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
新華社記者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公開發布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條例》修訂實施和貫徹執行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完善黨內選舉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地方黨組織選舉質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同時,地方黨組織選舉實踐也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為此,黨中央明確要求修訂《條例》,並將修訂工作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總結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選舉工作實踐經驗,對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作出全面規範,明確了代表和委員產生、選舉實施、呈報審批、紀律監督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是黨內選舉實踐探索和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新時代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
問:請問《條例》對黨代會代表的產生有什麼新要求?
答:黨中央高度重視地方黨代會代表選舉工作,對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優化結構、加強審核把關、改進產生程序等提出明確要求,既保證代表的代表性,又保證代表的先進性。《條例》從4個方面對代表的產生作出新規定:一是嚴格代表條件。二是明確選舉單位劃分。三是優化代表結構。明確要求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工人、農民代表應當有一定數量;省區市黨代會代表中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佔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於30%。四是規範產生程序。
問:請問《條例》在確保委員人選質量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地方黨委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條例》著眼增強地方黨委整體功能,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平,從委員資格條件、上級黨組織領導和把關等方面作出規定,確保人選質量。一是明確委員條件,強調貫徹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堅持新時期好幹部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二是明確候補委員比例,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15%。三是明確差額比例,強調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委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10%,常委候選人數應當多於應選人數1-2人。四是強化上級黨委領導和把關作用,把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體現在委員產生的各個環節,嚴把委員資格條件關和產生程序關。
問:請問《條例》在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會議選舉是地方黨組織換屆工作的重要環節。實際工作中,各地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科學制定選舉辦法,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強化全程監督指導,推動選舉規範有序進行。《條例》就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作出具體規定。比如,在會議條件方面,規定代表大會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明確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參加人數應當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進行選舉。在候選人排序方面,規定選票上的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委候選人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照上級黨委批准的順序排列。在當選要求方面,明確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問:請問《條例》在強化選舉紀律和監督方面有什麼要求?
答:換屆選舉風氣關係換屆選舉成敗,關係用人導向、幹事導向。《條例》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嚴肅換屆紀律的有關要求,專章對嚴肅紀律和監督提出要求。一是明確選舉紀律。強調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強調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說情打招呼、違規用人、跑風漏氣、幹擾換屆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確保選舉風清氣正。二是強化監督實施。明確《條例》由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委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三是嚴肅追責問責。強調凡違反《條例》規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者對檢舉選舉中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當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者黨員給予處理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