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講堂丨《風平浪靜》中的法律設問

2021-01-09 澎湃新聞

原創 喬濤 人民法治

法律小講堂202024期

犯罪題材電影《風平浪靜》,講述了成績優異的高三學生宋浩因一起傷人事件離開了家鄉,也離開了原本的人生軌跡;十五年後,宋浩奔喪回到家鄉,一切仿佛都已風平浪靜;與老同學潘曉霜的重逢,給了他人生久違的光亮,宋浩決定揭開那個十五年來不敢觸碰的傷疤,完成一場似乎不可能的自我救贖 。

劇情簡介:宋浩在得知自己的高考保送名額被自己的好朋友、副市長之子李唐頂替後,冒著大雨去李唐家裡找他,想問清事情原委。到李唐家附近後,宋浩大喊讓李唐出來,李唐沒有回應。於是宋浩想翻窗進入李唐家,但卻錯誤地翻進了李唐家對面的萬有良家。

Q:

宋浩翻入萬有良家,是否構成犯罪?

A:

法律解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們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為:(1)行為對象為住宅;(2)行為方式為「侵入」,即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3)主觀上具有侵入住宅的故意。

本劇情中,宋浩翻窗戶進入萬有良家的行為不具有強行性,而且並未嚴重妨害萬有良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與居住安寧,因此宋浩的行為並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法益侵害性,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於單純違反被害人意志侵入住宅的行為,均未被認定為犯罪。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宋浩在翻窗戶的過程中產生了事實認識錯誤:本來想進入李唐家,但卻錯誤地進入了萬有良家。假如宋浩在違法階層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據法定符合說宋浩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既遂;依據具體符合說,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未遂與過失侵入住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未將過失侵入住宅的行為規定為「過失侵入住宅罪」,因此宋浩僅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未遂。

綜上所述,宋浩產生了事實認識錯誤,但翻窗進入萬有良家的行為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劇情簡介:宋浩翻窗進入萬有良家後,發現不是李唐家,遂想離開,但卻被醉酒的萬有良誤認為是小偷,於是萬有良追著宋浩從客廳打到了廚房,宋浩幾次想奪門而出、翻窗而出,都被醉酒的萬有良拖回毆打,最後萬有良用力掐住了宋浩的脖子,宋浩情急之下抓住一把刀,刺向萬有良腹部,隨後倉皇逃走。

Q:

宋浩情急之下將萬有良刺傷逃走,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A:

法律分析:關於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區別一節。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主觀故意不同,前者具有殺人的故意,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後者僅具有傷害的故意,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希望或放任被害人受到人身傷害。

本劇情中,宋浩具有傷人的故意,還是殺人的故意呢?可以通過其行為進行推斷。綜合宋浩被萬有良毆打,想奪門而出、翻窗而出,最後被萬有良掐住脖子才在情急之下用刀刺向萬有良這些情節,可以推斷出宋浩不具有殺死萬有良的主觀故意,而是僅具有傷害萬有良的間接故意。對於萬有良的死亡結果,筆者認為雖然萬有良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宋建飛補刀而致,但這並不能阻斷宋浩行為與萬有良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萬有良如果能及時被醫治,是不會死亡的,而宋浩放任萬有良死亡,沒有及時救治,所以宋浩應當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關於正當防衛的條件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確對正當防衛作出了規定。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為:(1)防衛意圖: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遭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且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發生;(2)防衛起因:存在不法侵害;(3)防衛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4)防衛對象:只能對不法侵害本人進行防衛;(5)防衛限度條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本劇情中,客觀上宋浩沒有實施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為,主觀上萬有良誤以為宋浩是小偷而對宋浩進行掐脖子等行為,萬有良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通說認為,假想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通常按過失犯罪處理;如確沒有過失的,按意外事件處理。那麼宋浩刺萬有良一刀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呢?宋浩具有防衛起因,如前文所述,萬有良掐宋浩脖子等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沒有正當性,屬於不法侵害的範疇;宋浩具有防衛意圖,宋浩刺萬有良一刀是為了自己的生命免受萬有良的侵害;此外,宋浩的行為也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和對象條件。但是宋浩將萬有良刺成重傷,明顯超過防衛的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綜上所述,宋浩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但成立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劇情簡介:十五年後,萬有良的女兒萬小寧長大了,回到西園的宋浩通過孤兒院找到了萬小寧。之後宋浩懷著愧疚的心情想要接近萬小寧,於是開車偷偷跟蹤她;萬小寧察覺後,闖入了宋浩停在學校門口的車裡面,持匕首直指宋浩的頸部,並向宋浩索要錢財;索要成功後,萬小寧留下了宋浩的電話號碼。

Q:

萬小寧持刀向宋浩索要錢財,構成搶劫罪嗎?

A: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構成要件如下:(1)危害行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這些手段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2)因果關係:強制手段與獲得財物必須存在因果關係;(3)行為主體:十四周歲以上的自然人;(4)主觀上具有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本劇情中,從行為主體方面來看,萬小寧當時十五歲,已年滿十四周歲,可以構成搶劫罪;從危害行為角度來看,萬小寧用匕首直指宋浩的頸部的行為屬於強制手段,而且該手段足以壓制一般人的反抗;從因果關係方面來看,當時宋浩內心沒有恐懼,是基於對萬小寧不幸遭遇的愧疚和同情而主動給予其錢財,萬小寧用匕首直指宋浩的頸部的行為與萬小寧獲得錢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從主觀方面來看,萬小寧獲得宋浩的錢財後,主動留下了宋浩的手機號碼,而且事後主動給宋浩打電話要見面歸還錢財,所以可以推定出萬小寧沒有非法佔有宋浩財物的目的。

綜上所述,萬小寧持匕首直指宋浩頸部並向其索要錢財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劇情簡介:萬小寧獨自居住在十五年前萬有良死亡的家裡,變成了拆遷釘子戶,而開發商正是宋浩的好友李唐。在一個漆黑的夜晚,李唐約宋浩出去陪他,並用宋浩的手機給萬小寧發了一條消息,將萬小寧約了出來,李唐開宋浩的車到約定的地點,將萬小寧撞死,並讓宋浩處理屍體,隨後開車揚長而去。宋浩基於內心的恐懼(因為李唐栽贓宋浩,將所有證據都指向了他),將萬小寧的屍體掩埋。

Q:

李唐將萬小寧撞死的行為如何認定,宋浩掩埋萬小寧的行為又如何認定,二者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A:

法律分析:關於故意殺人罪與交通肇事罪區別一節。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系過失犯罪。故意殺人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過失還是故意。本劇情中,李唐具有殺人動機即剷除妨礙自己房地產開發的釘子戶萬小寧,而且從約宋浩出去開始,一步一步精心策劃,故意將萬小寧撞死並嫁禍給宋浩,而非發生交通事故將人撞死。

關於窩藏、包庇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區別一節。窩藏、包庇罪是指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窩藏),或者作假證明掩蓋其犯罪事實(包庇)的行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包庇罪與幫助毀滅證據罪的區別在於是否積極提供假證明欺騙司法機關,單純毀滅證據的行為僅成立幫助毀滅證據罪。本劇情中,宋浩與李唐就撞死萬小寧的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後文詳述),但宋浩在明知李唐撞死萬小寧的行為屬於犯罪,依然幫助其掩埋屍體,而屍體也是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關鍵證據,因此宋浩的行為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關於共同犯罪的認定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本劇情中,對於撞死萬小寧的行為,宋浩事前沒有與李唐通謀,更沒有實施殺害萬小寧的行為,因此宋浩與李唐不成立共同犯罪。此外,對於李唐指示宋浩掩埋萬小寧屍體的行為,由於對李唐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李唐不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的教唆犯。

綜上所述,李唐單獨構成故意殺人罪,宋浩單獨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來源:《人民法治》雜誌

節選自:《風平浪靜》中的法律設問

原標題:《法律小講堂丨《風平浪靜》中的法律設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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