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少年犯罪「有恃無恐」,刑事責任年齡將降至12周歲?

2021-01-08 芥末堆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上周,在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等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建議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至12周歲;同時調整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周歲至14周歲,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相應調整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

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諸見報端,是民眾提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訴求的直接原因。

2018年12月,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鎮,一位12歲少年因不滿母親管教,親手殺死了自己34歲的親生母親。事情發生在2日晚9點半左右,六年級的吳某康與母親陳欣發生爭吵。身高相似但體格更大的吳某康因久積的怨氣,用菜刀將母親砍死。事後,吳某康將事發地臥室門反鎖,將作案菜刀扔到房屋後的魚塘中,並換下了自己沾滿血跡的衣服。第二天上午,面對外公詢問母親去處,吳某康神情自若,謊稱母親出門不在家。待到外公親眼看見女兒倒在臥室血泊中,吳某康仍謊稱「母親是自殺」。

「屋裡到處是血,凳子都倒了,女兒渾身是血倒在地上,雙手被砍斷,手腕裡的骨頭露了出來,脖子上有一道很深的傷口,頭皮血肉模糊,身上至少二十多道傷口」,外公如是回憶道。而對於吳某康而言,這樣的場景對他沒有絲毫觸動。面對警方和村民對作案動機的問詢,他鎮靜地回答:「我就是恨她」。作案手法之殘忍,事發後冷靜處理現場,讓周圍的每一位村民都對這位12歲少年的做法不寒而慄。

但就在事發後的第三天,5日傍晚,12歲的吳某康因未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14周歲),獲得了自由,被派出所民警交還監護人[1]。

吳某康;圖源:每日人物

未滿十四周歲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例不在少數。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東縣一所小學的一位女教師被3個學生劫殺,其中最大的13歲,最小的11歲。作案前一個學生的一句「我們還沒滿14歲,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成了三個孩子作案最大的底氣。因未滿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以殘忍手段殺害老師的三人,僅被送到邵陽市工讀學校繼續受教育[2]。

未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原是法律對未成年人行差踏錯的挽救與憐憫,卻成了心智早熟未成年人犯罪的擋罪利器。眾人反思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同時,也在思考,是否應該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眾矢之的: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法學界乃至社會各界,一直都在對這延續了40年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設定展開激烈辯駁,卻不見相關法律的的動搖與修改。這中間究竟有何糾結矛盾之處?

刑事責任年齡關乎刑事責任的有無和大小,是犯罪論中十分關鍵的一環[3]。對於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規定:

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八類的,應該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按照「絕對無」、「相對無」、「絕對負」刑事責任的順序讓未成年人逐步步入社會,是法律出於未成年人保護的考慮。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一貫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不過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齡化趨勢,正在一步步觸探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底線。

犯罪低齡化,催生降低年齡訴求

有研究顯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始發年齡和70年代相比已經提前了2至3歲。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大多集中在16-18周歲,而近些年研究表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高發年齡降低到了14-16周歲,而且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還在不斷上漲[3]。

2015年,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對14至18歲未成年人罪犯展開的一項研究調查顯示,約有35%是在16歲時犯罪,約有31.2%是在15歲時犯罪,約有20.11%是在14歲時犯罪而在2011年,14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僅為12.3%。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4]。

 14至18歲少年犯罪比例(按年齡段劃分)

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在1979年《刑法》推出時被定為14歲,1997年《刑法》修訂後,刑事責任年齡還是14歲。青少年生理和心理普遍早熟,社會經濟發展、信息傳播速度加快個體認知,刑罰預防再次犯罪及「殺雞儆猴」的目的,催生出人們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訴求

贊成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學者認為,將14歲改為12歲最為適宜,因為12歲的人基本已完成小學全部教育,具有完整的思維模式。其次,12歲後孩子進入青春期,更易叛逆和衝動,傷害他人。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這一階段,能更好地對未成年人進行判罰;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及早地塑造兒童的世界觀和人生觀[5]。

刑事責任年齡下線降低的同時,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也要得到調整,不過對於這段年齡的調整,各學者看法不一。有人認為青少年應該在12至14歲負相對刑事責任,也有人認為這段年齡應規範在12至16歲,即之前的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不變。

但是儘管社會和學界論文對此吵得火熱,刑事責任年齡的改變也並沒有在法律條文中得到體現

一味降低年齡,治標不治本

儘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學者認為,不能通過一味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遏制未成年人犯罪[5]。

首先,加重刑罰治理,是與國際刑罰輕緩化、非刑罰化格格不入的,也與人道精神相違背。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也是社會最後的防衛手段。而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遠比單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複雜,它需要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治理。一味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推卸責任之嫌。

其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會擴大犯罪圈。犯罪圈擴大,會對社會的穩定極其不利。例如大量未成年人犯罪報導曝光,將不利於兒童心理和行為的引導。另外,目前也沒有嚴謹的科學研究調查證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以及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真的就能預防並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再者,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從我國近代第一部刑法典以來,就一直提倡改革的重要內容[6]。「一個文明的國度不應喪失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如果以今天生活條件好、青少年發育早作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理論基礎,並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邏輯上是站不住的」。

最後,大部分孩子間的相互欺凌,甚至其他不良行為,都會在長大後「不治而愈」。而童年時期過度的懲罰,可能會矯枉過正。從這個角度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也是違背未成年人成長規律的。另外,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沈海平認為,刑罰具有標籤性,把小孩放到監獄改造,可能會因交叉感染而適得其反[7]。

對於眾人質疑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保護力度過大、懲戒力度不足,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童建明也在兩會期間表示,罪錯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危害者,同時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童建明說,對於罪錯未成年人,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實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他們要嚴管,但是又要厚愛,寬容但不縱容。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它的專業化和社會化要緊密結合,這是我們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應該樹立的一個司法觀念。[8]

總而言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絕不是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萬能神藥」。從目前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來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只是治標不治本。

參照其他各國,世界各國的刑事責任年齡也不是隨便制定的,而是根據本國青少年的成長狀況、社會發展和維持社會秩序等方面實際情況,以及人的認識能力、實踐能力和身心發展的規律制定的

英美刑事責任年齡制度

從完全不負到完全負刑事責任,有的國家實行兩分法,即把年齡劃分為絕對無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有的國家實行三分法,即把年齡劃分為絕對無、相對不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段,這些國家包括瑞士、加拿大、義大利、南斯拉夫等。有的國家會實行四分法,即在三分法的基礎上,將其中某個年齡段單獨劃分出來,作為「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在我國,14周歲至18周歲則屬於減輕刑事責任年齡段:未成年人犯罪後,刑罰判定從輕從緩[9]。

但在美國這樣一個社會治安不穩定、低齡化犯罪情況嚴重的國家,美國各州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則普遍較低,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力度也更強,打擊手段更嚴厲。

因為沒有統一的聯邦刑法典,所以美國各州對刑事責任年齡沒有一致的規定。「例如俄克拉荷馬州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7歲,內華達、華盛頓特區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8歲,科羅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南達科他州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10歲,俄勒岡州、阿肯色州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為12歲,喬治亞州、伊利諾斯州、新罕布夏州、紐約州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為13歲,明尼蘇達州和新澤西州則為14歲,德克薩斯州為15歲」[10]。

這裡插一句,為什麼美國沒有統一的、類似於我國《刑法》這樣的聯邦刑法典呢?因為美國和英國同屬「英美法系」,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也就是說當法官碰到之前沒有見過的案例時,「英美法系」法官會參照先例,然後進行判決。

而在英國普通法成立之初,是沒有關於刑事責任年齡之說的。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英國並沒有把未成年當作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據記載,在14世紀,一個8歲的男孩被處以絞刑,一個13歲的女孩被處以火刑。

直到1324年,英國刑法採納了《查士丁尼法典》的觀點,認為「不可能存在天生的壞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挽救的兒童」,英國這才逐步結合羅馬法,在多次修訂下規定了自己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和中國一樣大體分為三段,不同點在於以10歲和14歲為界):

英國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較低,以懲罰和控制犯罪為主要立法方向。出於和美國同樣的原因,打擊未成年人犯罪,英國近年來都在致力於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線。

我國香港地區沿用英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採用三分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且在10至14歲之間採用「無罪推定原則」,即首先判定主體無罪,再用殺人拋屍、嫁禍他人的證據推翻無罪定論。隨著主體年齡越接近14歲,所需的證據也不用那麼有力。此種制度既體現了人權保護的思想,又對未成年人的控制和辨認能力進行了分解,區分對待。

在一些其它亞洲國家和地區,新加坡和泰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為7歲,印度為12歲。日本因兩例兒童殺人案,於2007年通過《少年法》,將刑事責任年齡下限從14歲調整為了11歲。

雖然我國民眾對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訴求屢見不鮮,但一味降低年齡,終不是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長久之計。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社會產生的深遠影響,未知,且遠比我們想像的要複雜。不過有學者指出,一個國家沒有少年法院,就相當於一個國家的醫院沒有兒科[11]。因此建立專門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院,或許才是預防遏制青少年犯罪的解決之道。

參考文獻:

[1]12歲弒母男孩指認現場 村民:他還在笑 一點不害怕,澎湃新聞[EB/OL]

[2]「湖南三名不滿十四歲學生劫殺教師」,新浪新聞網[EB/OL]

[3]楊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師範大學,2017

[4]「我國未成年犯罪呈低齡化趨勢」,京華時報[EB/OL]

[5]李素雲.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研究——以責任年齡為視角[D].昆明:雲南財經大學,2017

[6]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違背未成年人成長規律,人民日報[EB/OL]

[7]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對「熊孩子」?,檢察日報[EB/OL]

[8]部長通道|未成年人罪錯行為懲戒不足?大檢察官童建明回應,澎湃新聞EB/OL]

[9]趙秉志.刑法總論(第二版)[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121.

[10]儲懷植.美國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66.

[11]孫謙.關於建立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7(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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