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修訂頒布《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1-01-09 中國新聞網

  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 題:

全面提高新時代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修訂頒布《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公開發布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條例》修訂實施和貫徹執行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地方黨組織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加強黨的政治建設、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途徑。1994年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頒布實施後,各地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穩妥有序開展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有力加強了地方黨組織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完善黨內選舉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地方黨組織選舉質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同時,地方黨組織選舉實踐也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為此,黨中央明確要求修訂《條例》,並將修訂工作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根據黨中央部署,中央組織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紮實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做好《條例》修訂工作。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總結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選舉工作實踐經驗,對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作出全面規範,明確了代表和委員產生、選舉實施、呈報審批、紀律監督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是黨內選舉實踐探索和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新時代地方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修訂和實施《條例》,對於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規範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修訂工作遵循的原則和《條例》的主要內容。

  答:修訂《條例》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二是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突出強調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嚴格程序規定,嚴肅紀律要求。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四是堅持與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做到於法周延、簡便易行。

  《條例》共8章49條。主要內容是:第一章「總則」,對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按期換屆、選舉方式、選舉權利、投票方式、選舉辦法等作出規定;第二章「代表的產生」,明確代表條件和名額、結構比例、差額比例、產生程序、資格審查等內容;第三章「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對委員條件、候補委員比例、差額比例、產生程序、選舉要求等作出規定,突出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第四章「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產生」,明確常委差額人數,規範常委和書記、副書記產生程序、當選要求等;第五章「選舉的實施」,對召開會議條件、候選人介紹、差額預選、當選要求、報告得票情況等作出規範;第六章「呈報審批」,明確召開大會請示、人事安排方案請示和選舉結果報批等的呈報和審批要求;第七章「紀律和監督」,強調黨對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嚴明紀律,強化監督,嚴格追責問責;第八章「附則」,明確解釋主體等。

  問:請問《條例》對黨代會代表的產生有什麼新要求?

  答:黨中央高度重視地方黨代會代表選舉工作,對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優化結構、加強審核把關、改進產生程序等提出明確要求,既保證代表的代表性,又保證代表的先進性。《條例》從4個方面對代表的產生作出新規定:一是嚴格代表條件。強調代表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黨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聯繫黨員和人民群眾,發揮模範帶頭作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二是明確選舉單位劃分。規定一般按照黨的下一級地方組織或者基層組織劃分選舉單位。經同級黨委批准,地方黨委派出的機關工委、街道工委等可以劃分為選舉單位。三是優化代表結構。明確要求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工人、農民代表應當有一定數量;省區市黨代會代表中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佔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於30%。四是規範產生程序。明確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覆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按照確定候選人推薦人選、候選人初步人選、候選人預備人選和候選人等4個環節步驟進行,強調選舉單位要組織所轄黨組織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並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公示。同時,從於法周延考慮,明確了代表補選的相關要求。

  問:請問《條例》在確保委員人選質量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地方黨委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條例》著眼增強地方黨委整體功能,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平,從委員資格條件、上級黨組織領導和把關等方面作出規定,確保人選質量。一是明確委員條件,強調貫徹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堅持新時期好幹部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二是明確候補委員比例,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15%。三是明確差額比例,強調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委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10%,常委候選人數應當多於應選人數1-2人。四是強化上級黨委領導和把關作用,把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體現在委員產生的各個環節,嚴把委員資格條件關和產生程序關,規定黨委組建考察組對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突出政治標準,強化政治素質考察;明確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後報上一級黨委審批,當選的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紀委委員報上一級黨委備案等。

  問:請問《條例》在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會議選舉是地方黨組織換屆工作的重要環節。實際工作中,各地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科學制定選舉辦法,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強化全程監督指導,推動選舉規範有序進行。《條例》就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作出具體規定。比如,在會議條件方面,規定代表大會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明確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參加人數應當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進行選舉。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面,明確大會主席團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規定大會主席團成員一般佔代表人數的10%左右,由黨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在候選人排序方面,規定選票上的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委候選人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照上級黨委批准的順序排列。在寫票投票方面,明確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託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為填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在當選要求方面,明確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同時,對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和少於應選名額兩種情形如何確定當選人作出規定。在報告得票情況方面,為全面準確反映選票選項內容,保障黨員、代表知情權,明確預選和正式選舉時,總監票人要報告被選舉人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情況。同時,《條例》對介紹候選人、差額預選、監票人和計票人產生、有效票界定等作出規範。

  問:請問《條例》在強化選舉紀律和監督方面有什麼要求?

  答:換屆選舉風氣關係換屆選舉成敗,關係用人導向、幹事導向。《條例》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嚴肅換屆紀律的有關要求,汲取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和四川南充、遼寧拉票賄選案教訓,專章對嚴肅紀律和監督提出要求。一是明確選舉紀律。強調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強調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說情打招呼、違規用人、跑風漏氣、幹擾換屆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確保選舉風清氣正。二是強化監督實施。明確《條例》由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委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三是嚴肅追責問責。強調凡違反《條例》規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者對檢舉選舉中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當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者黨員給予處理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問:請介紹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

  答:黨中央印發《條例》的通知,對學習宣傳、貫徹執行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認真抓好落實。各級黨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抓好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認真學習《條例》,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帶頭研究,帶頭執行。要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解決《條例》貫徹落實中的有關問題。中央組織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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