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人大常委會15日上午召開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並表決通過了關於許可縣公安局對第十七屆人大代表蘇某輝採取強制措施,並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的決定。此前,蘇某輝因違停、醉駕,拒不配合交警執法,並叫囂「我是人大代表,你們無權處置我」受到社會關注。(8月15日 澎湃新聞)
7月17日20時37分,蘇某輝飲酒後在霞浦縣松港街道金山路發現自己的閩JD***8號小車因違規停車被交警貼告知單,遂心懷不滿,故意將車行駛至霞浦縣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將車輛停在太康路中心達23分鐘之久,其行為導致太康路通行不暢直至堵塞。巡特警大隊出警後,蘇某輝自稱為縣人大代表,拒不將車移開。後霞浦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協助,蘇某輝仍不配合。交警大隊民警將蘇某輝帶回隊部進行調查,蘇某輝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3.5mg/100ml,霞浦縣交警大隊對蘇某輝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調查。隨後,霞浦縣公安局向霞浦縣人大提請許可對蘇某輝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行政拘留。
由於我國人大代表大都為兼職,兼職容易混淆或弱化代表身份,使代表身份很容易被另一種社會身份所掩蓋。當擁有「人大代表」資格者為了達到某種實用目的需要利用這一身份時,就容易放大法律給予代表的司法保障權,如人身自由、言論免責等。因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由於「人民代表」享受多種特權,一些居心不良者,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手段獲得「人大代表」資格。這些特殊的「人大代表」,一旦得到了人大代表這塊「金字招牌」,就成了他們違法亂紀的「護身符」和「擋箭牌」。其實,法律法規對人大代表的保護,主要是為了保護其代表選民表達意志、正常履職,防止其因履職行為遭遇來自公權力的打擊報復。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保護不是庇護代表犯罪的工具。
蘇某輝雖貴為「人大代表」,卻幹著與「人大代表」職務相悖的事情,實在讓人無法理解。誠然,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人大代表也是人,不免有犯錯的時候,但明知嚴重違法,違了法又不知悔改,一點也不感到臉紅,這樣的人大代表真是連最起碼的底線都沒有。如此低標準地要求自己,而且在違法醉酒駕駛後,更囂張地用車輛阻塞交通,這樣的人大代表完全辜負了選民們的信任,矇騙了善良的百姓。我們對人大代表最樸素的理解是,代表人民行使各種權力,站在人民的立場上,為百姓說話,為民謀利。不管通過什麼手段,既然當上了「人大代表」,就應該在得到權力的同時,承擔更多的責任,用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蘇某輝不僅醉酒駕駛,而且用車堵塞交通,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這與其「人大代表」的身份格格不入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治安處罰法》涉嫌危險駕駛和尋釁滋事。
人大代表的形象「傷不起」。在這裡,我們真心希望,有關部門依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蘇某輝這樣的「人大代表」中的敗類進行嚴懲,千萬不能讓其用「人大代表」的身份成為「無權處置我」的護身符。另外,我們鬥膽建議,有關部門必須嚴把人大代表的「入門關」,謹防唯「富豪」是舉,平時更應加強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對於影響人大代表形象的,更當從政治的高度,依照相關規定、毫不客氣地處理。
文/胡建兵
來源:紅網
作者:胡建兵
編輯: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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