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神」與「財、官、印」的性質不同,「食神」雖然也是屬於「順用」的格局,不過是屬於「間接」而用的格。即「食神格」一定要帶「財」,成「食神生財」方為有用,否則,只是單純的「食神格」,而八字沒有「財星」出幹,也是不作吉命而視之。
故此,「食神格」基本上是喜「財星」。
「食神格」之「忌」,則有下列四項為主要的範圍:
一、忌「偏印」(正印略為輕些);
二、忌「食神」帶合;
三、忌「刑、衝」;
四、忌「身弱」。
一、忌見「偏印」
「偏印」是克制「食神」之神,而「食神」又代表是一種「福祿」與「壽星」的雙重含義。故此,「食神格」若與「偏印」相併見,即是作「破格」之論。
「破格」在一般性的含義,是指「福業不佳,功名難成」的層面。然而,「食神格」若愚「偏印」破格,則更可以視為有「夭壽」之虞。故此,「食神格」為了要保持不會受「偏印」克破的兇兆,四柱能有「偏財」透出天幹,即可以無憂矣。以「財克印」的關係,得以安康。
但不宜採用「印生比劫,比劫生食傷」,用「比劫」來化「印」的方式。
二、忌「食神帶合」
「食神格」獨喜「財星」,不宜用「正官、正印」之常法,由於:
1.「陽日主」必是「正官」合「食神」本格。如甲日主以「丙」為食神,以「辛」為正官,丙辛相合。
2.「陰日主」則是「正印」合「食神」本格。如乙日主以「丁」為食神,以「壬」為正印,丁壬相合。
故此,「食神格」不宜與「官、印」並用,其原因即是「合食神」的緣故。
三、忌見「刑、衝」
「食神格」帶「刑、衝」,不獨是指「福業名利」之事,而且是「福薄、體弱…」等之所指。
女命之「食神」見「刑、衝」於「時支」者:則兼論之為對「子」不利。「衝中有合」,則可以減輕其刑衝。
四、忌「日主弱」
任何一種「格局」之扶日主,大抵都是在「比、劫、祿、刃、印」五者之中,去選擇與「格局」不相牴觸的「扶身」之道。「食神格」在「身弱」之時,只忌以「印」來生扶日柱,其餘的「比、劫、祿、刃」俱皆可以幫扶「日主」。
「食神」雖然不是直接應用,而是要透過「生財」的這一個層面。
「財星」本來是忌「比、劫、刃」的反尅「財星」之神,然而,「食神」所生之「財」,與單純「財格」之財,二者對「比、劫、刃」之喜忌,是有所不同的。
「食神」所生之「財」,不怕「比、劫、刃」之克制:以「食神格」的本身,即是「比劫生食傷,食傷生財」的通關「用神」。
所以「食神格」設若是「日主弱」,則「比、劫、祿、刃」四種俱皆可以對「食神」本格,無所忌諱之中,幫扶「日主」由弱轉強。
唯獨不宜用「印」來生扶「日主」:以「印」克「食神」之故,未見其幫身之功,卻先見其「損格」之弊。
註:「正印」較「偏印」克制「食神」略為輕些。
「食神」與「傷官」,二者俱皆為「日主」所生之神。
1.設若「食神格」與「傷官格」二者同時成格之時,作「傷官格」而論。
2.設若地支「三合、三會」為「日主」所生之「五行」,作「傷官格」論之。
譬如:「甲」日主,地支有「寅午戌」,或者「巳午未」等。
3.設若「天幹、地支」並沒有「傷官」,但是「食神」成格,而「食神」在四柱有四位以上之時,亦作「傷官格」而論,不作「食神格」之論。以「食神」過多,作「傷官」。
經曰:「食神變德」。
註:遇到「食神過多作傷官」之時,喜忌要按「傷官格」的「喜忌」而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