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矛盾他把「火」撒在
幫助調解民警身上
「不執法」、「與黑惡成一家」……
樓道的大字報和微信群
到處都是這樣誹謗的話語
然而殊不知
他要的一時痛快終要付出代價……
近日,湖北宜昌當陽市公安局迅速啟動維權機制,將捏造事實在小區居民樓張貼大字報、在微信群中誹謗民警的違法行為人張某依法行政拘留,為民警維權正名,及時消除了不良影響。
2020年8月23日,張某因瑣事與馮某發生爭執,並被其打了一巴掌。出警民警胡警官經過了解系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事件,且雙方當事人均願意調解處理;
2020年9月1日,胡警官聯合社區幹部對雙方進行調解,雙方意見達成一致並籤訂調解協議書;
調解過後,因馮某未給張某賠禮道歉,於是張某心中一直存有不滿。
2020年11月6日,為發洩心中不滿,張某遂採取杜撰不實言論的方式對胡警官進行誹謗,將附有玉泉派出所民警的照片及「警察胡某不執法」、「跟黑惡成一家」等內容的六張大字報張貼到某小區居民樓等處。
次日16時許,張某再次捏造事實用手機編輯「胡某不執法跟黑惡成一家」、「民族的敗類」等虛假內容兩次發布到其微信群中,給當事民警胡某的心理上和名譽上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在民警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下,張某認識到自己情緒過激及行為的不當之處,主動到派出所投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張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