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加蓋公章,只是想做個順水人情,卻嚴重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不久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紀委監委召開警示教育大會,通報了查處的海門街道東方紅實業總公司弄虛作假、幫助出具虛假證明為他人辦理養老保險的典型案例,相關責任人分別受到處分和處理。(5月15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順水人情」的典故出自明·馮夢龍《東周列國志》第九十九回:「守將和軍卒都受了賄賂,落得做個順水人情。」意思是利用機會順便給人的好處,也指不費力的人情。「順水人情」聽起來合情合理,但審視一下這個典故,我們不難發現,「順水人情」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受了賄賂」。
在此案件中,「順水人情」並不能成為不負責任的理由。在日常生活中人人都會遇到講情面的事,人人都會有時礙於情面。但講情面還得看是否違紀,違背自己的良知。普通老百姓也知道違法違紀的事,不是講情面這麼簡單,也不能因為講情面就去做。而東方紅實業總公司及海門街道這幾位幹部,卻因「順水人情」寧願當老好人,在一張虛假證明上大膽蓋上了四枚印章,體現出其對黨紀黨規的漠視。「順水人情」看似完美藉口,但其實說到底還是私心在作怪,還是黨員幹部的意志不堅強,黨性的缺失。
當前,黨員幹部中不敢堅持原則,做「順水人情」的現象值得重視。有的對違反黨的原則、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事不敢「言」,態度曖昧,睜隻眼、閉隻眼;有的面對複雜矛盾、棘手問題不敢「碰」,不講是非,敷衍塞責;有的遇到工作疲沓、不負責任的人不敢「批」,你好我好,得過且過;還有的甚至以私情廢公事,拿原則作交易。幹部不堅持原則,對黨的事業危害很大。
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它只能用於為人民造福,而不能以權謀私。黨員幹部擔負的職位越高,權力越大,所肩負的責任也就越大,群眾對自己的期望值也就越高。
因此,黨員幹部要劃清幾個界限:一是「公」與「私」的界限,在公務活動中不能摻雜個人的私利,公私要分明;二是「人情」與「原則」的界限,黨員幹部講人情,決不能因為是親戚、朋友,礙於情面而去幹違紀違法的事。總之,黨員幹部要清醒地認識到,做「順水人情」往往是要付出代價的。(文君)
(責編:張穎、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