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峰
老師帶領學生們想在學校某個廣場內放無人飛機進行現場教學工作。但是學校保安員認為那個廣場不能放無人飛機。雙方之間就有了爭吵和打鬥行為,以至老師受了傷。這個老師受傷的後果算是工傷嗎?爭議較大。
一、本案當事人
1、上訴人(原審原告)呂某。
2、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浙江某大學。
二、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杭人社工傷不予認定2017(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三、原告上訴請求及理由
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
理由:
1、本案中杭州市人社局提交的監控視頻,未能清晰顯示上訴人有用手拍張某濤臉部的行為,同時,上訴人在整個衝突過程中,未使用侮辱性言語。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不應理解為意外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必須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只要意外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認定為工傷。上訴人為履行教學職責而進行拍攝,受阻後與張某濤交涉,進而被其打傷,整個衝突事件起於履職,終於受傷,各階段並無任何履職之外的因素介入,因此,上訴人所受意外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間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不可能從上訴人帶領學生從事教學工作時使用無人機的糾紛轉變為私人恩怨衝突,如果不是上訴人為排除保安對於教學的幹擾,上訴人就不會遭到保安的阻攔以及毆打,本案暴力傷害顯然是履職的結果。
3、被訴社會保障行政確認行為程序違法。為此,請求撤銷(2018)浙0106行初某號行政判決;改判撤銷杭州市人社局作出的杭人社工傷不予認定2017(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撤銷浙江省人社廳作出的浙集復11[2017]某號行政複議決定;判令杭州市人社局對呂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認定。
四、原告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五、法律事實
1、呂某系浙江理工大學在職教師。
2、2017年3月6日下午17:37分左右,呂某帶領學生欲在浙江某大學南門內廣場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被學校保安張某濤巡邏發現,考慮到學校的安保要求以及在該處放飛無人機存在安全隱患,張某濤即上前告知不能在該處使用無人機,並指明可以使用的地點,但呂某在之後未服從現場管理,仍然放飛了無人機,張某濤遂繼續與呂某交涉。
3、此後,呂某回收了放飛的無人機,但兩人的爭執反而更加激烈,爭執至無人機的設備包旁,呂某對張某濤使用了侮辱性言語,張某濤踢了設備包一腳,呂某即上前推搡張某濤胸口,兩人隨後有用拳揮擊對方的行為,但因被在場人員拉扯、阻攔,未造成實質傷害。
4、雙方的肢體衝突被在場人員勸阻後,又轉為爭吵,爭吵期間,呂某上前用手拍了張某濤臉部數下,隨即轉身走開,張某濤上前勾住呂某脖子,將呂某摔倒在地,並朝背部踢了一腳,此後張某濤被人拉開,呂某倒地不起。
5、2017年4月5日,呂某經醫院診斷為左側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6、2017年6月27日,呂某向杭州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經補正後,杭州市人社局於7月5日受理並通知浙江某大學。
7、7月18日,杭州市人社局向浙江某大學送達舉證通知書。杭州市人社局於7月19日詢問呂某,於7月31日詢問在場學生王某銘。浙江某大學表示張某濤被刑事拘留,部分材料已由公安機關提交法院封存,申請延期舉證。
8、8月1日,杭州市人社局作出中止通知書並送達給呂某及浙江某大學。
9、2017年7月26日,杭州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91刑初某號刑事判決,載明:張某濤在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學南校門巡邏時,與呂某因無人機使用管理問題發生衝突。張某濤將呂某抱摔在地,致呂曉華受傷。呂曉華在本案中也有一定過錯。張某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公安部門對相關人員作了詢問筆錄、訊問筆錄。
10、監控視頻顯示:2017年3月6日下午17:37分左右,呂某帶領學生在浙江某大學南門內廣場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學校保安張某濤巡邏發現後進行交涉。雙方發生口角,呂某收回無人機。雙方繼續爭吵,逐漸激烈,張某濤用腳踢了一下呂某放在地上的設備包,呂某推了張某濤,張某濤追打呂某,被旁觀人員阻止住,雙方停止肢體接觸。雙方繼續爭吵,呂某向旁觀人員述說,張某濤走過來,雙方相距很近,呂某用手拍了張某濤臉部隨即轉身走,張某濤上前勾住呂某脖子,將呂某摔倒在地,並朝背部踢了一腳。
11、 呂某陳述:張某濤要求其去校園內另外的區域進行拍攝,雙方發生爭執,張某濤突然發怒上前踢設備包,其去阻止,中間發生了肢體衝突,張某濤追著打,後來他被學生和同事勸住了,我準備回身去收拾設備,我對他說,保安是沒有權利幹涉教學內容的,你這樣做,我要向保衛處投訴,找你們領導,你還想不想在這幹了。我轉身走了,他就喊「我不幹了,我弄死你",上前勾住我脖子把我摔倒在地。
12、張某濤陳述:我告訴那個老師這裡不能使用無人機,換個地方,那個老師生氣了讓我滾,說你不就是看門的一條狗嗎,還說我們就是下等人,就應該為他們服務,我說你罵誰是狗,就上前踢了裝備包一腳,後來他又讓我滾,還罵我,我就說你再罵一句試試,那個老師就朝喉結處打了一拳,我剛想還手就被兩個學生架住了,那個老師又打了一拳,之後他被兩個學生拉住了,雙方都停下來了。他就跟旁邊的人說這個保安不讓在這裡放無人機,也不出明確規定,還走到我面前說你不就是個保安嗎,你算什麼東西,並用手拍了我的臉幾下,然後轉身往前走了,我就上前從背後勾住他脖子,把他摔倒在地,還踢了背後一腳。
13、2017年8月10日,杭州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於2017年9月1日作出杭人社工傷不予認定2017(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於9月12日送達給呂某和浙江某大學。
14、呂某不服,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浙江省人社廳於2017年10月20日受理,通知被申請人杭州市人社局,通知浙江某大學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杭州市人社局提交了答辯書及證據材料。浙江省人社廳於12月14日送達《行政複議決定延期通知書》,告知延長30日行政複議期限。2018年1月9日,浙江省人社廳作出浙集復11[2017]某號行政複議決定,並送達呂某、杭州市人社局及浙江某大學。
六、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級法院再審: 駁回再審申請人呂某的再審申請
七、本案爭議焦點: 原告受傷的後果與履行工作職責的關係問題
八、評析
1、工作職責:指的是職務和責任。責任就是分內應當做的具體事情。是職工按勞取酬的依據。誰要沒有完成這個分內之事,誰就是失職、瀆職或不作為。一個人在工作過程中,必然要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關係。在處理這兩對矛盾的過程中,就會有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大局與小局、自由與限制之間的對立和衝突。就會有人與人之間爭鬥現象出現。一個人要履行好工作職責,就有可能會出現得罪人的後果。被得罪的人就有可能心懷不滿、就有可能出現暗中搞鬼、出現報復的現象出現。
2、因果關係:是指客觀世界中普遍聯繫、相互制約的事物和現象間的這樣一種關係。即前後相繼的兩個事物或現象間本質、必然的聯繫。其中一個事物或現象的存在必定引起另一個事物或現象接著出現。而引起某種事物或現象的事物或現象就原因。被引起的事物或現象就是結果。現實上的原因本身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幾個因素相互作用過程才形成結果。聯繫到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來說,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有些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有些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3、結合本案來具體分析
1、本案的原告與本案的第三人某大學之間構成勞動關係。這是認定工傷的前提
2、本案適用的具體法條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用工傷認定三要素來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2017年3月6日下午17:37分左右,呂某帶領學生欲在浙江某大學南門內廣場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這個原告是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崗位上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這位老師就是想在學校的南門內廣場上進行現場教學。
第二個方面、這個學校保安員張某濤也有工作職責,他的職責就是維護學校安全秩序。當他發現原告想在這個學校的南門內廣場上使用無人飛機時,他為了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當即上前告知原告不能在該處使用無人飛機,並指明其他可以使用無人飛機的地點。這個保安員是為學校整體安全利益考慮。只是讓原告換一個地方而已。這個保安員並不是幹涉老師的教學工作、並不是阻撓老師的教學工作。
第三個方面、學校的整體安全利益與這個老師的教學利益相比。當然學校的整體安全利益要大於這個老師的教學利益。這個原告作為老師,應當服從保安員的管理行為。可是這個原告就是不聽從勸告,未服從現場管理,仍然放飛了無人機,張某濤遂繼續與呂某交涉。
第四個方面、原告說自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要維護自己的教學秩序,因而才有後來的打罵行為、才有了自己被傷害的後果。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這個事情是個動態變化 的過程。我們要分兩個階段來具體分析。
事情第一個階段:保安員堅持原則與原告交涉,雙方有口角。之後原告收回了無人飛機。可見,引發衝突的最初起因雖系無人機管理這一工作上的原因,但此衝突完全可以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解決。實際上,呂某已收回了無人機,衝突本可到此為止。即便將原告使用無人機進行航拍的行為視為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該行為在上訴人回收無人機後也已經結束。
事情第二個階段:原告呂某對張某濤使用了侮辱性言語,這些罵人的話就是原因。這些話引起了更大的爭吵和打鬥,這就是後果。雙方後來就有了肢體衝突。以至最後保安員打傷了老師。在第二個階段。原告並不是為了教學上的工作。原告罵人的話表達了原告身份上的優越感。原告是為了維護個人的面子問題。因為雙方互不服氣,雙方都是想尋找被踐踏的尊嚴。爭吵和打鬥的行為,就是兩個人之間的恩怨問題。這個原告罵了保安員,傷害保安員的人格尊嚴。保安員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由保安員自己承擔。保安員要負責人身損害賠償、保安員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致人損害的後果,與學校無關、與保安員履行工作職責無關。老師受傷的後果,與他本人履行工作職無關、與他自己本身的惡意挑釁行為有關。
可見,呂某被張某濤摔傷並非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報復導致,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