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農村牧區勞動力就業創業的意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五部委《關於做好當前農民工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6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推動返鄉入鄉創業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129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擴大返鄉留鄉農民工就地就近就業規模實施方案〉的通知》(農辦發〔2020〕2號)等文件精神,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促進農村牧區勞動力就業和農牧民工返鄉創業及入鄉留鄉人員創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擴大和穩定農村牧區勞動力就業創業為抓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推進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有機銜接,進一步優化就業創業環境,改善就業結構,提升就業質量,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促進農村牧區勞動力就業創業,紮實做好穩就業工作,全面落實保居民就業任務,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目標任務。
——城鄉一體化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到2025年,自治區、盟市、旗縣 (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健全,業務規範,服務效率較高。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農牧民,有轉移就業意願的,全部實現就業;有職業技能培訓意願的,至少免費獲得一項職業技能;有創業意願和創業條件的,力爭都能實現創業。
——創業環境進一步優化。到2025年,確保留鄉農牧民自主創業和農牧民工返鄉創業有政策、有載體、有環境,基礎設施明顯改善,崇尚創業、支持創業、主動創業的社會氛圍濃厚。
——創業孵化能力顯著增強。到2025年,有條件和有能力的旗縣(市、區)至少建成1個功能完善的農牧民創業園區(孵化基地)或返鄉創業園區(孵化基地)。
二、政策措施
(一)優化就業創業環境。
1.進一步完善城鄉一體化就業服務體系。完善統籌城鄉勞動者就業的政策體系,健全自治區、盟市、旗縣 (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五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在盟市、旗縣(市、區)設立統一的公共就業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蘇木鄉鎮、嘎查村基層公共就業服務網點能力建設,強化農村牧區勞動力就業服務工作,推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專業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勞務經紀人承接基層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處於無業狀態的農村牧區勞動力,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或《就業創業證》)、居住證等,可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請享受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允許農村牧區轉移就業勞動者在就業地、求職地、入鄉地做中止就業或返鄉入鄉登記。(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民政廳、農牧廳、公安廳等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2.進一步優化就業創業服務。各級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促進農牧民工返鄉創業和入鄉人員(指具有一技之長或掌握前沿科技的入鄉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和科技人員)、留鄉人員(指未轉移就業的留鄉農村牧區勞動力)等創業人員創業政策清單、申辦流程、補貼標準,及時為農村牧區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信息、就業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人力資源轉移就業登記服務,確保政策和服務落實到位。組織開展線上線下多元化就業創業指導,健全崗位信息公共發布平臺,實現崗位信息在線發布和跨地區共享,提高就業的精準匹配度。加強返鄉創業農牧民工和入鄉留鄉創業人員定期聯繫和分級分類服務,依託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政府服務大廳設立就業創業服務專門窗口,推動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基本公共服務信息共用共享,為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就地就近提供政策申請、項目推薦、創業培訓(實訓)、開業指導、融資服務、風險評估、跟蹤指導、社保接續等「一站式服務」。(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發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3.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支持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創新,將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扶持範圍,將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辦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按規定納入自治區創業園區(孵化基地)「以獎代補」項目給予扶持。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創業並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創業者,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享受創業地創業擔保貸款扶持政策。(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單位負責)
4.建立完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將農村牧區勞動力納入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體系,農村牧區勞動力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就業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培訓時間累計計算,符合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對培訓合格的,按規定給予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教育廳、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總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單位負責)
(二)擴大和穩定就業。
5.用人單位吸納一批。緊盯大型企業新建項目和改擴建項目,針對用工需求,組織農村牧區勞動力尤其是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訂單、定崗培訓,為企業輸送合格人才。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落實市場準入、企業融資、財稅減免、援企穩崗、政府採購、以工代訓等政策,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吸納農村牧區勞動力尤其是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加快信息網絡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共享出行、社區團購等新業態發展,支持農、林、牧業生產端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產銷對接,拓展農牧民工就業新領域。(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農牧廳、林草局、商務廳、扶貧辦、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單位負責)
6.扶持創業帶動一批。鼓勵、引導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創辦農牧產品加工、農牧民合作社、家庭農牧場、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創意農牧業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帶動更多農村牧區勞動力就業。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補貼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發展改革委、扶貧辦、市場監管局、財政廳等部門、單位負責)
7.勞務輸出轉移一批。加強京蒙勞務對接、周邊省(區、市)勞務對接和「春風行動」「內蒙古大型網絡招聘月」等專項活動,有效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等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勞務輸出工作,落實好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政策,推進農村牧區勞動力有組織轉移就業。加大家政服務業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家政服務培訓基地依託家政服務對接平臺開展勞務輸出。(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商務廳、農牧廳、扶貧辦、財政廳等部門、單位負責)
8.就地就近安置一批。以實施農村牧區基礎設施項目、農村牧區產業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和林業生態建設項目等為帶動,引導返鄉農牧民工、留鄉人員等通過「以工代賑」方式參與農田水利、村莊道路、人居環境整治、鄉村綠化等工程項目建設,實現就地就近就業。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就業的農村牧區勞動力,整合各類資源,開發鄉村保潔員、水管員、護路員、生態護林員等公益性崗位,託底安置返鄉農牧民工、留鄉人員等就業。(自治區農牧廳、水利廳、林草局、交通運輸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扶貧辦等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9.多渠道靈活就業一批。支持農村牧區勞動力通過臨時性、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多種形式實現靈活就業,靈活就業政策對城鎮戶籍和農村牧區戶籍勞動力一視同仁。因地制宜發展零工市場或勞務市場,搭建企業用工餘缺調劑平臺。鼓勵農村牧區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特色小店,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場地支持等政策。鼓勵網際網路平臺企業降低平臺服務費、信息中介費、加盟管理費等費用標準,支持農村牧區勞動力從事直播、網約配送等新就業形態增加收入。(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等部門、單位負責)
(三)鼓勵創業和返鄉創業。
10.切實降低創業門檻。對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降低註冊登記門檻,簡化服務流程,推行「多證合一」和「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登記方式,取消涉及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的行政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減少創業投資項目前置審批。允許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以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林權、生產技術等作價出資設立農牧民合作社或家庭農牧場,允許其兼營相應的農牧場休閒觀光服務。鼓勵返鄉創業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共創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圍繞規模種養殖、農畜產品加工、農村牧區服務業以及農牧業技術推廣、林下經濟、貿易營銷、農牧資配送、信息諮詢等合作建立營銷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分散市場風險。(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農牧廳、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林草局等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11.為創業者提供用地便利。各地區要把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創業用地納入城鄉發展、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積極改善創業環境。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騰退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創業用地需求;增減掛鈎騰退指標不足時,可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佔用未利用地建設農產品加工項目的,土地出讓金可參照所在區域基準地價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等確定出讓底價。創新土地草場流轉形式,鼓勵農牧民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和入股的形式流轉承包土地草場,鼓勵農牧民在自願前提下採取互換並地的方式解決承包土地碎片化問題。對通過租賃等流轉方式取得集體土地經營權發展種養業,不改變農用地性質和用途的,按農業用地政策免收相關費用。支持嘎查村集體依法依規將農村牧區閒置房屋、集體建設用地、荒地、林地和水面等優先發包給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創辦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牧廳、林草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12.強化創業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大力推廣小額信貸業務,探索「政府+銀行+保險」等融資模式,繼續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優化融資擔保服務機制,創新擔保方式,降低反擔保門檻。對符合條件的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貸款年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對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盟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門、單位負責)
13.加強社會保障和人才支持。切實做好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對於符合國家農村牧區危房改造政策的返鄉留鄉創業人員,列入當地農村牧區危房改造對象;對於在城鎮就業創業的返鄉農村牧區勞動力,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購買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的,按規定落實契稅、印花稅減免等優惠政策。支持在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集中的各類產業園區建設租賃型保障房。進一步優化社會保險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間,為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等創業人員提供及時有效的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服務,引導企業為員工依法依規參加工傷保險。鼓勵工商資本參與扶持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鼓勵、引導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到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就業或兼職。(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科技廳,內蒙古稅務局等部門、單位負責)
14.建立健全創業服務制度。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組織協調企業家、科技人員、創業成功人士等成立創業服務專家團隊和農村牧區創新創業導師隊伍,為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開業指導等專業服務。(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農牧廳、商務廳、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單位負責)
15.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依法辦理企業登記註冊的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和家庭服務企業等小規模納稅人,可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享受小微企業稅費減免和創業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創業扶持政策,其中,對首次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享受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及援企穩崗相關政策。(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門、單位負責)
1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對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的支持力度,保障農牧民工返鄉創業和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政策落到實處。對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創辦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符合農牧業補貼政策支持條件的,可採取直接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定向委託、以獎代補、先服務後補助等方式給予補助支持。對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招聘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並籤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經企業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經企業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同等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與城鎮職工同等參保繳費的失業農牧民工,按統籌地區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同一農牧民工既有農牧民工參保繳費記錄又有城鎮職工參保繳費記錄情形的,按照參加城鎮職工參保標準執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農牧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17.加強創業貸款貼息扶持。用好用活中央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大力支持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籤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對已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且已按時還清貸款的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出現經營困難的,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給予財政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當前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財政給予貼息。(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門、單位負責)
18.完善創業園區支持政策。依託現有各類合規開發園區、農牧業產業園區,盤活閒置廠房等存量資源,支持和引導整合發展一批重點面向初創期「種子培育」的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引導早中期創業企業集群發展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聚集創業要素,降低創業成本。對符合規劃、環評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建設,由當地政府給予一次性的建設補貼。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人員進駐由政府主導建立的各類開發園區標準化廠房創業的,3年內減免繳租金、物管費、衛生費、水電暖等費用,即第1年免繳、第2年減半、第三年減1/3;進駐民營主體領辦或共建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創業的,由同級財政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 維護農牧民工勞動保障權益。
19.擴大農牧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覆蓋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提高農牧民工參保意識,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將農牧民工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完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功能,優化線上線下轉移接續經辦流程,做好社保關係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結算工作,推進建築業農牧民工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對個體工商戶以個人身份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後補辦登記,不影響參保人員待遇。(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醫保局、商務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財政廳等部門、單位負責)
20.規範企業用工管理。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宣傳工作,提高農牧民工籤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指導督促企業依法招工用工,規範農牧民工勞動合同籤訂,加強建築、煤礦、家政等行業的勞動用工管理。積極落實建築行業農牧民工實名制管理,保障勞務派遣農牧民工合法權益。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欠薪等違法行為,實施「護薪」行動,完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相互協調、有序銜接的多元處理機制。(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司法廳、應急廳、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廳、高級人民法院、總工會等部門、單位負責)
三、組織保障
21.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牧區勞動力就業創業工作,將其作為穩就業和保居民就業重點,堅持市場就業和政府促進相結合,將鼓勵支持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列入當地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健全機制,綜合施策,穩定城鎮常住農牧民工就業,確保農牧民工就業形勢總體平穩,困難農牧民工及時得到救助。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返鄉農牧民工和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返鄉農牧民工、入鄉留鄉人員等創業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支持返鄉農牧民工、留鄉人員穩定就業、順暢就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22.提升工作保障,提升服務能力。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推進城鎮公共服務向農村牧區延伸,運用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作用,為農村牧區勞動力提供便捷高效的就業服務。完善旗縣以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創業服務功能,建立健全基層服務人員管理和培訓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回鄉入鄉擔任嘎查(村)勞動保障協理員。加大農村牧區就業創業政策落實力度,優化申領流程,精簡證明材料,確保政策便捷惠及享受對象。(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單位負責)
23.大力宣傳創業政策,提高政策知曉度。充分發揮全媒體優勢,廣泛挖掘農牧民工創業典型案例和創業經驗,講好就業故事,營造關心創業、尊重創業、支持創業的良好輿論氛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財政廳、總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單位負責)
各盟市要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量化獎勵和補貼標準,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於加快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有關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關於加快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關於加快醫學教育
創新發展的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3號)精神,進一步辦好醫學教育,應對疫情提出的新挑戰,服務健康中國、健康內蒙古戰略,改善自治區醫學教育存在的人才培養結構仍需優化、人才培養質量亟需提高、醫藥創新能力有待提升等狀況,加快自治區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決策部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醫學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重要地位,立足區情,借鑑國內外經驗,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優勢,以服務需求為導向,以新醫科建設為抓手,著力創新體制機制,分類培養研究型、複合型和應用型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健康內蒙古建設和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標。到2025年,自治區醫學教育學科專業結構更加優化,管理體制機制更加科學高效;醫科與多學科深度交叉融合、高水平的醫學人才培養體系基本建立,培養質量進一步提升;醫學人才使用激勵機制更加健全。到2030年,建成標準化、規範化、具有內蒙古特色的醫學人才培養體系,醫學科研創新能力顯著提高,服務衛生健康事業的能力顯著增強。
二、主要任務
(一)提升醫學專業學歷教育層次。2020年以後我區中等職業學校(含高職院校附屬中專學校)不再增設農村醫學、中醫專業,全區保留部分農村醫學、中醫專業點,並逐年縮減規模。到2026年,中等職業教育農村醫學、中醫專業點全部停止招生,原招收學生按招生專業和計劃培養直至畢業。嚴格控制高職(專科)臨床醫學類專業招生規模,重點培養高職層次農村牧區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發揮好現有本科醫學院校資源優勢,大力發展高職護理專業教育,加大護理專業人才供給,提高護理教育質量。加大康復專業人才培養力度,科學設置康復醫學、康復治療等相關教學內容,加快康復專業人才培養,對接群眾和社會需求。穩步發展本科臨床醫學類、中醫學類專業教育。適度擴大研究生招生規模,調整研究生招生結構,新增招生計劃重點向緊缺醫學人才傾斜。支持自治區高校建設博士學位授權點,特別是緊缺醫學類博士學位授權點,推進高層次人才培養。自治區教育、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加強對醫學相關院校專業結構、招收規模的宏觀調控,堅持以需定招,指導醫學相關院校合理確定招生結構和規模。醫學相關院校要結合人才需求和醫學教育資源狀況,對就業率偏低、社會需求量小的非醫學類專業或教育資源不足的專業,調減其招生規模。(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有關高校、中職學校)
(二)著力加強醫學學科建設。在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中,加大醫學及相關學科建設布局和支持力度。爭取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點,按需求設置麻醉、感染、重症、兒科等學科;擴大麻醉、感染、重症、兒科、精神科、老年醫學等緊缺學科專業碩士研究生招生規模;穩定麻醉、康復、檢驗、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本科招生規模。完善臨床醫學博士、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加強麻醉、感染、重症學科研究生課程建設,強化實踐能力和科研思維能力培養。支持自治區相關高校在醫學領域新建一批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和自治區重點學科與實驗室。(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有關高校)
(三)加大全科醫學人才、高層次複合型醫學人才培養力度。落實國家、自治區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相關激勵政策,加快推進全科醫生薪酬制度改革,拓展全科醫生職業發展前景。提升基層醫療衛生行業職業吸引力。繼續實施本科層次農村牧區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項目,落實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相關政策。根據我區實際需求,組織開展專科層次農村牧區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項目,為嘎查村衛生室和邊遠貧困地區及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蘇木鄉鎮衛生院培養一批專科訂單定向醫學生。建立全科醫學學院(院校教育)+全科專業培訓基地(畢業後教育)的全科醫學教學培訓體系,3年內推動醫學相關院校普遍成立全科醫學教學組織機構,加強面向全體醫學生的全科醫學教育,建設一批自治區全科醫學實踐教學示範基地,加強師資培訓。支持自治區高校建設臨床醫學(全科醫學)博士學位授權點,擴大臨床醫學(全科醫學)碩士招生規模。健全以職業需求為導向的人才培養體系,促進醫工、醫理、醫文學科交叉融合。鼓勵醫學相關院校推動「醫學+X」多學科背景的複合型創新拔尖人才培養、深化基礎醫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鼓勵醫學相關院校探索基礎與臨床融通的整合式八年制臨床醫學教育改革模式。(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高校)
(四)加快高水平公共衛生人才培養體系建設。強化公共衛生教育在自治區高等教育體系中的定位,注重預防醫學本科專業學生實踐能力培養。支持舉辦預防醫學專業高校成立公共衛生學院,增設公共衛生管理專業,由高等醫學相關院校公共衛生學院與自治區綜合疾控中心、傳染病醫院聯合組建公共衛生與健康研究中心或者協同創新發展中心,面向區內外加強醫學相關院校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醫院的醫教研合作,建設一批公共衛生實訓示範基地。將公共衛生碩士專業學位培養計劃作為公共衛生研究生教育的主體培養計劃,支持高等醫學相關院校與國內重點醫學院校聯合創立發展公共衛生博士專業學位教育,支持開展多學科背景下的公共衛生高層次人才培養改革試點。加大高層次專業人才供給,將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相關學科專業納入「自治區關鍵領域急需高層次人才培養專項招生計劃」支持範圍,支持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一級學科博士點建設,增加專項研究生招生計劃數量,在「十四五」期間持續擴大培養規模。(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科技廳,有關高校)
(五)提高生源質量,培養仁心仁術的醫學人才。本科院校臨床醫學類、中醫學類專業全部列入本科一批招生專業。根據自治區對醫學人才的需求,適度調整預防醫學、藥學、護理學等醫學類專業為本科一批招生專業,積極採取措施吸引優質生源報考醫學專業。醫學相關院校要深化教學內容、課程體系和教學方法改革,以「新醫科」建設為統領,推進「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2.0」,加大醫學一流專業建設力度,到2025年建設一批國家級、自治區級醫學一流專業建設點。強化醫學生職業素養教育,加強醫學倫理、科研誠信教育,發揮課程思政作用,著力培養醫學生救死扶傷精神。推進醫學教育課堂教學改革,著力提高教學水平,加強教研室等基層教學組織建設。強化對醫學生的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傳染病防控知識等教育,參與編寫傳染病學等醫學類精品教材,將中醫藥課程列入臨床醫學類專業必修課程。強化現代信息技術與醫學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探索智能醫學教育新形態,支持醫學相關院校建設一批國家級、自治區級醫學虛擬仿真實驗教學一流課程和醫學線上線下精品課程;積極參與建設國家臨床醫學、中醫學、公共衛生等教學案例共享資源庫,搭建自治區醫學教育教學資源平臺。加快基於器官系統的基礎與臨床整合式教學改革,研究建立醫學生臨床實踐保障政策機制,強化臨床實習過程管理,加快以能力為導向的學生考試評價改革。加強護理專業人才培養,構建理論、實踐教學與臨床護理實際有效銜接的課程體系,加快建設高水平「雙師型」護理教師隊伍,提升學生的評判性思維和臨床實踐能力。注重老年護理、嬰幼兒護理專業人才培養,推進高職醫藥類高水平專業群建設。建設自治區院校醫學教育發展基地,帶動院校醫學教育水平整體提升。相關院校在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進一步加強對考生職業素質和臨床實踐技能的考查。不斷完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蒙醫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以下簡稱住培)的有機銜接。(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有關高校)
(六)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蒙醫藥)教育。強化中醫藥(蒙醫藥)專業建設,集中優勢資源做大做強中醫藥(蒙醫藥)主幹專業。支持相關院校申報中西醫(蒙西醫)、臨床醫學學位點建設,支持醫學院校加強對中醫藥(蒙醫藥)傳統文化功底深厚、熱愛中醫(蒙醫)的優秀學生的選拔培養。強化傳承,把中醫藥(蒙醫藥)經典能力培養作為重點,提高中醫(蒙醫)類專業經典課程比重,將中醫藥(蒙醫藥)經典融入中醫(蒙醫)基礎與臨床課程,強化學生中醫(蒙醫)思維培養。建立早跟師、早臨床學習制度,將師承教育貫穿臨床實踐教學全過程。支持編寫一批符合中醫藥(蒙醫藥)教育規律的核心課程教材。注重創新,探索多學科交叉創新型中醫藥(蒙醫藥)人才培養之路。(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有關高校)
(七)夯實高校附屬醫院醫學人才培養主陣地。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要深化醫教協同,加強和規範高校附屬醫院等臨床教學基地管理,制定完善自治區相關高校附屬醫學院等臨床教學基地考核評價辦法,規範附屬醫學院等臨床教學基地的認定審核和動態管理,將學生醫師資格考試通過率、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通過率等納入高校附屬醫院等臨床教學基地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將教學質量作為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醫療衛生職稱晉升評價的重要條件。高校要把附屬醫院等臨床教學基地的教學、科研建設納入學校發展整體規劃,根據醫學人才培養規模、醫學生臨床實踐教學和科學研究等需求,科學規劃設置附屬醫院等臨床教學基地的數量,既要保證滿足醫學生培養需求,也要防止盲目增設;強化附屬醫院的臨床教學主體職能,增加對教學工作的經費投入。高校附屬醫院等臨床教學基地要妥善處理好醫療、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關係,把醫學人才培養作為重要工作,健全臨床教學組織機構,完善教學激勵機制,穩定教學管理隊伍,圍繞人才培養設立和完善臨床實踐技能培訓中心功能,整合優化臨床科室設置,設立專門教學門診和教學病床,著力推進醫學生熟練掌握常用臨床技能,做到早臨床、多臨床、反覆臨床。(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有關高校及其附屬醫院)
(八)系統推進綜合性大學醫學教育統籌管理。實化醫學院(部)職能,完善大學、醫學院(部)、附屬醫院醫學教育管理運行機制,強化附屬醫院醫學生培養主體責任,保障醫學教育的完整性;配齊配強醫學教育各級管理幹部,在現有領導職數限額內,加快實現有醫學專業背景的高校負責人分管醫學教育或兼任醫學院(部)主要負責人。推進省(區)部(委)共建醫學院校,完善管理體制機制,加大支持力度,提升辦學能力和水平。(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有關高校)
(九)推動醫學教育質量評估認證制度落實。加快推進醫學教育專業認證,鼓勵、支持相關院校積極參加醫學教育質量評估與認證,促進實現醫學專業全覆蓋的醫學教育認證目標。逐步將認證結果向社會公布,對認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取消相關專業招生資格。將醫師資格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通過率作為評價醫學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內容。將住培結業考核通過率、年度業務水平測試結果等作為住培基地質量評估的核心指標,對住培結業理論考核通過率連續2年排名在國家後5%位次的專業基地予以減招。(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有關高校)
(十)加快建立醫藥基礎研究創新基地。發揮綜合性大學、綜合性醫科大學的學科優勢,探索建立「醫學+X」多學科交叉融合平臺和機制。圍繞生命健康、臨床診療、生物安全、藥物創新、疫苗攻關等領域,建設臨床診療、生命科學、藥物研發高度融合,醫學與人工智慧、材料等工科以及生物、化學等理科交叉融合,產學研融通創新、基礎研究支撐臨床診療創新、西醫與中醫(蒙醫)共同發展,具有地方特色、高水平的醫藥基礎研究創新基地。(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科技廳,有關高校)
(十一)健全和完善住培制度。加強住培基地體系建設,完善基地評估機制,強化動態管理,促進內涵建設,確保培訓質量。夯實住院醫師醫學理論基礎,強化臨床思維、臨床實踐能力培養,將醫德醫風相關課程作為必修課程,提高外語文獻閱讀與應用能力。加大全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麻醉科、急診科、臨床病理科、重症醫學科等緊缺專業住培力度。爭取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試點,加快複合型公共衛生人才培養進程。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住院醫師待遇保障辦法,健全和完善住培待遇落實方案,指導和督促培訓基地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變動、所在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結合實際制定培訓對象薪酬待遇發放標準,培訓對象工資待遇水平應與培訓基地同類人員一致,保障住院醫師合理待遇,鼓勵培訓基地對全科、兒科等緊缺專業培訓對象的薪酬待遇予以傾斜。對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培訓基地依法與其籤訂勞動合同,明確培訓期間雙方權利義務,培訓結束和勞動合同到期後依法終止,培訓對象自主擇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落實好「兩個同等對待」的政策要求,即:面向社會招收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培訓對象培訓合格當年到醫療衛生機構就業的,在招聘、派遣、落戶等方面,按當年應屆畢業生同等對待;對經住培合格的本科學歷臨床醫師,在人員招聘、職稱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與臨床醫學、中醫(蒙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要將「兩個同等對待」明確納入人員招聘簡章、職稱晉升文件中。要將「兩個同等對待」作為住培基地評估的核心指標、公立醫院年度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並納入健康內蒙古建設年度工作綜合考核。依託現有資源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質量提升工程,加強自治區住培信息化平臺建設,推進培訓基地信息化建設,創建一批國家示範基地、重點專業基地、骨幹師資培訓基地和標準化培訓實踐技能考核基地。(責任部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二)持續推進繼續醫學教育創新發展。健全和完善醫務人員全員繼續醫學教育制度,落實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繼續醫學教育主體管理職責,不斷完善繼續醫學教育課程體系,將醫德醫風、法律法規、急診和重症搶救、感染和自我防護,以及傳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知識與技能作為醫務人員繼續教育的必修課。創新繼續教育方式,大力發展遠程教育,健全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網絡,穩步推進繼續醫學教育信息化管理,繼續教育項目申報、評審、公布、日常管理、學分授予實現系統全過程管理。鼓勵醫務人員按照需求自主選擇學習平臺,通過慕課、微課、遠程視頻等創新性教育形式進行線上學習,逐步推廣可驗證的自學模式,緩解工學矛盾。強化繼續醫學教育教學學習結果應用考核,將醫務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情況納入其年度績效考核的必備內容,作為年終考評、職務(職稱)晉升、崗位聘任和定期考核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要加大投入,依法依規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並加強經費管理,保證所有在職在崗醫務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職業再培訓。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中,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強調臨床實踐等業務工作能力,破除唯論文傾向。(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高校、各級各類醫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幫助解決醫學教育創新發展有關問題。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統籌資源、落實責任,把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點工作計劃。(責任部門: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
(二)實施重大工程。統籌各方資金資源,加大對醫學教育投入。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改革創新,支持「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2.0」等重大改革。支持國家住培示範基地、標準化住培實踐技能考核基地、國家蒙醫藥高層次人才培養基地、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信息化等建設。(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健康委,有關高校)
(三)保障經費投入。自治區對醫學相關院校醫學類學科專業生均定額撥款係數參照最高檔執行。積極支持醫學教育創新發展,優化培養結構,提升培養質量。根據財力、物價變動水平、培養成本等情況,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醫學類學科專業生均定額撥款標準、住培補助標準。支持相關高校優化支出結構,加大醫學人才培養和醫學學科建設投入力度。充分調動社會、醫療衛生機構、個人的積極性,健全多元化、可持續的醫學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和政府投入動態調整機制。(責任部門和單位: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衛生健康委,有關高校)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擔保行為,推動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註冊地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融資擔保公司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按照中國銀保監會等9部委《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等文件要求,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等機構應當納入融資擔保公司監管範圍。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地方金融工作機構) 是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部門。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 督促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完善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建立新型政銀擔合作關係和風險分擔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積極參與建設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通過資本金投入、風險補償、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支持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提供融資服務。
第七條 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自治區融資擔保行業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的信息管理,依法公開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八條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融資擔保行業監管人員的培訓,提升監管能力;組織開展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培訓,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設 立
第九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應當向擬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擬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逐級報送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接受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承辦代收材料、提出擬辦意見等工作。擬設立自治區級融資擔保公司的,直接向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股東出資應真實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為發行債券提供擔保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範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股東或發起人會議有關決議、股東名冊,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以及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草案,財務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業務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公司部門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等申報材料;
(二)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報告、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三年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複印件、同意接受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對帳戶資金監管的授權書等材料。
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對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堅持審慎原則,聽取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對擬設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管理、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等方面的規劃,並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履職能力測試和監管合規提示。
第十三條 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向擬註冊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十四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將備案信息逐級報送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註冊地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註冊地省級融資擔保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報請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六條 註冊地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比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向擬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材料。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與開展業務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資金且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並向擬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提供運營資金入帳原始憑證複印件等材料。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程序和期限,適用本細則第九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司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併、分立或減少註冊資本,由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逐級報送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變更的,融資擔保公司持書面決定到註冊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在變更有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將備案信息逐級報送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營業地址;
(三)增加註冊資本金;
(四)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六)變更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發生本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變更事項,涉及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登記事項變更的,由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工作應當接受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註銷並公告,並由註冊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章 業務範圍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融資擔保業務:
(一)借款類擔保業務;
(二)發行債券擔保業務;
(三)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
(二)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諮詢等服務業務。
第二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
(三)受託投資;
(四)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
第二十六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
第五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後管理、代償責任追償、關聯交易管理、財務制度等方面的業務規範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擔保責任餘額、放大倍數和集中度。
第二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擔保業務在保餘額佔比50%以上且戶數佔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三十條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三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餘額10%的, 實行差額提取。
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按照審慎監管要求,提出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並結合自身財務狀況和風險抵禦能力提取一般準備金。
第三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的規定,保障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保持充足代償能力,不得抽逃註冊資本金。
第三十四條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的融資擔保費率。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將業務數據與融資擔保公司監管系統對接,並且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可比性原則,向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應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提供與融資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被擔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質押方式向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有關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融資擔保監管信息化建設,通過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信息系統歸集監管信息,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統計分析制度,對其經營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控,開展行業風險監測預警。
第三十九條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年度監管評級結果等情況,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第四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於每月(季度、年)初10日前通過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報送上月(季度、年)業務及財務數據。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註冊地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融資擔保公司,未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但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四十一條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年)度分析評估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報送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按季(年)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依規採取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開展檢查前應當向融資擔保公司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第四十三條註冊地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經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
(二)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三)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各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五條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製度,及時將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承擔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應當制定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處置重大、突發風險事件,保護債權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合法權益。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融資擔保公司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作出判斷,採取防範化解措施,並在事件發生後的2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可能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4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處置完畢後的30日內將事件的整體處置情況報告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由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發現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 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同時將其違法違規情形及處罰意見逐級報送自治區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融資擔保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政辦發〔2010〕67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國家和自治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有關政策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王皓
校對:董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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