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四周年
為了讓大家對反家庭暴力知識更充分理解認識
明白為何會出現家庭暴力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
應當如何保護自己
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1、什麼是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2、家暴有什麼危害?
侵犯家庭成員的基本人身權利;直接損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利於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
3、遇到家暴怎麼辦?
●明確告訴施暴者,你的人身權利不容侵犯。尤其是對第一次施暴行為,要堅決說:「不」。容忍第一次,日後還會有無數次的暴力。
●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公安部門的報警回執和筆錄、傷情鑑定報告、醫院病歷資料等,都是證明家庭暴力確實存在的重要證據材料。
●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情節輕微的,可以向親友、鄰裡、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婦聯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求助。
●如果情況緊急,需要暫時與施暴者隔離的,可到親友家暫避、或到家庭暴力庇護站(部分縣區已建立)尋求臨時庇護。當地是否設立家庭暴力庇護站,可以諮詢當地民政部門或婦聯。
●經過努力,施暴者仍然不改惡習,離婚不失為擺脫家庭暴力的一種理智選擇,離婚時可要求損傷賠償。
●對於情況惡劣,構成輕傷或以上的或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故意傷害罪或者虐待罪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迅速撥打「110」,索求《報警回執》,配合警察做好相關筆錄,還可向派出所或指定機構提出傷情鑑定的申請。
4、遭遇了家庭暴力,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是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一)證明婚姻家庭或共同生活關係的證據;(二)證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受傷照片、出警記錄、傷情鑑定意見、病例、醫療機構檢查報告、家庭暴力告誡書、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錄音,信件、手機簡訊、微信、QQ聊天記錄等。(三)未成年子女作為證人提供證言,可以不出庭作證,由審判人員單獨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詢問。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被申請人所為,被申請人否認的,由被申請人對自己沒有實施暴力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毆打、暴力脅迫、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子女或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通過信件、電話和網絡等方式騷擾申請人;(三)中止被申請人對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探視權;(四)責令被申請人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或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住所及申請人活動場所;(五)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保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警察予以協助,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給予協助執行。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繼續騷擾、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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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實踐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證據有哪些相關規定和做法?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主動調取與家庭暴力有關的證據。同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收集以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一是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證據;二是由於加害人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家庭財產數量以及加害人隱匿、轉移家庭財產行為有關的證據;三是願意作證但拒絕出庭的證人的證言;四是經審查確需由人民法院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證,也可以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籤發調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關部門取證。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時,應當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應當使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採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在認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現實危機時,法官可以通過觀察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談舉止,特別是語音、語調、眼神、表情、肢體語言,通過法官的內心確信對方是否存在暴力或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作出判斷。
●加害人在訴訟前作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加害人在訴訟期間因其加害行為而為對受害人作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證,如無其他實質性的、具體的悔過行為,不應作為加害人悔改,或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時伴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之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視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證據。加害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保證應記錄在案。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暴發生時,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其子女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暴唯一的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可以認定其證據效力。同時法院判斷子女證言的證明力度大小時,應當考慮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不當影響,同時應採取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作證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
●人民法院可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聘請相關專家出庭,解釋包括受虐配偶症候群在內的家庭暴力的特點和規律。專家輔助人必要時接受審判人員、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和質疑。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作為裁判的重要參考。專家輔助人可以是社會認可的家庭暴力問題研究專家、臨床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社會學家或社會工作者、一線警察、庇護所一線工作人員。此外,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聘請有性別平等意識的家庭暴力專家、青少年問題專家、臨床心理學家、精神科專家、社會學家等,依據「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問題清單中的內容,對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造成的負面影響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以此作為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參考。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家庭暴力的負面影響是否給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創傷及嚴重程度、目前的症狀、過去的成長經歷,以及父母或者直接撫養人對未成年人的經歷和症狀所持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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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夫妻互毆情況下,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在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雙方互毆的原因;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以及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情形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7、什麼是家庭暴力告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村委會或者居委會。
8、對施暴者有什麼法律懲戒?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喪失繼承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行政責任:警告、拘留、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刑事責任:定罪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任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