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朋友小馬一臉緊張地來找我,說是有重要的事情想請教。原來他最近正和公司鬧離職。
乍一聽我以為小馬想主動辭職單位不放人,誰料到是公司領導打算勸退他,可小馬不樂意。
於是領導就提了一個建議方案,只要小馬能夠主動辭職,就幫他申請離職的補償金,讓他至少拿到一些經濟回報。
但是小馬自己有種直覺:這樣的建議是不是一個坑呢?
關於這點,我結合多年HR的經驗,說了一些我個人的想法。
一、學會從邏輯的角度思考領導的建議
有些員工一聽到領導會給補償金,眼裡就開始發光,於是領導說任何話都不假思索地信任了。
可往往到了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
就拿小馬領導這個建議來看,我們不能被「補償金」這三個字給迷惑了!還是需要從整個話語的意思來進行邏輯分析。
首先,領導表達的是「只要小馬願意主動辭職,就去幫他申請補償金」,我們拿更直白的話進行翻譯,意思是領導希望小馬先辭職,然後再給補償金。
那麼這件事的主動權顯然就在領導這一邊,若小馬提交了辭職報告,領導反悔了怎麼辦呢?
其次,要思考下為何領導希望自己主動辭職,而且還要拿補償金作為噱頭來激勵這麼做呢?
問題的焦點其實就在主動辭職和補償金的關係上。
根據國家的勞動法,員工主動辭職的行為,用人單位無需給予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但若是公司主動解聘了員工或者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就需要依法給予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既然公司都要給離職補償,為何非要小馬主動辭職再給呢?這不是多此一舉的行為嗎?
所以這麼說的背後一定有其特殊的考慮動機在,如果員工看不透這點,就很容易掉進坑裡。
二、先離職再給補償金,員工風險的確很大
實際上小馬自己也感覺到了,領導變著法子希望他可以主動離職,多數是「黃鼠狼給雞拜年、沒安好心」。
但是可能小馬的勞動法經驗不足,一下子看不透領導的動機,或者頭腦裡還被離職補償金這件事給誘惑著。
剛才我們已經做了分析,若員工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沒有義務給其任何經濟上的補償。
那麼只要單位領導拿到了小馬的離職報告,一旦反悔,小馬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
除非他可以把此前的對話以白紙黑字或者錄音等方式呈現出來,但人家領導也並不傻,很可能不會同意員工這樣做。
所以對於領導的動機究竟如何,小馬不妨做個測試便可明白,即要求領導先把離職補償金兌現給自己,然後自己再提交辭職報告。當然,領導若不放心,雙方可以做一些書面承諾約定。
正常情況下,企業都屬於強勢的一方,員工給企業耍花招的概率比較小,手段也有限。所以若領導堅持不願答應,我們更可以相信給員工挖坑的可能性較大。
三、注意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區別
根據我多年從業人力資源的經驗,有些領導也許是為了偷換概念,誤導員工。
第一,若單位沒有法定理由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員工要麼可以繼續有權留在公司上班,直到合同到期;要麼接受企業支付雙倍經濟補償,從這家公司被動離職。
上述兩種情況,許多員工可能會選擇拿到一筆經濟利益再離開,但是他們卻忽略了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區別有個2倍的關係。
假如單位領導一忽悠,說離職補償是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員工可能還覺得自己沒有吃虧。
實際上卻不清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倍標準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講,我很有理由懷疑領導即便願意在員工主動辭職後給補償金,也不會按照雙倍標準給。
第二,假設單位領導的目的是為了支付更少的補償金,那麼員工先辭職的好處在於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單位手上。
一旦員工要求太高,領導是可以隨時變卦,分文不給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為了防止拿不到錢的最壞結果出現,也只能接受拿到更低補償金的方案了。
總之,領導非要員工主動離職,99%非奸即盜,不懷好意,最好不要輕易答應了。
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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