和

已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定期份額折算,則恆中企A份額在淨值計算日約定累計應得收益的天

數按自該定期折算期間首日至淨值計算日的實際天數計算;在本基金存續的某一完整定期折

算期間內,若未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不定期份額折算且未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定期份額折算

(詳見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基金份額折算之「一、定期份額折算7、特殊情形的處理」),則

恆中企A份額在淨值計算日約定累計應得收益的天數應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間內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額折算基準日的次日至淨值計算日的實際天數計算,恆中企A份額收益率以該定期

折算期間收益率為準;若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不定期份額折算,則恆中企A份額在淨值計算

日約定累計應得收益的天數應按照當前定期折算期間內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額折算基準日的

次日至淨值計算日的實際天數計算。

若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極端情況,且恆中企A份額與基金資產淨值同漲同跌期間(該期

間內本基金不再遵循在優先確保恆中企A份額的本金及累計約定應得收益後,將剩餘淨資產

計為恆中企B份額的淨資產的規則)包含了11月30日的,則下一定期折算期間期初本基金

不實施定期份額折算,即本基金不對極端情況發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間(以下簡稱「當期」)

的恆中企A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進行約定累計應得收益的定期份額折算。當期恆中企A

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約定累計應得收益將遞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間。計算恆中企A

份額累計應得收益所適用的約定年基準收益率為各定期折算期間恆中企A份額的約定年基

準收益率,並應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恆中企A份額累計應得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作為分級基金,按照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淨值計算規則依據以下公式

分別計算並公告T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1.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T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T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T日本基金基金

份額的總數

本基金作為分級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總數為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和銀

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數之和。

2.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如下:

(1)正常情況下的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1)恆中企B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2)恆中企A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日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其中:N為定期折算期間的實際天數;

t=min{自定期折算期間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額折算基準

日的次日至T日};

為T日每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T日每份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T日每份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R為定期折算期間恆中企A份額約定年基準收益率;

(2)極端情況下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1)極端情況發生後,當期回補恆中企A份額當期應得收益的情況

①恆中企B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②恆中企A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極端情況發生日、極端情況發生後這兩種情形,恆中企A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必須

採用不同的計算公式。以下詳細列示了T日所處的不同情況與相應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

A.極端情況發生日恆中企A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極端情況發生日會有兩種不同情況發生,具體如下:

a.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超過0.2000元的部分小於等於當日虧損,即

時,則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超過

0.2000元的部分優先承擔當日虧損,當日虧損的剩餘部分將由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

額共同承擔,即,

其中:

為T-1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大於0.2000元的部分,用

以優先承擔當日虧損;

為T日每兩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虧損絕對值,等於每份恆中企

A份額與每份恆中企B份額的虧損絕對值之和,即上文所述當日虧損;

為恆中企A份額與每份恆中企B份額開始共同承擔當日虧損剩餘部

分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之和;恆中企A份額承擔當日虧損剩餘部分的

恆中企B份額承擔當日虧損剩餘部分的

b.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超過0.2000元的部分大於當日虧損,但小於當日虧

損與恆中企A份額當日應得收益之和,即

時,則恆

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超過0.2000元的部分在承擔當日虧損後,剩餘部分將支付給恆

中企A份額充當T日的部分應得收益,即

其中:

為恆中企A份額獲得的T日的部分應得

收益。

B.自極端情況發生日(K日)下一日(含該日)起,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同漲同跌;若按同漲同跌原則計算的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大於0.2000

元,則超過0.2000元的部分必須優先用於彌補恆中企A份額的應得收益,以使得恆中企A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等於恆中企A份額在K-1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加上恆中企A份額自K日(含

該日)以來在正常情況下的約定累計應得收益。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a.K+1日(含該日)起,若T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不超過0.2000元,即

,則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同漲同跌,即

其中:

為按照同漲同跌原則計算的T日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按照正常情況下的淨值計算規則計算的T日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b.K+1日(含該日)起,若T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高於0.2000元,即

,則

超過0.2000元的部分必須優先用於彌補恆中企A

份額的應得收益,以使得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等於恆中企A份額在K-1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加上恆中企A份額自K日(含該日)以來在正常情況下的約定累計應得收益。即

其中:N為定期折算期間的實際天數;

t=min{自定期折算期間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額折算基準

日的次日至T日};

為T日每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T日每份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T日每份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R為當期定期折算期間恆中企A份額約定年基準收益率;

為按照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淨值計算規則計算的T日恆中企A份額的應得收益,

2)極端情況發生後,當期未能回補恆中企A份額當期應得收益的情況

極端情況發生後,若恆中企A份額與基金資產淨值同漲同跌期間包含了11月30日的,

則本基金不實施定期份額折算,即本基金不對極端情況發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間的恆中企A

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進行應得收益的定期份額折算。恆中企A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的當期應得收益將遞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間。計算恆中企A份額累計應得收益所適用的約

定年基準收益率為各定期折算期間恆中企A份額的約定年基準收益率,並應使用各定期折算

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恆中企A份額累計應得收益。

①恆中企B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②恆中企A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極端情況發生日、極端情況發生後這兩種情形,恆中企A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必須

採用不同的計算公式。以下詳細列示了T日所處的不同情況與相應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

A.極端情況發生日恆中企A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極端情況發生日會有兩種不同情況發生,具體如下:

a.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超過0.2000元的部分小於等於當日虧損,即

時,則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超過

0.2000元的部分優先承擔當日虧損,當日虧損的剩餘部分將由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

額共同承擔,即,

其中:

為T-1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大於0.2000元的部分,用

以優先承擔當日虧損;

為T日每兩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虧損絕對值,等於每份恆中企

A份額與每份恆中企B份額的虧損絕對值之和,即上文所述當日虧損;

為恆中企A份額與每份恆中企B份額開始共同承擔當日虧損剩餘部

分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之和;恆中企A份額承擔當日虧損剩餘部分的

恆中企B份額承擔當日虧損剩餘部分的

b.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超過0.2000元的部分大於當日虧損,但小於當日虧

損與恆中企A份額當日應得收益之和,即

時,則恆

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超過0.2000元的部分在承擔當日虧損後,剩餘部分將支付給恆

中企A份額充當T日的部分應得收益,即

其中:

為恆中企A份額獲得的T日的部分應得

收益。

B.自極端情況發生日(K日)下一日(含該日)起,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同漲同跌;若按同漲同跌原則計算的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大於0.2000

元,則超過0.2000元的部分必須優先用於彌補恆中企A份額的應得收益,以使得恆中企A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等於恆中企A份額在K-1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加上恆中企A份額自K日(含

該日)以來在正常情況下的約定累計應得收益。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a.K+1日(含該日)起,若T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不超過0.2000元,即

,則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同漲同跌,即

, ( )

其中:

為按照同漲同跌原則計算的T日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 )

為按照正常情況下的淨值計算規則計算的T日恆中企A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b.K+1日(含該日)起,若T日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高於0.2000元,即

,則

超過0.2000元的部分必須優先用於彌補恆中企A

份額的應得收益,以使得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等於恆中企A份額在K-1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加上恆中企A份額自K日(含該日)以來在正常情況下的約定累計應得收益。即

其中:N為定期折算期間的實際天數;

t=min{自定期折算期間首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額折算基準

日的次日至T日};

為T日每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T日每份恆中企A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T日每份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第i期定期折算期間恆中企A份額約定年基準收益率; 為當期恆中企A份額

約定年基準收益率;

=min{第i期定期折算期間自首日至期末,第i期定期折算期間自不定期份額折算基

準日至期末,第1期定期折算期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期末}

j,j+1,…,m為m-j個連續未發生定期折算期間,m-j∈[1,+∞);

為按照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淨值計算規則計算的T日恆中企A份額的應得收益,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

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

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試行辦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2013年11月7日證監許

可【2013】1433號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303,487,507.99份,有效認購戶數為

2,229戶。其中,場內認購的基金份額為154,510,834.00份,按照1:1的比例自動分離為

77,255,417.00份恆中企A份額和77,255,417.00份恆中企B份額。

(二)基金類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九、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14年4月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

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並提出解決

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有關規定,申請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

與恆中企B份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點

本基金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上市交易的地點為深圳證券交易

所。

(三)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於2014年5月1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於2015年4月1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及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所分離的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以不同

的交易代碼上市交易,三類基金份額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交易日三類基金份額的淨

值;

2.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

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4.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

民幣;

5.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

易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

(五)上市交易的費用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

關規定辦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

上市按照《基金法》相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

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的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不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與贖回;基金合同生效後,投

資人可通過場內或場外兩種方式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進行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人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場內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

具有場內基金申購贖回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投資人需使用深圳證券帳戶,通過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

投資人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場外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場

外代銷機構。投資人需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辦理銀華恒生中

企份額場外申購、贖回業務。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和場內、場外代銷機構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申購、贖回業務

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場內、場外代銷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

申購和贖回。本基金場內、場外代銷機構名單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

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銷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投資

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辦理時間為深交所交易日

交易時間;場外申購、贖回業務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規定的時間為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2日起開始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申購業務。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2日起開始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申購、贖

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銀華

恒生中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銀華恒生中

企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

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對銀華恒生中

企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時,份額登記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

份額登記在後的基金份額後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業務辦理時間

結束後不得撤銷;

5.投資人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應使用開放式基金帳戶,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深圳

證券帳戶;

6.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時,

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按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未來條件成熟時,在不影響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本基金可增減人民幣

和外幣基金份額類別,該事項無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如本基金增減人民幣和外幣基

金份額類別,基金管理人應確定申購贖回原則、程序、費用等業務規則並提前公告。在未來

條件成熟時,本基金可以開通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的轉換,具體規則詳見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和相關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開放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並在T+1日內對該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及

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並公告。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

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

給投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T+10個工

作日內(包括該日)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

條款處理。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人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申購時,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0元人民幣,代銷機構的

代銷網點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每個基金帳戶首筆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每筆金額不得低於人民

幣10元。

直銷中心辦理業務時以其相關規則為準,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或各代銷機構

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其業務規定為準。通過場內申購時,對最低申

購限額及交易級差以深圳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為準。

2. 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場外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10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場內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

為10份基金份額,同時贖回份額必須是整數份額,且單筆贖回最多不超過99,999,999份基金

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業務申請導致單個交易帳

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10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3. 投資人將場外申購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

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規定請參見

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5.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上限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合理調整對申購金額和贖回份

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七)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率

基金場內和場外的申購費率相同,最高為1.2%,且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

本基金申購費率如下所示:

申購費

申購金額

(M,含申購

費)

前端申購費率

M<50萬元

1.2%

50萬元≤M<

100萬元

0.8%

100萬元≤M<500萬元

0.5%

M≥500萬元

按筆固定收取1,000元/筆

2.贖回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機構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贖回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

人實施差別的贖回費率。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所

適用的特定贖回費率如下所示:

養老金客戶

贖回費

持有期限(Y)

費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125%

1年≤Y<2年

0.05%

Y≥2年

0

除前述養老金客戶所適用的特定贖回費率外,本基金的場外贖回費率不高於1.50%,隨

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持有期限少於7日的場內贖回費率為1.50%,持有期限不少

於7日的場內贖回費率為固定贖回費率0.50%,具體費率如下表所示:

場外贖回費

持有期限(Y)

費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50%

1年≤Y<2年

0.20%

Y≥2年

0

場內贖回費

Y<7天

1.50%

Y≥7天

0.50%

註: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購費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的贖回費在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4.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提出申購申請並成功確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

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5.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對養老金客戶實施特定贖回費率而收取的贖回費全額歸

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非養老金客戶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

續持有期不少於7日的非養老金客戶收取的贖回費扣除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後的餘

額歸基金財產,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不得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費率或

計算方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

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並另行公告。

8.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申購、贖回的幣種為人民幣,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

定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並提前公告。

9.未來條件成熟時,本基金將增加外幣申購贖回方式,以便更好地滿足持有外幣資產的

投資人的需求。本項調整不需召開持有大會表決。

對非養老金客戶,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履行

必要程序後徵收短期贖回費,且無需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場外持有基金份額期限少於7

日、30日的基金份額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贖回費,並對基金份額所收取的短期交易贖回

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具體標準將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披露。

(八)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本基金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場內申購時,申購份額的計算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以後的部分捨去,不足1份額對應

的申購資金返還至投資人資金帳戶。

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

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一:投資人通過場內申購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投資60,000元通過場內申購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其對應的場內申購費率為1.2%,

假設申購當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值為1.0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60,000/(1+1.2%)=59,288.54元

申購費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購份額=59,288.54/1.060=55,932份(截位保留至整數位)

即:投資人投資60,000元從場內申購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假設申購當日銀華恒生中企份

額淨值為1.060元,則其可得到55,932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例二: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投資60,000元通過場外申購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其對應的場外申購費率為1.2%,

假設申購當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值為1.0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60,000/(1+1.2%)=59,288.54元

申購費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購份額=59,288.54/1.060=55,932.58份

即:投資人投資60,000元從場外申購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假設申購當日銀華恒生中企份

額淨值為1.060元,則其可得到55,932.58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2.本基金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贖回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本基金場內和場外贖回時,贖回金額均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

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後的餘額,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兩位以

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三:投資人通過場內贖回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贖回金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從深交所場內贖回銀華恒生中企份額10,000份,持有期為30日,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148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11,480元

贖回費用=11,480×0.5%=57.4元

淨贖回金額=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資人從深交所場內贖回銀華恒生中企份額10,000份,持有期為30日,假設贖回當

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值為1.148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1,422.60元。

例四:投資人通過場外贖回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贖回金額的計算

某非養老金投資人從場外贖回銀華恒生中企份額10,000份,持有時間為一年三個月,對

應的贖回費率為0.2%,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148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11,480元

贖回費用=11,480×0.2%=22.96元

淨贖回金額=11,480-22.96=11,457.04元

即:某投資人持有10,000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一年三個月後從場外贖回,假設贖回當日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值是1.148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1,457.0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

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

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九)基金份額的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投資人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

可以撤銷。

2.投資人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並辦理登記手

續,投資人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於開

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

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資組合內某個或某些證券進行權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認為短期內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等異常情況發生導致

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註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 基金投資的主要市場香港的證券市場或外匯市場休市時或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

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時。

10. 基金資產規模或者份額數量達到了基金管理人規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國家

外匯局的審批及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11.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

金額上限的。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5、11項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

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

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銀華恒生中

企份額贖回申請的措施。

5.基金投資的主要市場香港的證券市場或外匯市場或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

發生暫停交易或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原因出現交收遲延等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

受贖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

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

贖回價格為贖回申請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延

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

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

務的辦理並予以公告。對於場內贖回部分,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不會延至下一開放日

而自動撤銷。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

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包括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對於場外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

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

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包括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

企B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

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

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

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包括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下同)的20%時,基金管理人認

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

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

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

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

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該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

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

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的部分

(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並且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採取相

同的處理方式。對於前述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

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基金轉換中轉出份

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

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場內贖回申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相應規則進行處理;基金轉換中

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屆時開展轉換業務的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本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

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刊登公告的頻率。暫停結束,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連

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

(十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

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

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託管

1.基金份額的登記

(1)本基金的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或申購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登記

在註冊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場內認購、申購或上市交易買入的銀華

恒生中企份額及上市交易買入的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

額持有人深圳證券帳戶下。

(2)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可以直接申請場內贖回,亦

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在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請場內贖回,但可按1:1比例申請合併為銀華恒生中

企份額後再申請場內贖回。

(3)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的場外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既可以直接申請場外贖回,也可

以在辦理跨系統轉託管後通過跨系統轉託管轉至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可直接上市交易,亦可

經過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申請按1:1比例分離為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後在深圳證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2.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

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2)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贖

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須辦理已持有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3)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

額場內贖回或上市交易或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交易單元)時,

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3.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轉託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2日起開始辦理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具體規

則請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

但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

出決定之前,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收益先行一併凍結。被凍結基金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

付。

十二、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含境外投資顧問收取的費用;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含境外託管代理行收取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4.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裁費等法律費用;

8.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9.證券帳戶開戶費用;

10.基金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11.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費用自動扣

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託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8%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費用自動扣

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託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中所規定的指數

許可使用費計提方法計提指數許可使用費。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許可使用固定費是為獲

取使用指數開發基金的權利而支付的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指數許可使

用費從基金財產中列支,按每季金額在25,000港幣與參考下列公式逐日累計計算的金額中孰

高者計。

計算方法如下:

在每個自然日:

H=E×A÷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個自然日應計提的指數使用費,幣種為人民幣

A等於0.04%,為「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費率

E為前一自然日基金資產淨值

指數使用費每日計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指數使用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季度首日起15個自然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據指數使用許可協議所規定的方式支付給標的指數許可方。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如果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和費率等發生調整,本基金將採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

計算指數使用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進行公告。

4.其他基金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

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

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

率。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基金管理人

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負責。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損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十三、基金的份額配對轉換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的存續期內,基金管理人將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辦理份額配對轉換業務。

(一)份額配對轉換是指本基金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與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之

間的配對轉換,包括以下兩種方式的配對轉換: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每2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場內份額申請轉換成1份

恆中企A份額與1份恆中企B份額的行為。

2.合併

合併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每1份恆中企A份額與1份恆中企B份額申請轉換成2份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場內份額的行為。

(二)份額配對轉換的業務辦理機構

份額配對轉換的業務辦理機構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網站信息披露或基金

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三)份額配對轉換的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的份額配對轉換業務已於2014年5月12日開始辦理。

份額配對轉換的業務辦理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份額配對轉

換時除外),具體的業務辦理時間見本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份額配對轉換業務的

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公告。

(四)份額配對轉換的原則

1.份額配對轉換以份額申請。

2.申請分拆為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場內份額必須是偶數。

3.申請合併為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必須同時配對申請,且基

金份額數必須同為整數且相等。

4.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場外份額如需申請進行分拆,須跨系統轉託管為銀華恒生中企份

額的場內份額後方可進行。

5.份額配對轉換應遵循屆時相關機構發布的相關業務規則。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視情況對上述規定作出調整,並在正式

實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額配對轉換的程序

份額配對轉換的程序遵循屆時相關機構發布的最新業務規則,具體見相關業務公告。

(六)暫停份額配對轉換的情形

1.深圳證券交易所、基金登記機構、份額配對轉換業務辦理機構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份

額配對轉換業務。

2.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指定媒介刊登暫停份額配對轉換業務的公告。

在暫停份額配對轉換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份額配對轉換業務的辦理,

並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額配對轉換的業務辦理費用

投資人申請辦理份額配對轉換業務時,份額配對轉換業務辦理機構可酌情收取一定的傭

金,具體見相關業務辦理機構公告。

十四、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含各項有關稅收)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根據投資所在地規定及境外託管人的相關要求,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義或託管人名義開立證券帳戶和現金帳戶,保證上述帳戶與基金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的財產

獨立,並與基金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的其他託管帳戶相獨立。基金財產中的現金於存入現金

帳戶時即構成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無擔保的等額債務,除非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撤銷或清

盤程序明文禁止該等現金歸入清算財產外,該等現金歸入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的清算財

產並不構成基金託管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和/或境外託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託管費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

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

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試行辦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

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五、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共同的正常營業日以

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營業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個開放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開放日

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T日收市後完成當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4.存託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託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3)若基金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通

過書面方式及時告知基金託管人。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人民幣對港幣、美元的匯率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

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為準。涉及到其它幣種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採用

估值日倫敦時間下午四點(或能夠取到的離下午四點最近時點)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

供的其它幣種與美元的中間價套算。

8.稅收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

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境外託管銀行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索取稅收

返還等相關工作。

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基金管理人

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負責。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損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9.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

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

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

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

誤。

1.差錯類型

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

資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

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並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

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協商共同承擔,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

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

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

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

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

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

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

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

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

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

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

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

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

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

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 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其中

錯誤偏差達到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任一類別份額淨值的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達到或超過銀

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任一類別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

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

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估值時間點計算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

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

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全球投資涉及不同市場及時區,由於時差、通訊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觀原因,在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時間點前無法確認的交易,導致的對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各家數據服務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託管人應當

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六)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涉及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已決定延遲估值;

4.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估值;

5.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4項情形下,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

回申請的措施。

十六、交易的清算與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與交割應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辦理基金投

資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有充足的資金(或證券)可用於清算與交割。

(二)基金託管人可將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及交易過戶記錄獲取等職責

委託境外託管人處理。

(三)境外託管人根據投資地交易規則準確及時辦理結算。除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

故意不當行為、欺詐、疏忽或者違約之外,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不承擔其以符合法律法

規、相關投資產品的條款條件及有關市場規則的方式在收到對手方的對價之前交付金融資產

或者支付資金的風險損失。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應協助基金管

理人提起法律訴訟或對責任方採取類似措施以追究責任。

(四)對於未成功交割的結算指令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遲交收,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託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聯繫解決。

(五)基金託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成交回報或清算交割指令進行相應的會計記錄,

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行可根據實際交割情況調整按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所作出的會

計記錄,基金託管人應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種調整所發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

解決。

(六)由於全球投資涉及不同投資市場和結算規則,對於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及其委託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遲交收等情況導致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積極採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七、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在存續期內,本基金(包括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不進行收

益分配。

十八、基金份額折算

(一)定期份額折算

在恆中企A份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存續期內的每個會計年度12月第一個工作日,本

基金將按照以下規則進行基金的定期份額折算。第一個定期折算期間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之後最近一個11月30日,第二個及之後的定期折算期間指每個會計年度的

12月1日至下一會計年度的11月30日。

1.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

每個會計年度12月第一個工作日。

2、基金份額折算對象

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登記在冊的恆中企A份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3、基金份額折算頻率

每年折算一次(若本基金成立於12月份,則基金成立當年不進行定期折算)。

4、基金份額折算方式

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按照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額的分類與淨值計算規則」進

行淨值計算,對恆中企A份額的應得收益進行定期份額折算,每2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將按

1份恆中企A份額獲得約定應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額。

在基金份額折算前與折算後,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份額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對於恆中企A份額期末的約定應得收益,即恆中企A份額每個定期折算期間期末即11

月30日份額淨值超出1.0000元部分,將折算為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分配給恆中企A份額

持有人。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將按1份恆中企A份額獲

得新增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分配。持有場外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前述折

算方式獲得新增場外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分配;持有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按前述折算方式獲得新增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分配。經過上述份額折算,恆中企A

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將相應調整。

每個會計年度12月第一個工作日為基金定期份額折算基準日,本基金將對恆中企A份

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進行應得收益的定期份額折算。

每個會計年度12月第一個工作日進行恆中企A份額上一定期折算期間應得收益的定期

份額折算時,以下公式中每份恆中企A份額期末資產淨值等於當期定期折算期末11月30

日的恆中企A份額每份資產淨值。

有關計算公式如下:

(1)恆中企A份額

定期份額折算後恆中企A份額的份額數=定期份額折算前恆中企A份額的份額數

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新增的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數=

..--1.00000.5銀華恒生中企

銀華恆

份額後

份生額中企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折算前銀華份額的資產淨值每份A份額期末資恒生中企恆中企產淨值..

.

NUMNAVNUM

..-1.0000前

後A份額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恆中企

每份A份額期末資產恆中企淨值

.NUMNAV

【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新增的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折算比例=

】 ..-1.0000ANAV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每份恆中企份額期末資產淨值

其中:

:定期份額折算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值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NAV

:定期份額折算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數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NUM

:定期份額折算前恆中企A份額的份額數

恆中企A份額NUM

(2)恆中企B份額

每個會計年度的定期份額折算不改變恆中企B份額淨值及其份額數。

(3)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定期份額折算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持有人持有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數 = 定期份

額折算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數+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持有人新增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

份額數

..--1.00000.5前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後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前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折算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資產淨值每份恆中企A份額期末資產淨值..

.

NUMNAVNUM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持有人新增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1.0000)

0.5前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後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每份恆中企A份額期末資產淨值

..NUMNAV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持有人新增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折算比例 =

×0.5】 ..-1.0000A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每份恆中企份額期末資產淨值

NAV

其中:

:定期份額折算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值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NAV

:定期份額折算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數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NUM

例一、假設本基金成立後第3個會計年度12月第一個工作日為定期份額折算基準

日,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恒生中企場外份額及恒生中企場內份額的規模依次為5

億份、5億份、10億份和10億份,恆中企A份額期末份額淨值為1.0700元,定期份額折算

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值為0.9930元,則,

折算後:

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新增的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折算比例=(1.0700-1.0000)

/0.9930=0.070493454;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持有人新增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折算比例=0.5*

(1.0700-1.0000)/0.9930=0.035246727。

本基金折算後,恆中企A份額5億份,同時,新增的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數=500,000,

000×0.070493454=35,246,727份;

恆中企B份額5億份;

恒生中企場外份額數=1,000,000,000+1,000,000,000×0.035246727=1,035,246,727.00份;

恒生中企場內份額數=1,000,000,000+1,000,000,000×0.035246727=1,035,246,727

份。

5、基金份額折算期間的基金業務辦理

為保證基金份額折算期間本基金的平穩運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定暫停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

B份額的上市交易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申購或贖回等相關業務,具體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

布的相關公告。

6、基金份額折算結果的公告

基金份額折算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7、特殊情形的處理

若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間最後一個工作日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額折算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按照定期份額

折算的規則或者不定期份額折算的規則進行份額折算。

若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極端情況,且恆中企A份額與基金資產淨值同漲同跌期間包含了

11月30日的,則本基金不實施定期份額折算,即本基金不對極端情況發生日所在定期折算

期間(以下簡稱「當期」)的恆中企A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進行應得收益的定期份額折

算。

恆中企A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當期應得收益將遞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間。計算

恆中企A份額累計應得收益所適用的約定年基準收益率為極端情況發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

間的約定年基準收益率。

(二)不定期份額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額折算外,本基金還將在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達到1.5000

元及以上時進行份額折算。

當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達到1.5000元及以上,本基金將按照以下規則進

行份額折算。

1、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達到1.5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折

算基準日。

2、基金份額折算對象

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登記在冊的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3、基金份額折算頻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額折算方式

當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達到1.5000元後,本基金將分別對恆中企A份額、

恆中企B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進行份額折算,份額折算後本基金將確保恆中企A份額和

恆中企B份額的比例為1:1,份額折算後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均調整為1元。

當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淨值達到1.5000元後,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銀

華恒生中企份額三類份額將按照如下公式進行份額折算:

(1)恆中企A份額

份額折算原則:

①份額折算前恆中企A份額的份額數與份額折算後恆中企A份額的份額數相等;

②份額折算前恆中企A份額的資產淨值與份額折算後恆中企A份額的資產淨值及新增場

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資產淨值之和相等;

③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份額折算後獲得新增的份額數,即超出1元以上的淨值部分全部

折算為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份額折算前恆中企A份額的持有人在份額折算後將持有恆中

企A份額與新增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NUMNUM.

後前

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A份額

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新增的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數=

..-1.00001.0000NAVNUM.

恆中企A份額前

恆中企A份額

【恆中企A份額持有人新增的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折算比例=】

..-1.00001.0000NAV

恆中企A份額

其中:

:份額折算前恆中企A份額的份額數 NUM

恆中企A份額

:份額折算後恆中企A份額的份額數 NUM

恆中企A份額

:份額折算前恆中企A份額淨值 NAV

恆中企A份額

(2)恆中企B份額

份額折算原則:

① 份額折算後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B份額的份額數保持1:1配比;

② 份額折算前恆中企B份額的資產淨值與份額折算後恆中企B份額的資產淨值及新增

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資產淨值之和相等;

③ 恆中企B份額持有人份額折算後獲得新增的份額數,即超出1元以上的淨值部分全

部折算為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份額折算前恆中企B份額的持有人在份額折算後將持有恆

中企B份額與新增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NUMNUM.

後前

恆中企B份額恆中企B份額

恆中企B份額持有人新增的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數=

..-1.00001.0000NAVNUM.

恆中企B份額前

恆中企B份額

【恆中企B份額持有人新增的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折算比例=】

..-1.00001.0000NAV

恆中企B份額

其中:

:份額折算後恆中企B份額的份額數 NUM

恆中企B份額

:份額折算後恆中企A份額的份額數 NUM

恆中企A份額

:份額折算前恆中企B份額的份額數 NUM

恆中企B份額

:份額折算前恆中企B份額淨值 NAV

恆中企B份額

(3)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份額折算原則:

場外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持有人份額折算後獲得新增場外銀華恒生中企份額,場內銀華恆

生中企份額持有人份額折算後獲得新增場內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1.00001.0000NAVNUMNUM..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新增份額前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持有人新增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折算比例 =

..-1.00001.0000NAV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其中:

:份額折算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新增份額數 NUM

新增份額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份額折算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值 NAV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份額折算前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份額數 NUM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

例二、某三位投資人分別持有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額折算日,三類份額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後,銀華恒生中

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三類基金份額淨值均調整為1.0000元。

新增份額折算

比例

折算前基金份額

折算後基金份額數

銀華恒生中企

份額

0.500000000

10,000份

10,000份銀華恒生中企份

額+5,000份新增銀華恒生

中企份額

恆中企A份額

0.030000000

10,000份

10,000份恆中企A份額

+300份新增銀華恒生中企

份額

恆中企B份額

0.970000000

10,000份

10,000份恆中企B份額

+9,700份新增銀華恒生中

企份額

(4)基金份額折算期間的基金業務辦理

為保證基金份額折算期間本基金的平穩運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定暫停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企

B份額的上市交易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的申購或贖回等相關業務,具體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

布的相關公告。

(5)基金份額折算結果的公告

基金份額折算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份額折算部分所涉及的基金份額淨值保留位數均以其業務公告為準。

十九、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會計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

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

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託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後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根本出發點,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

露事項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互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

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外匯幣種計算並披露淨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

換的,應當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現改變,應當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的

理由。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報告期末最後一個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

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本基金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並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

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將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

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五)基金淨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額淨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淨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淨值,以及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的份額淨值;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六)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銀華恒生中企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本基金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和恆中企B份額獲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

告書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包括銀華恒生中企

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權益,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

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九)臨時報告與公告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

定網站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更換或

撤消境外託管人或境外投資顧問;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50%,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

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0.5%;

17.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銀華恒生中企份額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基金份額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

23.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 本基金接受或暫停接受份額配對轉換申請;

26.本基金暫停接受份額配對轉換後恢復辦理份額配對轉換業務

27.本基金實施基金份額折算;

28.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9.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二)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

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投資者也可在指定媒介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

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

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

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田 青

聯繫電話:(010)6759 5096

中國

建設銀行

成立於1954年10月,是一家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北京。本行於2005年10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

票代碼939),於2007年9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939)。

2018年末,集團資產規模23.22萬億元,較上年增長4.96%。2018年度,集團

實現淨利潤2,556.26億元,較上年增長4.93%;平均資產回報率和加權平均淨資

產收益率分別為1.13%和14.04%;不良貸款率1.46%,保持穩中有降;資本充足率

17.19%,保持領先同業。

2018年,本集團先後榮獲新加坡《亞洲銀行家》「2018年中國最佳大型零售

銀行獎」、「2018年中國全面風險管理成就獎」;美國《環球金融》「全球貿易金

融最具創新力銀行」、《銀行家》「2018最佳金融創新獎」、《金融時報》「2018年

金龍獎—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務銀行」等多項重要獎項。本集團同時獲得英國《銀

行家》、香港《亞洲貨幣》雜誌「2018年中國最佳銀行」稱號,並在

中國銀行

協會2018年「陀螺」評價中排名全國性商業銀行第一。

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與合規管理處、基金市場處、

證券保險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養老金託管處、全球託管處、新興

業務處、運營管理處、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跨境託管運營處、合規監督處等11

個職能處室,在安徽合肥設有託管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

心,共有員工300餘人。自2007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

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員情況

蔡亞蓉,資產託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資金計劃部、

信貸經營部、公司業務部以及中國

建設銀行

重組改制辦公室任職,並在總行公司

業務部擔任領導職務。長期從事公司業務,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龔毅,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市分行國際部、營業部並擔任副行長,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務等

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

行總行會計部,長期從事託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

經驗。

鄭紹平,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投資部、委

託代理部、戰略客戶部,長期從事客戶服務、信貸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

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原玎,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國際業務部,

長期從事海外機構及海外業務管理、境內外匯業務管理、國外金融機構客戶營銷

拓展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

一直秉

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

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

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

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

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

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品在內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

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國建設

銀行已託管924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建設銀行

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

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

先後9次獲得《全球託管人》「中

國最佳託管銀行」、4次獲得《財資》「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連續5年獲得中

債登「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等獎項,並在2016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

唯一一家「最佳託管銀行」、在2017年榮獲《亞洲銀行家》「最佳託管系統實施

獎」。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

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

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

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

作,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

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

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

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

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

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

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

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

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

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

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

制等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

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十三、境外資產託管人

(一)境外資產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摩根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

註冊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辦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時間:1799年

總資產(截止2018年3月31日):2.61萬億美元

實收資本(截止2018年3月31日):1,785 百萬美元

託管資產規模(截止2018年3月31日):24.0萬億美元

信用等級:穆迪評級Aa3(高級信用債券)

(二)境外資產託管人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資產,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2、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託管人,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

入。

3、其他由基金託管人委託其履行的職責。

二十四、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電話

010-58162950

傳真

010-58162951

聯繫人

展璐

(2)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網上交易網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動端站點

請到本公司官方網站或各大移動應用市場下載「銀華生利寶」手

機APP或關注「銀華基金」官方微信

客戶服務電話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和認購手續,具體交易

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2.場內代銷機構

場內代銷機構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場外代銷機構

1)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客服電話

95533

網址

www.ccb.com

2)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客服電話

95566

網址

www.boc.cn

3)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電話

95599

網址

www.abchina.com

4)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電話

95559

網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

李建紅

客服電話

95555

網址

www.cmbchina.com

6)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法定代表人

喬志強

客服電話

400-612-9999

網址

www.hebbank.com

7)

江蘇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中華路26號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電話

95319

網址

www.jsbchina.cn

8)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世紀大道1600號32樓

法定代表人

錢華

網址

www.ajzq.com

9)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服電話

400-883-5316

網址

www.cfzq.com

10)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17層

法定代表人

曹宏

客服電話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網址

www.cgws.com

11)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李新華

客服電話

95579;400-8888-999

網址

www.95579.com

12)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

劉學民

客服電話

95358

網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3)

東莞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

張運勇

客服電話

95328

網址

www.dgzq.com.cn

14)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法定代表人

錢俊文

客服電話

95531;

400-8888-588

網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5)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5號

東吳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範力

客服電話

95330

網址

http://www.dwzq.com.cn

16)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電話

95525;

400-888-8788

網址

www.ebscn.com

17)

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州市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

法定代表人

孫樹明

客服電話

95575或致電各

地營業網點

網址

http://www.gf.com.cn

18)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

胡伏雲

客服電話

95396

網址

www.gzs.com.cn

19)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

賀青

客服電話

95521

網址

www.gtja.com

20)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

大廈16-26層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電話

95536

網址

www.guosen.com.cn

21)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韜

客服電話

95318

網址

www.hazq.com

22)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電話

95597

網址

www.htsc.com.cn

23)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

棟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電話

95323;

400-109-9918

網址

www.cfsc.com.cn

24)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寶路36號證券大廈4層

法定代表人

王作義

客服電話

400-888-8228

網址

www.jyzq.cn

25)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電話

95511-8

網址

stock.pingan.com

26)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17樓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電話

400-0099-886

網址

www.gwgsc.com

27)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法定代表人

李俊傑

客服電話

021-962518

網址

www.962518.com

28)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法定代表人

楊玉成

客服電話

95523;

400-889-5523

網址

www.swhysc.com

29)

太平洋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雲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號誌遠大廈18層

法定代表人

李長偉

聯繫人

唐昌田

客服電話

400-665-0999

網址

http://www.tpyzq.com

30)

萬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18、19層

法定代表人

羅欽城

客服電話

95322

網址

www.wlzq.cn

31)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法定代表人

廖慶軒

客服電話

400-809-6096

網址

www.swsc.com.cn

32)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華能大廈30、31層

法定代表人

吳駿

客服電話

4000-188-688

網址

www.ydsc.com.cn

33)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

宮少林

客服電話

400-8888-111;95565

網址

www.newone.com.cn

34)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法定代表人

吳承根

客服電話

95345

網址

www.stocke.com.cn

35)

中國中金

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層

-21層及第04層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

法定代表人

高濤

客服電話

95532

網址

www.ciccwm.com

36)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國際金融大廈A座41樓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電話

400-8866-567

網址

www.avicsec.com

37)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蔚藍海岸社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

廈21層、22層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電話

95329

網址

http://www.zszq.com/

38)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電話

400-6515-988

網址

www.ewww.com.cn

39)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電話

400-712-1212

網址

http://www.dtsbc.com.cn/

40)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電話

95360

網址

www.nesc.cn

41)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

王少華

客服電話

400-818-8118

網址

www.guodu.com

42)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商業

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

龐介民

客服電話

400-196-6188;

956088

網址

www.cnht.com.cn

43)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電話

400-800-0562

網址

www.hysec.com

44)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蘭州財富中心21樓

法定代表人

李曉安

客服電話

95368

網址

www.hlzq.com

45)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法定代表人

祝獻忠

客服電話

95390

網址

www.hrsec.com.cn

46)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法定代表人

趙洪波

客服電話

400-666-2288

網址

www.jhzq.com.cn

47)

粵開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55號廣播電視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

四層

法定代表人

嚴亦斌

客服電話

95564

網址

http://www.ykzq.com

48)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聖廷苑酒店B座26樓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電話

400-620-6868

網址

www.lczq.com

49)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

李瑋

客服電話

95538

網址

www.zts.com.cn

50)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法定代表人

程宜蓀

客服電話

400-887-8827

網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1)

山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電話

400-666-1618;

95573

網址

www.i618.com.cn

52)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

19號富凱大廈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義相

客服電話

010-66045678

網址

www.txsec.com

53)

西部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319號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暉

客服電話

95582

網址

www.westsecu.com.cn

54)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

葉順德

客服電話

95399

網址

www.xsdzq.cn

55)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

張志剛

客服電話

95321

網址

www.cindasc.com

56)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法定代表人

楊華輝

客服電話

95562

網址

www.xyzq.com.cn

57)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法定代表人

陳共炎

客服電話

400-888-8888;

95551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58)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23號甲

法定代表人

馬功勳

客服電話

95346

網址

www.iztzq.com

59)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電話

400-8888-108

網址

www.csc108.com

60)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張佑君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cs.ecitic.com

61)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曉林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http://sd.citics.com/

62)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畢勁松

客服電話

400-620-0620

網址

www.sczq.com.cn

63)五礦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28號榮超經貿中心辦公樓47層01單元

法定代表人

趙立功

客服電話

400-184-0028

網址

www.wkzq.com.cn

64)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

丁學東

客服電話

400-910-1166

網址

www.ciccs.com.cn

65)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

1301-1305室、14層

法定代表人

張皓

客服電話

400-990-8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66)

中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

菅明軍

客服電話

95377

網址

www.ccnew.com

67)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

同花順

大樓4層

聯繫人

董一鋒

客服電話

952555

網址

www.ijijin.com.cn

68)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 3C座9樓

聯繫人

屠彥洋

客服電話

400-1818-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69)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海澱南路13號樓6層616室

聯繫人

李超

客服電話

400-678-5095

網址

www.niuji.net

70)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6層

聯繫人

李雯

客服電話

400-021-8850

網址

www.harvestwm.cn

71)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20號樂成中心A座23層

聯繫人

張敏

客服電話

400-786-8868-5

網址

www.chtfund.com/

72)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一期四層

12-13室

聯繫人

龔江江

客服電話

4006-788-887

網址

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73)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聯繫人

韓愛彬

客服電話

4000-76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74)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9樓(200120)

聯繫人

羅夢

客服電話

400-700-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75)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號裕景國際B座16層

聯繫人

黨敏

客服電話

400-820-2899

網址

www.erichfund.com

76)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9層

聯繫人

張燕

客服電話

4008507771

網址

t.jrj.com

77)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1333號

聯繫人

寧博宇

客服電話

400-821-9031

網址

www.lufunds.com

78)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1687號2號樓2樓

聯繫人

李娟

客服電話

400-821-5399

網址

www.noah-fund.com

79)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聯繫人

黃敏嫦

客服電話

020-89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80)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19層19C13

聯繫人

宋子琪

客服電話

400-619-9059

網址

www.hcjijin.com

81)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A座4層A428室

聯繫人

江卉

客服電話

4000988511

網址

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在

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4.網上直銷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和認購手續,具體交

易細則請參閱本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網址:www.yhfund.com.cn

(二)登記機構

名稱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聯繫人

徐一文

電話

010-50938888

傳真

010-010-5093882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及辦公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

俞衛鋒

聯繫人

陳穎華

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

021-31358600

經辦律師

黎明、陳穎華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及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

毛鞍寧

聯繫人

賀耀

電話

(010)58153000

傳真

(010)85188298

經辦註冊會計師

王珊珊、賀耀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

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

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

除調高託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更換或撤消境外投資顧問、證券經紀代理商以及證券登記機

構,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7)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

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9)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0)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對登記機構的代理

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代銷機構,並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

監督和檢查;

(12)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

機構;

(13)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基於

謹慎的原則,控制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保證基金資產正常運作;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確保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境外投資顧問發送的交易數據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保證該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因數據原因造成基金資產或其

他當事人的財產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6)委託境外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的,境外投資顧問應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

有關條件;

(7)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託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8)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位,

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

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衝突的重

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9)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

資;

(10)確保基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嚴格按照《基金法》、《試行辦

法》、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投資範圍和比例限制的規定,確定清晰、可執行的投資

範圍和投資比例,並在規定時間內,對超範圍、超比例的投資進行調整,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11)確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的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數據符合《基金法》、

《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12)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

對投資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13)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嚴格按照《試行辦法》

第三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

(14)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5)如需在託管人選擇的機構之外保管、登記基金財產,應嚴格審查,保證基金財產的

安全,以及相關資產收益準確、按時歸入基金財產;

(16)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8)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銀華恒生中企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嚴格控制基金投資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及時、足

額支付贖回款項;

(2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2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23)嚴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2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試行辦

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洩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2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0)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於本身差錯、疏忽、

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

管人追償;

(33)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3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3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7)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2)選擇、更換負責境外資產託管業務的境外託管人;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5)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

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2)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3)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

(4)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

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

(5)安全保管存放於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7)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

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8)確保基金的份額淨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9)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10)確保基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確定並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或其委託的境外

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承擔安全保管責任;

(12)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基金境外投資情況,並

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擔保管責任的基金資產,開設或委託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14)辦理基金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15)保存基金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託及成交記錄等相

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9)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20)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21)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銀華恒生中企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22)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23)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24)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5)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6)選擇的境外託管人,應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27)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可授權境外託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託人職責。境外託管人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

責任。

(2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

監督

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3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3)保存與基金託管人職責相關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正常履行上述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並

對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再要求託管人履行上述職責的,託管人按照變更後的相

關規定履行職責。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額按基金合

同約定僅在其份額類別內擁有同等的權益。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

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機構關於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相關規

則及規定;

(3)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7)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託

管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7.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財產帳戶名稱而有所

改變。

8.若基金合同當事人上述各項權利義務與不時修訂或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規定衝突的,以修訂後或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為準。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在其對應的份額級別內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2.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單獨或合計持有

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自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

費方式;

3)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

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

贖回,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銷售幣種,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

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8)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2)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單獨或合計持有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自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單獨或合計持有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

恆中企B份額各自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

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

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單獨或合計持有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自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持有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自份額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

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於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

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

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通訊方式開會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允許的其他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

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

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並表決。

5)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託

管人更換、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① 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對應的銀華恒生中

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自的基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各自基金總份額的50%以

上(含50%,下同);

② 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託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註冊登記資料相

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託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③ 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銀

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自的基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各自基金總份額

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

或經驗證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並與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單獨或合計持有銀華恒生中企

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自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

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

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3)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

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

行審議。

4)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自份額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

外。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

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各自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

後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如監

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額在其對應份額級別內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的各自基金份

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

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銀華恒生中企份額、恆中企A份額、恆中企B份額的各自基金份

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

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

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

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

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

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持

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

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

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

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

以公證。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

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於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10)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

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

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

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

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

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

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機構辦

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六、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郵政編碼: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時間:2001年5月28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

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在已與中國

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跟蹤同一標的

指數的ETF、以及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

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類證券、現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

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

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ETF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

資產的85%,其中,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的投資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80%;權證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如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

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

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

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非流動性資產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但持有貨幣市場

基金不受此限制。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若基金超過上述(1)-(5)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合理

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金融衍生品投資限制

本基金投資衍生品應當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不得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同

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2)本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檯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

用評級機構評級;

2)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並且基金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

值終止交易;

3)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包括衍

生品頭寸及風險分析年度報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

級機構評級;

(2)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擔保物市值不低於已借出證券市值的102%;

(3)借方應當在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紅。

一旦借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和處置擔保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4)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擔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種:

1)現金;

2)存款證明;

3)商業票據;

4)政府債券;

5)中資商業銀行或由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金融機構(作

為交易對手方或其關聯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5)本基金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證券借貸交易並在正常市場慣例的合理期限內要求歸

還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證券;

(6)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責任。

5.基金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

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2)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金不低於

已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賣出

收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3)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紅;

(4)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已購入證券

市值不低於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

已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

應責任。

6.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歸還證券總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前項比例限制計算,基金因參與證券借

貸交易、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計入基金總資產。

7.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七條第九

款第(1)至第(8)項及第(11)至第(12)項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

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8.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各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9.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

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

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

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10.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

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12.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

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

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行

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試行辦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

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

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

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保管於基金託管人或基金託管人委託或同意存放的機構處

(2)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4)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5)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並按指令進行結算,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7)基金託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盤或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

清算時,不得將託管證券及其收益歸入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理解現金於存

入現金帳戶時構成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的等額債務,除非法律法規及撤銷或清盤程序明

文許可該等現金不歸於清算財產外,該等現金歸入清算財產並不構成基金託管人違反託管協

議的規定。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

管理人委託的登記機構開立並管理。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

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供境內資金劃

撥使用。基金託管人可委託境外託管人開立資金帳戶(境外),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託管人

的指令辦理境外資金收付。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委託境外託管人在境外,根據當地市場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和管理證券帳戶。

5.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的規定,由基金託管人或其委託機構負責開立。

(2)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6.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境外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委託境

外託管代理人存放於其保管庫。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

承擔保管責任。

7.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年。基金管理人與期貨經紀商籤訂的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合同,應該發送複印件給基金

託管人,以便基金託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檔案資料。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含各項有關稅收)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恆中企A份額與恆中

企B份額淨值的計算方法參見《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與淨值計算規則。

2.覆核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

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估值時間點計算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

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

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除非法律、

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七、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訂這些服務項目。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基金投資者對帳單

對帳單服務採取定製方式,未定製此服務的投資人可通過網際網路站、語音電話、手機網

站等途逕自助查詢帳戶情況。紙質對帳單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該

季度內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電子對帳單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諮詢、查詢服務

1.信息查詢密碼

基金查詢密碼用於投資人查詢基金帳戶下的帳戶和交易信息。投資人請在知曉基金帳號

後,及時登錄公司網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詢密碼,為充分保障投資人

信息安全

新密碼應為6-18位數字加字母組合。

2.信息諮詢、查詢

投資人如果想了解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

息,請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進行諮詢、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網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線上平臺定期或不定期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投資資訊及基金經理

(或投資顧問)交流服務。

(四)電子交易與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線上交易系統進行基金交易,詳情請查看公司網站或相關公

告。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金

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八、其他應披露事項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說明書以來,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 本基金管理人於2020年3月16日披露了《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暫停場內大額申購業務的公告》,自2020年3月16日(含2020年3月16日)

起暫停辦理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10元以上的場內大額申購業

務。

2、 本基金管理人於2020年3月17日披露了《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暫停場內申購業務並暫停跨系統轉託管(場外轉場內)業務的公告》,自2020

年3月17日(含2020年3月17日)起暫停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

基金的場內申購業務。

3、 本基金管理人於2020年3月23日披露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根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旗下15隻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託管

協議並更新招募說明書及摘要的公告》,對本基金基金合同、託管協議、招募說明

書及摘要信息披露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相關法律文件的修改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生效。

4、 本基金管理人於2020年3月23日披露了《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調整非直銷銷售機構場外大額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限額並暫停場內份額

分拆業務的公告》,自2020年3月23日(含2020年3月23日)起單日每個基金

帳戶通過場外非直銷銷售機構累計申購本基金合計金額不超過1000元調整至10元,

自2020年3月24日(含2020年3月24日)起暫停辦理本基金基礎份額的場內分

拆業務。

二十九、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人可免費查閱。在支

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

正本為準。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yhfund.com.cn)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

書。

三十、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

本費購買複印件。

1.中國證監會核准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關於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設立銀華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

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

餘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

購買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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