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的高士勇熱愛學習
宿遷網訊(記者 徐其崇 通訊員 孫修軍)今年63歲的高士勇家住泗洪縣城,他從1987年就是一名廠醫。從醫之人大多宅心仁厚,見不得百姓疾苦。為了心中那份大愛,業餘時間他開始鑽研律法,面對浩如煙海的律條,法律專業用語,如蟻啃骨般一個字一個字地理解,一個詞條一個詞條地領悟,用心體味,慢慢消化,直至融會貫通。24年前,他完成法律專科學業後又拿到本科文憑,最終通過律師考核,取得律師資格。從那時起,他決心放棄從醫,拿起法律這個神聖的利器來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為社會盡一份責任。他說,人世間的情與法,愛與恨,都需要默默地詮釋。
釀事故推卸責任 他給患者撐腰
2007年春節前夕,于敏懷孕足月在丈夫李松陪同下到鄉鎮醫院待產,誰料禍從天降,于敏竟成了植物人,即將誕生的小天使也不幸夭折。頃刻間家破人亡,災難擊垮了李松這個中年漢子。面對轉瞬即逝的生命,院方卻以種種藉口推卸責任,不願承擔任何費用,家徒四壁的李松在絕望的邊緣痛苦地掙扎。經人介紹,李松找到了泗洪縣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有醫療知識的高士勇為其援助。接案後,經過仔細詢問,得知于敏懷孕期間經醫院檢查胎兒及胎位均屬正常待產,可偏偏就是發生了意外,這件事深深地刺痛了髙士勇的心。他憑著自己有12年從醫經驗來推斷,這是一起醫療事故,可一時又拿不出相關證據。高士勇決定從掌握第一手資料著手,他專門到新華書店買了一套《婦產科學》《藥物學》書籍,從用藥上、催產素劑量上、手術操作上進行認真研究,寫下了大量的研究筆記。經過反覆研究,他認為醫院用藥欠妥,手術不當,存在明顯的醫療過失行為,醫院應承擔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遂代理申請鑑定。
宿遷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為:「本病例屬於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泗洪縣司法鑑定所的鑑定結論為:「被鑑定人處於植物生存狀態,全部功能活動需由他人代做,屬於完全護理依賴。」
庭審時,高士勇憑藉詳實的婦產科學知識反駁被告,並根據已收集的大量證據,認為醫方對孕婦入院時孕足月、胎膜早破的診斷明確,醫方對產婦接產過程中,使用縮宮素欠妥,按壓子宮不當,導致新生兒窒息死亡、子宮破裂、失血性休克,存在醫療過失。醫方對患者全子宮切除術,缺血缺氧性腦病、去皮層綜合症與醫方醫療過失有因果關係。他的分析條理清晰、絲絲入扣,使旁聽者折服。最終,法院支持了訴訟請求,醫院方支付85萬元醫療過錯賠償金。
棄病妻捲款走人 他來伸張正義
泗洪縣雙溝鎮,有一個命運多舛的女人玲玲,10歲那年遭遇家庭變故,後因經濟條件不好而輟學。懂事的玲玲沒有抱怨生活,用勤勞的雙手幫襯著母親維持生計。這個善良的小姑娘慢慢出落成溫婉可人、亭亭玉立的大姑娘時,上門提親的人絡繹不絕,可她偏偏相中本村的小夥子吳紅星。
2009年7月,玲玲與吳紅星登記結婚。如果不是一場突如其來的變故,她本該是個幸福的女人,但卻因一次醫療事故幸福被嘎然而止。災難過後的她,也由一位端莊秀麗的「小天鵝」變成了智商低下、肢體殘疾的「醜小鴨」。
該醫療糾紛經泗洪縣相關部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衛生服務站一次性賠償玲玲17萬元損失,合作醫療又給她報銷了5萬餘元醫療費。此時,夫妻倆居住的房屋被政府徵收拆遷,得到了23萬元的拆遷補償款。考慮到玲玲的實際困難,政府又多支付給她5萬元的生活補助費。上述款項合計51萬元,由玲玲的丈夫吳紅星掌管。由於自私和貪婪,玲玲的丈夫竟然攜款潛逃。為了給女兒討回公道,玲玲的母親四處奔走,向婦聯、信訪、公安機關等部門反映過,結果不盡如人意。2013年4月10日,絕望中的玲玲母親聽說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免費法律幫助,便找到了該中心,法援中心指派高士勇承辦這起案件。
吳紅星的行為被定性為涉嫌遺棄罪。由於自訴案件要求有被告人的下落才能立案審理,自訴的路子走不通了,只能通過公訴途徑,由公安機關用特殊的手段尋找犯罪嫌疑人。鑑於玲玲當務之急是要拿到錢治病,從公訴和附帶民事訴訟到拿到執行款,需要經過漫長的過程,只有通過追究其刑事責任作為威攝力,促使被告早日交出錢來為玲玲治病和生活。於是,在公安機關的大力協助下,通過傳喚吳紅星的家人,向其說明利害關係,動員其家人做工作,終於將吳紅星找了回來。經過動之以情、曉知以理的工作,吳紅星終於從貪婪回歸到良知,並認識到自己的過錯。
假農藥坑農害農 他要討回公道
2009年,孫園鎮村民張春承包種植200畝水稻嚴重減產。張春在回憶精耕細作的每一過程後,最終斷定問題出在農藥環節。鑑於張春投入較大,損失慘重,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高士勇和另一名律師為張春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為此,他們上南京、赴鹽城、去上海進行諮詢,最終由上海市農藥研究檢測中心出具鑑定結論:該藥「除了含有三唑磷外,還含有治螟磷、毒死蜱。」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農藥中含有後兩種成份,可以認定該農藥為不合格產品。為了慎重起見,高士勇又從其他角度考量減產有無自身原因。最終用排除法,推定了減產損失與李某銷售的假農藥具有關聯性。並通過一系列篩選、對比、排除,形成了一個證據鏈,即:同樣的管理模式、種植環境、氣候因素,使用過李某農藥的稻田嚴重減產,而沒有使用過李某農藥的稻田卻獲得了豐收。此案引起了省法律援助基金會與省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度重視,列為重點資助案件予以關注。
2010年3月,泗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援助律師向被告方提出水稻減產損失賠償。被告方態度強硬,辯稱無法證實不合格農藥和水稻減產存在因果關係而拒絕賠償。根據《民事訴訟法》產品責任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被告方如果主張自己的產品質量不是造成損失的原因,就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庭上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雙方互不相讓,爭執不下。後經審判委員會介入,原告的理由最終得到了法庭的認可,被告敗訴。
在被告坦誠擔責、明理服法的前提下,本著既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考慮到被告家中屢遇變故,經濟困難等原因從中調解,高士勇說服原告予以諒解並做出讓步,最終達成6萬元的損失賠償。這場歷時近一年的艱難維權過程,終於畫上圓滿的句號。(文中涉事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