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將開展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項檢查

2021-01-09 紅網

紅網時刻湘潭4月4日訊(通訊員 冉春雷 記者 曹維)日前,湘潭市紀委辦公室印發《關於在全市開展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工作方案》。市紀委相關負責人於4月3日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全市開展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

《方案》明確了2類檢查範圍。一類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黨員、公職人員受司法處理、行政處罰、黨紀政務(政紀)處分的情況。另一類是全市黨員、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務(政紀)處分後的執行情況。

《方案》明確了8項檢查內容。清理本單位(部門)黨員、公職人員受到司法處理(刑事處罰、有罪免刑、不起訴)行政處罰(涉黃賭毒、酒駕、尋釁滋事等處罰)情況,發現未處理的線索,按幹部(公職人員)管理權限移交(處理);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送達、宣布及歸檔情況;對受處分人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工資待遇的辦理和執行情況;對受處分人在處分期內上崗考勤、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發放考核獎金、任用晉升、獎勵(評先評優)等情況;對受留黨察看的,處分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受政務(政紀)處分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的辦理情況;公職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停發工資待遇、計發生活費情況;公職人員受刑事處罰後給予開除處分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情況;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處理情況;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刑滿釋放後的工作安置、重新錄用、上崗考勤、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置情況;其他有關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情況。

《方案》明確了專項檢查的工作要求。此次專項檢查分為自查自糾、重點檢查、限期整改和責任追究三個階段。要求全市各級各部門黨委要樹牢「四個意識」,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全覆蓋、零容忍、無禁區,認真履行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職責,認真清查不留死角,把處分決定執行落實到位。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紀檢組和組織部、機關工委、人社、財政、公安、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堅決糾正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權威性。《方案》強調,對明知單位存在問題而工作消極的,對手中掌握問題線索隱瞞不報的,對部門之間不配合不支持的,對查出的問題故意拖延不處理的,對優親厚友、互相了難、以權謀私的,要嚴肅查處,決不手軟。

關於在全市開展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工作方案

檢查範圍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黨員、公職人員受司法處理、行政處罰、黨紀政務(政紀)處分的情況。

2.全市黨員、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務(政紀)處分後的執行情況。其中,重點檢查下列人員的處分決定執行情況:

(1)受到黨紀政務(政紀)處分的鄉科級及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2)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的人員(含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3)受到刑事處罰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人員;

(4)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群眾舉報反映的人員。

檢查內容

1.清理本單位(部門)黨員、公職人員受到司法處理(刑事處罰、有罪免刑、不起訴)行政處罰(涉黃賭毒、酒駕、尋釁滋事等處罰)情況,發現未處理的線索,按幹部(公職人員)管理權限移交(處理);

2.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送達、宣布及歸檔情況;

3.對受處分人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工資待遇的辦理和執行情況;

4.對受處分人在處分期內上崗考勤、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發放考核獎金、任用晉升、獎勵(評先評優)等情況;

5.對受留黨察看的,處分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受政務(政紀)處分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的辦理情況;

6.公職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停發工資待遇、計發生活費情況;

7.公職人員受刑事處罰後給予開除處分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情況;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處理情況;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刑滿釋放後的工作安置、重新錄用、上崗考勤、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置情況;

8. 其他有關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情況。

 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檢查分為3個階段。

(一)自查自糾(4-5月)

各級各部門按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自查清理,排查本地區、本單位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並逐月上報工作情況。

(二)重點檢查(6月)

市紀委會同本級市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縣市(園)區和有關單位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或抽查。

(三)限期整改和責任追究(7月)

聯合檢查組對執行不到位的單位或組織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糾正並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執行的,依紀依規追究黨組織或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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