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盧森堡:部分法規2020年生效,前期稅務安排面臨調整

2021-01-21 大企業稅收評論

【《大企業稅收評論》精選】2020年,部分反混合錯配規則生效、多邊工具首批規定開始適用、專業服務機構和納稅人須強制披露和交換跨境稅收安排信息、英國脫歐等一系列稅收政策和國際環境的變化,對盧森堡的稅務環境產生一定影響,建議赴盧森堡投資的企業,或通過盧森堡投資歐盟成員國的中國「走出去」企業,及時關注政策變化,積極採取措施加以應對。

根據《歐盟反避稅指令II》,反混合錯配規則的地域範圍擴大至非歐盟成員國,並對常設機構混合錯配、混合轉讓、輸入型錯配、反向混合錯配和雙重稅收居民錯配作出規定。除反向混合實體稅收相關規定自2022年起生效外,其他新規均適用於2020年1月1日及其以後財務年度。歐盟對反混合錯配規則進行了重大修訂。新法規較為複雜,影響面也較為廣泛。具體而言,在盧森堡境內發生交易活動的公司,無論是控股公司、融資公司還是實體業務公司等,均須納入反混合錯配規則的考量。建議在盧森堡投資的中國企業,針對新規詳細審視自身現有的架構,分析法規對企業經營和稅務等方面的影響並作出適時調整,跨國集團企業還須考慮反混合錯配規則對集團整體業務運營模式和稅務安排的影響。赴盧森堡投資的中國企業還須關注,《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多邊公約》)已在盧森堡生效。根據《多邊公約》的規定,針對支付給非居民的款項的源泉扣繳稅款(即預提所得稅),如果締約雙方在2019年9月底前提交《多邊公約》的核准書、同意書或批准書,則相關協定條款將對2020年1月1日及以後發生的應稅事項生效。對於締約國徵收的所有其他稅種,如果協定締約雙方在2019年7月底前已提交《多邊公約》的核准書、同意書或批准書,那麼協定條款將對稅款所屬期在2020年2月1日之後的項目生效。

據筆者不完全統計,盧森堡與包括英國、日本、比利時和加拿大在內的30多個稅收管轄區籤訂的雙邊稅收協定會受到影響。建議企業及時關注相關稅收協定的變化,並結合具體交易目的、情況等因素,判斷企業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的條件,避免因未通過主要目的測試而無法享受協定待遇,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2019年8月8日,盧森堡政府向議會提交了實施關於強制披露制度和跨境稅收安排信息交換的《歐盟指令》(以下簡稱DAC6)的法律草案。根據DAC6,自2020年7月1日起,專業服務機構和特定情況下的納稅人須對符合條件的跨境稅收安排進行報告。對過渡期內,即2018年6月25日~2020年7月1日間已開展的跨境稅收安排應追溯報告,首次報告應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完成。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DAC6和盧森堡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需要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跨境稅收安排可分為兩類,包括須通過主要受益測試的安排,以及無須通過主要受益測試,事項本身就會產生披露義務的跨境稅收安排。具體而言,如果跨境稅收安排中存在參與者約定了保密條款,或者在確定費用時將稅收優惠享受情況作為主要考慮因素,再或者以減輕稅負為目的收購虧損公司等情況,該項安排就需要進行主要受益測試審查,未通過測試的跨境稅收安排應當主動向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同時,如果跨境稅收安排中存在關聯企業之間支付的可扣除跨境費用,但接收方不是任何地區的稅收居民或者是非合作管轄區的稅收居民,或者跨境交易是用於規避引起信息自動交換的安排等情況,該事項本身就會觸發報告義務。在盧森堡存在業務的納稅人和專業服務機構須注意,如果沒能就相關跨境安排履行報告義務,可能會面臨最高25萬歐元(約合人民幣191萬元)的罰款。筆者建議在盧森堡存在業務活動的中國企業和專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制定針對強制披露制度的報告原則、申報策略和指導方針,比如對應報告安排的識別流程、具體報告程序等,避免出現未及時披露跨境安排的風險。同時,一項跨境安排可能由多個專業服務機構合作推進完成,建議在進行報告時,做好協調安排,以免出現就同一事項不同專業服務機構披露信息不一致的情況,引發稅務風險。筆者同時建議中國「走出去」企業,及時關注歐盟其他成員國有關強制披露和跨境稅收安排信息交換規則的動態,避免出現漏報或多報的情況。


2020年1月31日起,英國正式脫離歐盟,脫歐過渡期隨即開始。在過渡期內,即2020年12月31日之前,英國與歐盟的關係維持現狀,以便雙方就英國脫歐後貿易關係達成協議。

盧森堡是歐盟成員國,一些中國企業會通過投資盧森堡拓展歐盟市場,英國脫歐可能會對相關稅收規定的適用性產生影響,例如英國或直布羅陀公司收取或支付的股利適用參與豁免的規定、企業跨境合併或分立等相關規定或財稅統一體規定等,建議納稅人分析英國脫歐的影響並進行相關準備。

2019年下半年,GVC Services (Bulgaria) EOOD案(C-458/18案)引起歐盟成員國的廣泛關注。某保加利亞有限責任公司向其註冊於直布羅陀的母公司分配股息,由於母公司是歐盟成員國的稅收居民,保加利亞公司認為可根據《母子公司指令》享受預提所得稅豁免,便未就股息分配繳納預提所得稅稅款。保加利亞稅務機關認為,《母子公司指令》的範圍不包括在直布羅陀註冊成立的公司,該公司應在當地繳納預提所得稅。因此,保加利亞稅務機關向索菲亞行政法院就此事項提起訴訟,索菲亞行政法院繼而向歐盟法院(CJEU)申請初步裁定,以期判定《母子公司指令》是否適用於在直布羅陀註冊成立的公司。

目前,歐盟總法律顧問對該案例進行了分析並提出兩個觀點,一個是認為《母子公司指令》施行的地域範圍應包括直布羅陀,因為直布羅陀屬於歐盟成員國(英國)的海外領地,根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歐盟法律也適用於該領土。另一觀點是,從《母子公司指令》的法律條文字面意思來看,應僅適用「根據英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不一定包括在直布羅陀且按照直布羅陀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因此,該案仍處於審理階段,須等待歐盟法院的判定。值得關注的是,如果歐盟法院確認在直布羅陀註冊成立的公司不適用《母子公司指令》,那麼包括盧森堡在內的歐盟成員國成立的企業,從其直布羅陀子公司收取或向其派發的股利,將不能在母公司所在國享受預提所得稅豁免或其他豁免待遇。建議在直布羅陀設立控股公司的中國企業,應密切關注C-458/18案的判決結果,適時調整稅務安排。

來源:《中國稅務報》

原標題:《投資盧森堡:稅收應有新考量》

作者:安永盧森堡(Ernst & Young Tax Advisory Services S.à r.l.)稅務合伙人  巴特·凡·杜根布魯克

安永中國國際及併購重組稅務諮詢合伙人  鄧依雯

安永中國國際及併購重組稅務諮詢高級經理  賡鑫

責任編輯:楊鈺霞

審核: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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