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家事法苑」欄目,講述專業律師辦理家族案件故事,聚焦普通家庭案件故事,反映世態人情的同時,也讓普通大眾從中汲取法律知識和處世經驗。
女子喬遷和男友未婚生下兩個兒子。兩人鬧矛盾後,喬遷將小兒子託付給他人撫養。事後,男友王軍欲要回小兒子的撫養權,將喬遷和小兒子的養父母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小兒子由生母喬遷撫養,王軍適當補償養父母所支出的撫養費用。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記者 王天宇
案由:
男子欲要回孩子撫養權將養父母和生母告了
1984年出生的王軍比喬遷大11歲,兩人2012年左右認識,經過相處後建立戀愛關係並在海口開啟同居生活。兩人很快有了愛情的結晶,於2013年12月20日,生育大兒子王強,2015年9月7日,生育次子王雷,大兒子王強跟隨王軍生活,王雷出生後不久,王軍因湖北老家有事回去處理,便離開了海口,但王軍遲遲未歸,雙方發生爭執,喬遷便帶小兒子王雷離開,由於喬遷沒有撫養和照顧孩子的能力,又出於對劉俊與張敏的信任,便於2016年春節後把王雷託付給劉俊與張敏幫其撫養,後喬遷離開海南到外地打工。而王雷一直跟隨劉俊、張敏生活。王軍及喬遷未向劉俊、張敏支付小兒子的撫養費。
然而,在劉俊與張敏撫養王雷一年左右後,王軍想要回王雷撫養權,他向劉俊與張敏提出這一想法未果後,一紙訴狀將劉俊、張敏以及女友喬遷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兒子王雷歸他撫養;判令劉俊、張敏、喬遷共同向他賠償誤工費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面對王軍的起訴,劉俊、張敏不服,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王軍向其支付過錯損失賠償金444000元。其中包括生活費84000元、看護費140000元、醫療衛生費10000元、各項成長所必需的合理支出和教育費用20000元、誤工損失14000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一審:
男孩由生母撫養,生父補償養父母1.68萬元撫養費用
海口市美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軍、喬遷同居期間,共同生育兩個孩子,大兒子王強現跟隨王軍生活,喬遷稱其生育兩個孩子時均為剖宮產,對其以後的生育可能造成影響,且喬遷現也有固定工作,故王雷應由喬遷撫養較妥,對王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王軍對其主張的誤工費6萬元的事實,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訴求劉俊、張敏、喬遷共同向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於法無據,故王軍該項請求,亦不予支持。
對於劉俊、張敏反訴王軍向其支付損失賠償金444000元的問題。劉俊、張敏撫養王雷所支出的撫養費用,應由王軍適當補償,但對其訴請王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對此,法院依法判決:王軍與喬遷雙方所生的非婚生男孩王雷由喬遷撫養;王軍須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俊、張敏給付撫養王雷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6800元(600元/月×28個月);駁回王軍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劉俊、張敏的其他反訴請求。
二審:
一審酌定生父每月補償600元並無不妥,駁回上訴
一審宣判後,劉俊、張敏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兩人稱,喬遷及王雷被王軍趕出家門,並讓房東換鎖,喬遷帶著王雷在身無分文、走投無路時將王雷託付給他們二人撫養,已經是委託他們監護王雷。張敏為照顧王雷,無法在外面工作,只能靠父母救濟,反訴請求支付看護費是合法合理的。王軍、喬遷作為王雷的父母,有固定收入,應共同承擔王雷的撫養費用。此外,他們二人撫養王雷過程中,花費醫療衛生費1萬元,各項必需的合理支出和教育費2萬元,誤工損失14萬元;王軍故意遺棄王雷近一年的時間後再來吵鬧,騷擾他們的家庭生活,以及主張王雷的撫養權,對他們的精神造成嚴重打擊,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王軍對此辯稱:「劉俊、張敏明知道孩子是我的,把孩子帶走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我是不會賠償其費用的。」
喬遷述稱,當初她與王軍發生感情糾紛時劉俊、張敏給予了幫助,在此表示感謝,劉俊、張敏的請求是否於法有據,請法庭依法判決。
海口中院經審理認為,王軍、喬遷作為王雷的親生父母,對王雷負有撫養義務,鑑於劉俊、張敏在撫養王雷期間實際支出了撫養費用,劉俊、張敏有權要求王軍、喬遷向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但王軍、喬遷並未結婚,劉俊、張敏亦未在本案中向喬遷提出支付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故應以劉俊、張敏撫養期間實際支出的撫養費用的一半為標準,向劉俊、張敏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酌定王軍本人應負擔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為600元/月並無不妥。
對此,海口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養父母與孩子之間不構成撫養關係
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榮律師表示,雖然喬遷將孩子託付給了劉俊和張敏撫養,但劉俊和張敏與孩子之間並不構成撫養關係。根據我國《撫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本案孩子的父母健在,有固定的收入,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所以,喬遷將孩子交給劉俊、張敏撫養的行為只能是暫時代為撫養,劉俊、張敏不能因此而拒絕將孩子交還給喬遷。
其次,孩子應判歸喬遷撫養。王軍在孩子非常幼小的時候,返回老家,對沒有工作收入的喬遷及年幼的孩子沒有任何的交代,相當於是一種遺棄行為。雖然該行為還未構成刑法上的遺棄,但也是一種惡劣的行為。同時,王軍已有一個兒子的監護權了,喬遷又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從有利於孩子成長角度來說,也應該判歸喬遷撫養。
羅榮稱,我國民事訴訟中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要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被告也要為反駁對方的主張提供證據。在法庭上所說的事實是指「有證據能證明的事實」,對於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哪怕真實發生的事實,都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認可。因此,王軍雖然提出了許多的主張,但由於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其主張都被人民法院給駁回了。在這裡也要提醒廣大讀者,在決定將一個糾紛提交人民法院裁決時,一定要事先準備好相關的證據,否則便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966123南國家事財富法律熱線」開通
專業律師為您答疑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家事法苑」欄目開通「966123家事財富法律熱線」,您有任何關於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問題或者困惑,都可以撥打熱線與我們聯繫。在傾聽的同時,我們也邀請我們的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來源:南海網】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