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讀:在人們的印象裡,古代的法律基本都是非常的嚴苛,比如我們熟知的《水滸傳》的故事,《滿清十大酷刑》的案例,就連陳勝吳廣起義也是因為秦朝的法律嚴苛而造成的。其實任何事情都有其兩面性,許多古代的案例也都非常的人性化,比如今天講述的這起發生在清朝的嫁賣婦女案,就是如此。
01門外傳來的哭聲
清朝乾隆年間的一個正月初五的晚上,南京城區居民王二正在家中歡度春節,吃喝完畢之後看到夜已深了,正準備上床睡覺。
突然聽到哪裡隱隱約約傳來一陣年輕女子的哭聲,王二側耳靜聽,發現哭聲就來自於自己家門口。王二頓時沒了睡意,打開門一看果不其然,在自己家門口,有一個年輕女子正靠在牆角哭泣。
大家可以想一想,正月初五不僅是天寒地凍,也是一家團圓的日子,這個年輕女子怎麼會在臨近深夜跑到家門口來哭呢。
王二渾身一激靈,該不會是見鬼了吧。好在王二平時還算是個比較膽大的人,激靈過後還是壯著膽子上去詢問情況。
經過詢問後得知,她叫許三妹,本來是杭州人氏。因為家境赤貧,去年十月父親做主將她嫁給了從南京過來出差的陳官。
這陳官可不是平頭百姓,他有候補鹽經歷的身份,鹽經歷就是鹽運司經歷的簡稱,從七品,大概相當於今天副處級的一個鹽務小官,可謂家資頗豐。
但許二妹嫁給陳官並不是正室,而是做小妾。
其實做小妾也有好日子的可能性,古代也確實出現過許多寵妾滅妻的情況。
不過陳官為人較為正派,兩人年歲相差比較大,觀念想法等等大有不同,再加上許二妹出身貧寒之家,許多生活做派和習慣讓陳官看不慣,兩人在日常生活中很難心靈相通。
反倒是那人老珠黃的原配,讓陳官覺得比較合得來。而這也是比較符合傳統的禮法觀念。
不過正室卻是個小氣之人,她對待小妾是一點也不客氣,可許二妹偏偏又年輕氣盛,就是不服軟,這一下就弄得兩人經常起衝突。
按照當時的禮法,正妻有很大的權威,所以正妻經常難為許二妹,可謂是三日一小懲,五日一大戒,這就讓許二妹有些無法忍受。
就在幾個時辰之前,正室因為一點小事懲戒了許二妹一次,這成了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許二妹一氣之下,趁著家人不注意就跑了出來。
因為跑出來的時候比較倉促,什麼東西都沒拿,走了好幾個小時還沒出南京城。看一看夜已深了,許二妹身心疲累又沒錢投宿,誤打誤撞的到了王二家門口。
想想自己上天無路,入地無門,因此悲從中來。
02剛出狼窩,又入虎穴
王二聽說之後明白了,原來是一個不堪正妻折磨而逃出來的小妾。
當下他看許二妹衣衫單薄,睏乏不堪,就把她讓進了家裡並給了她點吃的,讓她暫住在另外一間小房子裡。
許二妹折騰了許久早就是人困馬乏,吃了東西很快就睡著了。
這王二收留許二妹可不是出於什麼惻隱之心,在許金妹講明自己的情況後,他就在心裡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
第一,許二妹的老家遠在杭州,想要回家或者和娘家人聯繫可不容易。
第二,至於丈夫陳官,她是自己逃出來的,陳家人現在肯定不知道她在哪,她自己也不敢再回去。
所以此時的許二妹那是孤身一人,無處可去。如果把許二妹賣給別人做妻妾,自己就可以大賺一筆。
大家注意,王二的做法和想法觸犯了當時的法律。
這裡的「做法」指的是他收留許二妹在家居住。根據當時的《大清律例》規定:看到他人的逃妾不能收留,應該馬上通知官府。
至於「想法」就是把許二妹再行嫁給別人為妻為妾,給自己賺一筆的行為。這在當時叫「嫁賣」,同樣是犯罪行為。
可是王二利令智昏,根本不管這些。
不過王二很聰明,他沒有直接將其拐賣,而是嫁賣。
所謂嫁賣,就是讓這名女子自己同意嫁人。也許有人會說,誰會這麼傻,這不就是「別人把自己賣了,自己還幫著數錢嗎?先別著急下定論,看看王二是怎麼做的。
首先王二讓許二妹在家裡住了兩天,並告訴許二妹,此時萬萬不能返回娘家,因為此時陳官肯定已經派人前去,這樣就是自投羅網。
第二,他承諾幫助許二妹尋找一份可以維持生計的工作,讓她安心地居住。
第三、又過了兩天,當他穩住了許二妹後又說,長時間住他家裡也不是辦法。孤男寡女,不明不白的一起住,日子一久肯定要引起街坊四鄰的懷疑。到時候不但你會被重新抓回去,自己也要受到連累。
不如這樣,他來幫忙再物色一個與陳家差不多的人家,嫁到他們家去不管為妻為妾,日後也好有個終身依靠。
當然,這戶人家肯定不能在南京城,一定要在外地尋找。
幾天下來,這許二妹已沒了主意。而王二所說的句句在理,自己身無分文,有家不能回,又是一介女流,能怎麼辦呢,只能一切全憑王二代她主張了。
王二看到許二妹同意了,非常高興。他就放心大膽多了,因為「嫁賣」女子如果是當事人同意的,那行事的時候會順利很多。
另外嫁賣女子雖然有罪,但如果當事人知情並且同意,在罪過上要輕得多。
但他要在家看著許二妹,他自己沒辦法去尋找買家,於是他找來一位姓劉的朋友,幫他去外地尋找,並答應事成之後分他一部分錢。
幾天之後,這位朋友果然找到了一位來自安徽的買家。於是王二就讓朋友帶著許二妹前往安徽,回來之後再坐地分贓。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王二的如意算盤落空了。
03虎口逃脫,卻面臨刑罰
幾天後,他的朋友帶著許二妹到了安徽蕪湖,可在入城的時候要例行盤查。
負責盤查的人員看到這一男一女態度不太自然,覺得可疑,於是就將二人攔下來仔細盤問。這位朋友的賊膽太小,一見官兵盤問就慌亂了,說話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後語。
官兵見狀那更要深究,結果就問出了,王二託他嫁賣許二妹的全部過程。
蕪湖地方官府受理案件後,馬上行文衙差赴南京將王二抓獲。隨後將三人一起提訊,很快就查明了案件事實。
王二和其朋友沒有抵賴,都承認了罪行。此外許二妹作為逃妾,在古代的罪過也不小。
不過要具體定罪,還需要等一個人的答覆。這個人就是許二妹的丈夫陳官。
這個案件,是一個意圖嫁賣他人逃妾的案件,對於犯罪者王二和其朋友,法律規定的懲處很清楚,沒什麼疑難之處。但是對許二妹如何處理,陳官的態度卻非常關鍵。
這個案件中,許二妹的身份是逃妾,陳官稱作「本夫」。小妾逃走被嫁賣的情形,根據《大清律例》的規定:
「棄背夫在逃,如嫁賣未成,徒一年,後本夫帶回,聽其離異。「
也就是說,像許二妹的情況,他首先要有一年的徒刑,之後由丈夫領回,是離是合,全憑丈夫做主。
於是蕪湖府衙發文江寧府衙,請陳官協助問訊。
而此時的陳官並不在南京,他已經趕到了杭州許二妹的娘家,並在這裡得知了許二妹所發生的情況。
因為許二妹的父親已經接到了來自安徽所發來的官文。
陳官雖然非常生氣,但畢竟是個正派之人,他並沒有為難許父。而決定許二妹之後由許父領回,至於彩禮等物也不再討回了。
商量已定之後,陳官馬上寫了一份文書。正好此時,蕪湖官差趕到,於是陳官就把這份文書交給了他們。
既然關鍵人物的態度已經清楚了,這個案子的判決就比較容易了。
04府衙的判決,很暖心
王二和其朋友的罪行,根據《大清律例》:
「若收留在逃女子,而賣為妻妾子孫者,徒二年。被賣在逃之人各減一等。」
按照律例的規定,王二嫁賣未遂,故減一等,故判處王二徒刑1年半。
而王二的朋友是從犯,比照王二再減一等,就是徒刑1年,
兩個嫁賣者判刑完畢之後,最為重要的就是許二妹該如何判決。
前面講過,許二妹「背夫出逃」,按律應該判處1年的徒刑。但蕪湖府衙在準備審判的時候,考慮到了幾個問題。
1、許二妹出逃的原因令人同情,與那些因為姦情私奔,以及偷了夫家東西的出逃性質不同。
2、許二妹出逃後的處境令人同情。她逃出了夫家,娘家又一時半會到不了,天色已晚被人收留,只能聽他人擺布,也有可憫之處。
3、即便她同意自己被嫁賣,也是她無處可去,無家可歸,加上王二的欺騙所造成的,也就是婦人的一種無知,並非存心想嫁與他人。
4、根據陳官所寫的文書,許二妹最後要由其父親領回。此時許父已經從杭州動身,來蕪湖領女兒。
但根據法律許二妹要徒刑1年,在古代婦女犯罪雖然可以用銀子來收贖,1年的贖銀要20兩,但許家赤貧根本無力承擔。
當然也可以通過勞動來折抵,20兩銀子需要工作80天,這樣算下來,許父來到蕪湖需要繼續等待80天。
通過以上幾點,再加上體恤弱勢,省卻拖累的考慮,蕪湖府衙對許二妹予以變通判決。
因為從正月許二妹被羈押,到判決的時候,前後已經折騰了將近3個月。如果這麼算的話,折抵20兩贖銀所需的80天已經夠了,因此判決許父到來的時候當場釋放。
05小結-法與情,非絕對
我們從許金妹的逃走可以看到,在傳統不合理的妻妾制度下,造成家庭矛盾的一個側影。
另外府衙在處理這件事的過程中,也已經表現出了人性化以及仁慈的一面,並沒有一味地維護禮教賦予正室的權利,而是憐憫處於弱勢地位的小妾。
還有在處理貧寒之家的犯罪者時,也在可能的範圍內,採取了變通,以此來減少司法帶給當事人的拖累。
不得不說,古代法律表面上非常嚴苛,但其實還在於執法者們是不是心繫百姓,能不能公正決斷。這也是為何古人非常崇拜包拯、海瑞以及施公等人的原因了。
參考資料:《清史稿》、《大清律例》
本文系【武品文史】原創,撰寫,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