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經法是法考考試的重頭戲,客觀題分數甚至超過民法,其中法條性的考題居多,所以不能掉以輕心。同時商經法也是相對容易拿分的,大家務必要主要注重商經法的學習。今天中公法考培訓網小編就給大家一起盤點一下商經法考試中的易錯點:股東請求司法解散公司
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
對內轉讓:股東間自由轉讓,無需通知,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隨便轉,自由轉)、
對外轉讓:
(1)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人數的過半數)同意
(2)轉讓股東應當就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其他股東的同意
(3)兩種視為同意的情形:
①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未予答覆的,視為其同意
②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行使規則
①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②同等條件,主要是指股權轉讓的價格,但也包括轉讓的其他條件,如購買數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其他由轉讓方提出的合理條件
③行使期間:章程規定→通知期限→最低30日,按順序確定
④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後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東反悔),人民法院不支持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主張,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可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合理損失
⑤如果其他股東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都願意受讓該轉讓的股權,應當通過協商確定各自受讓的比例,若協商不成,則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損害優先購買權的救濟
①轉讓股東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得以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30日內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1年內主張(逾期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
②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的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③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6)上述股權轉讓規則並非強制性規定。章程中對股權轉讓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繼承股權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2)股權繼承時,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除外
2.股份公司股東股權轉讓
對內對外轉讓可以自由轉讓,無需通知,無需同意,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3.普通合伙人轉讓合夥份額
(1)對內轉讓,通知其他合伙人,無需同意。
(2)對外轉讓,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夥協議有約定的從約定。
(3)繼承: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不當然成為合伙人,除非合夥協議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繼承人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資格。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4)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合夥企業份額出質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意生效),否則出質無效(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依法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4.有限合伙人轉讓合夥份額
(1)對外轉讓時,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無優先購買權。
(2)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資格。
(3)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可以出質其財產份額。
【易錯點】
有限公司股東和合伙人對內轉對外轉讓規則區別,及合伙人將財產份額出資規則。
【易錯題】
1.甲持有碩昌有限公司69%的股權,任該公司董事長;乙、丙為公司另外兩個股東。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擬出讓其全部股權。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15/三/70.多選)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過2/3.故不必徵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對外轉讓自己的股權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轉讓其股權,則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規定,以使其股權轉讓行為合法
C.甲可將其股權分割為兩部分,分別轉讓給乙、丙
D.甲對外轉讓其全部股權時,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轉讓股權的一部分主張優先購買權
【考點】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
【答案】ABD。解析:《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由此可知,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此處是人頭決,不是資本決。本題中,甲欲轉讓其持有碩昌公司的股權,需要乙、丙過半數同意,A項錯誤,當選。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題中,甲持有碩昌公司百分之六十九的股權,雖已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但是修改公司章程須經過嚴格的股東大會召集程序,不能違背程序直接修改公司章程。B項錯誤,當選。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由此可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內部轉讓採取自由主義原則,甲可以將其股權分割為兩部分,分別轉讓給乙、丙,C項正確,不當選。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由此可知,乙、丙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具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包括價格、數量等,所以甲對外轉讓全部股權時,乙、丙須就全部股權主張優先購買權,不能僅就一部分主張,D項錯誤,當選。
故本題選ABD。
2.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資200萬元,於2011年4月設立「高田丁科技投資中心(普通合夥)」,從事軟體科技的開發與投資。其中高崎出資160萬元,田、丁分別出資20萬元,由高崎擔任合夥事務執行人。2012年6月,丁福為向鍾冉借錢,作為擔保方式,而將自己的合夥財產份額出質給鍾冉。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就該出質行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決權
B.該合夥財產份額質權,須經合夥協議記載與工商登記才能生效
C.在丁福偽稱已獲高、田二人同意,而鍾冉又是善意時,鍾冉善意取得該質權
D.在丁福未履行還款義務,如鍾冉享有質權並主張以拍賣方式實現時,高、田二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考點】合夥財產份額的質押
【答案】AD。解析:《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普通合伙人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A項正確,當選。C項錯誤,不當選。
《合夥企業法》並未規定合夥財產份額出質須記載於合夥協議並進行工商登記。B項錯誤,不當選。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為保證合夥企業的人合性,《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因此不論以拍賣還是變賣方式實現鍾冉的質權,合伙人高、田二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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