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手法】
陝西證監局監測發現,非法證券諮詢活動又改頭換面,從近一時期以QQ、微信等及時聊天工具向不特定對象推薦「消息股」、「黑馬股」,騙取投資者「會員費」的方式,轉為更隱蔽、投資者不易防範的方式——利用網絡小說為道具,在小說中連續嵌套非法薦股信息,小說作者通過在其粉絲QQ群中分析股票,並說明其小說中有具體薦股消息,吸引讀者花費幾十元到上千元不等的「打賞」錢,繼續閱讀其小說,在小說中了解其薦股信息。「起點中文網」封掉的9部被投訴涉嫌違法薦股炒股小說,作者獲得打賞費約330萬元。其中,炒股小說《超級散戶》作者「漲停板」,擁有粉絲約1800人,涉嫌收取打賞會員費約170.7萬元;《至尊散戶》作者「騎牛」,擁有粉絲約1000人,涉嫌收取打賞會員費約86.7萬元;《股仙》作者「李家大兒」,擁有粉絲約500人,涉嫌收取打賞會員費約42.7萬元。
【違反法律法規】
一、《證券法》第169條規定:「證券業務包含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第197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
三、《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3條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
四、《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以案說法】
網絡小說作者以薦股引誘讀者打賞收取會員費,或者以訂閱小說收取薦股會員費,已違反我國《證券法》相關規定,是一種隱蔽的非法證券活動。
非法證券諮詢活動通過網絡、電信手段,具有非接觸性、虛擬性和隱蔽性,投資者往往很難舉證維權。陝西證監局真誠提醒廣大投資者,提高警惕,瀏覽網絡信息,閱讀網絡小說,要防止被虛假信息和誇大、片面宣傳所誘惑,對不明真相的高風險投資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倖,多了解,多諮詢,增強識別、防範、抵制涉及證券電信詐騙活動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投資,防止上當受騙。
投資者接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和理財服務應委託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具有證券交易業務資格的合法機構進行。合法證券經營機構名錄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網站(www.sipf.com.cn)查詢。
對非法證券投資諮詢的辨識可從以下方面予以核實和判斷:
一是核實公司及從業人員身份。首先通過工商局網站查詢公司是否註冊登記;其次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核實公司及人員是否有證監會核准的證券投資諮詢資格。如都查詢不到,即存在欺詐嫌疑。
二是判斷「牛股信息」的可靠性及合理性。《證券法》明確規定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和操縱股價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不法分子往往用「內幕信息」、「大資金操縱股票」來吸引客戶,如有這類誇大宣傳,即存在欺詐嫌疑。
三是判斷使用個人銀行帳戶收款的可疑性。合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使用公司帳戶收款,未使用合法機構公司帳戶收款即存在非法嫌疑。
陝西證監局提醒投資者:遇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時,應及時向監管部門諮詢或舉報,避免上當受騙;發現涉嫌詐騙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司法追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