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水處理網訊:縱觀國外發達國家,日本、美國及部分歐盟國家都將固廢焚燒作為垃圾處置的主流技術之一,且均得到廣泛應用。而在我國,為何固廢焚燒處理會被「妖魔化」?科學上認識清楚、國際上應用成熟的技術,在我國為何面臨如此尷尬的局面?這使我想起《孟子》中的一段話:「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同時,也說明了「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業界必先自重,然後國人重之」的道理。
汙泥幹化焚燒熱處理技術作為最快捷、最徹底實現汙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最終處置技術,在國外已發展成為主流的成熟技術之一。而在我國,霧霾問題的日益加劇,對汙泥幹化焚燒熱處理技術而言成為一個挑戰,社會輿論也儼然已把生活垃圾焚燒妖魔化,汙泥幹化焚燒熱處理技術著「去」和「留」的局面。國外成熟應用的技術,為何在我國卻面臨妖魔化?這是一個非常值得警惕的問題。針對「十二五」汙泥處理處置規劃,建立汙泥焚燒平臺,能夠及時地澄清一些理念。在此,從汙泥焚燒國內外發展趨勢、誤讀解析、清潔焚燒技術開發等方面,與大家一同分享我對汙泥焚燒處理問題的若干思考。
國內、外汙泥幹化焚燒熱處理技術的定位
隨著科技的進步,汙泥處理處置技術也在不斷突破,由最原始的海洋投棄逐漸發展為自然乾燥,隨後又演化到穩定化的厭氧消化和機械脫水堆肥,最後再發展為減量化的乾燥焚燒,目前又提出了燃料化的炭化等技術。從發展歷程來看,填埋、焚燒、堆肥已成為汙泥最終處置的主要基石。因此,完全否定汙泥幹化焚燒技術顯然有失偏頗。正確定位汙泥焚燒是高汙染技術還是解決汙染的關鍵技術,這是首要解決的問題。
幹化焚燒被確定為汙泥處置汙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之一
自2009年以來,我國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及科技部等部委,紛紛頒布了《汙泥處理處置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汙泥處理處置汙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以及《城鎮汙水廠汙泥處理處置技術規範》等多項汙泥處理處置的相關政策、規範及標準。這些文件明確了汙泥幹化焚燒技術在我國的定位及應用條件。其中,《汙泥處理處置及汙染防治技術政策》(2009年)明確提出:經濟較為發達的大中城市,可採用汙泥焚燒工藝。鼓勵汙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汙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該技術政策的頒布促進了汙泥幹化焚燒項目的建設,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建成的項目接近40個,主要在建項目有30個。環保部出臺的《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汙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2010年)則確定了兩個汙泥處理最佳可行技術:厭氧消化和汙泥堆肥;確定了兩個汙泥處置最佳可行技術:土地利用和汙泥幹化焚燒。文件細化了單獨焚燒、混燒和摻燒的排放限值,以及相關環節的汙染控制策略及技術經濟適用性等。之後出臺的《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2011年)給出了不同技術應用的優先序。例如,厭氧消化後汙泥優先考慮土地利用;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時,採用焚燒和建材利用。綜上所述,幹化焚燒技術是政策標準範圍內規定的一項最佳可行技術,是我國汙泥處理處置的主流技術之一。
汙泥幹化焚燒在發達國家的定位及發展
在美國,土地利用、焚燒和堆肥作為美國三大汙泥處置技術,其比例分別為61%、22%和17%。1973年,美國聯邦法案40 CFR Part60就對汙泥摻燒比及汙染物排放限值提出了具體要求。1993年美國政府頒布了《40 CFR Part503》法案,提出了土地利用、焚燒、填埋的優先序,並針對焚燒提出了具體要求。之後,2011年對該法案進行了修訂,針對流化床及多爐膛焚燒爐提出了更嚴格和具體的指標要求。
日本自上世紀60年代開始了汙泥焚燒應用。80年代左右,流化床焚燒爐成為主流設備,90年代後日本開始採用汙泥熔融爐,實現汙泥燃料化。據統計,日本各類汙泥焚燒設備已達700多臺,焚燒汙泥比例超過68%,熔融量超過10%,堆肥達到11%,填埋量逐年減少。
在歐盟國家,德國於1962年率先建設並開始運行了歐洲第一座汙泥焚燒廠,之後汙泥焚燒在英國、法國、盧森堡、丹麥、德國、奧地利、荷蘭等國家廣泛應用,處理汙泥所佔各國比例在20%-40%不等,而荷蘭、德國已超過40%。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汙泥焚燒是美國鼓勵的主流技術之一,是日本應用最多最廣的處理處置技術。從歐盟國家整體來看,汙泥焚燒也是主流技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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