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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蔓延所採取的應急措施,如隔離、延期復工、延期開學和交通管制等,可能會導致已經訂立的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及時履行,從而面臨違約責任的追究。那麼,傳染病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當事人能否據此主張免責?
權威解答
1.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2020年2月10日答記者問(摘自《企業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麼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說法律有相應規定》
2.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2003年6月11日生效,已失效)第三條
3.儘管醫學專家對非典型肺炎的症狀、成因等存有不同的看法,但從法律上分析,我們認為,非典型肺炎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一種世界範圍內爆發的疫情,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而且具有廣博醫學知識的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從其爆發至今,還沒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甚至還沒有確定確切的傳染源;儘管有許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經過治療病癒出院,但到目前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這種異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種自然災害。
——《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律適用》2003年第6期。
裁判規則
1.銷售代理合同履行期間,在銷售區域內發生了「非典」疫情,導致銷售代理方未能按約完成任務,構成不可抗力——濟南東風製藥廠與吉林九鑫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雙方籤訂藥品銷售合同,代理方在「非典」疫情期間未能按約完成銷售,本應按約承擔賠償責任,但鑑於履行合同期間,非典疫情的爆發嚴重影響了銷售行為,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故應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2004)民二終字第16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民商事審判指導》2004年第2輯(總第6輯)
2.流行病傳染範圍很小,不構成對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的危害的,不構成不可抗力——孟元訴中佳旅行社旅遊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履行旅遊合同的過程中爆發流行性疾病,但疫情範圍很小,不構成對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的危害,不構成不可抗力,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以出現傳染病疫情作為免責解除合同的依據。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2期(總第100期)
3.雙方籤訂合同時已經預見到非典時期特殊情況並對此作出明確約定,疫情出現不得作為變更合同的依據——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曲阜市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在籤訂合同時,已經對「非典」時期的特殊情況做出了明確的預見和約定,後因「非典」疫情導致的圖紙變更和工程價款減少不屬於合同籤訂後發生的情勢變更,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以出現疫情作為變更合同的的依據。
案號:(2017)魯民申3251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4.「非典」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非典」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基於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對因「非典」造成的停業損失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部分。
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220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5.「非典」疫情如果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就不能被視為不可抗力——開封市興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開封市教育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非典」疫情並不是對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響,如果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視為不可抗力。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三種情形的出現,是否造成在建工程必須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況,均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另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告知義務,對此,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案號:(2010)汴民終字第1073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實務觀點
1.主張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而減輕或者免除合同法律責任,需要考慮的因素
問: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等遲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勢明朗、防控措施實施後訂立的合同,一般認為當事人已有相當預期,在無其他因素情形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二、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三、鑑於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至措施解除為社會公知性事實,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可以此為基礎,企業亦可自行舉證證明其因突發疫情與政府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自身經營不能及恢復經營的期間。
(摘自:《疫情防控涉及你我他,你關心的民商事法律問題都在這裡了!》,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發布時間:2020年2月6日)
2.受疫情影響,消費者主張解除旅遊合同時應在減少自身損失的同時避免不合理增加旅行社責任
問:受疫情影響,消費者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旅遊合同,應當如何處理?
答:因疫情嚴重,全國旅行社團隊遊業務和「機票+酒店」產品被宣告全部暫停,消費者此時可根據實際出行情況,與旅行社協商變更或者解除旅遊合同,妥善處理旅遊合同糾紛,減少自身損失的同時,亦避免不合理增加旅行社責任。
3.合同當事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履約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規定或合同條款來主張權利,但須保留相應證據
問:受疫情影響,導致商業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約定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此次疫情,可能導致部分商業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能正常履約引發訴訟。如確因本次疫情導致商業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條款,主張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責任或者待疫情結束後繼續履行合同,但須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政府關於交通管制、延遲企業復工復業等文件、新聞、簡訊、微信、現場照片或視頻等,並及時向對方當事人發函告知相關情況,讓對方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且要保留通知的證據。
(以上觀點2和觀點3摘自:《疫情期間的這些法律問題,黑龍江高院為您一一解答!》,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時間:2020年2月3日)
4.非典型肺炎疫情導致的債務不能履行的合同案件類型
(1)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主要是買賣合同,表現為債務履行期限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期間,因債務人員工患非典型肺炎住院或被隔離、工廠轉產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或債務人本人患非典型肺炎住院、被隔離,無法如期履行合同。例如,當事人雙方訂立買賣毛巾的合同,賣方毛巾廠供應毛巾,交貨日期為4月中旬。由於非典型肺炎疫情爆發,毛巾廠按照政府的要求轉產口罩,致其履行不能,毛巾廠不能履行原合同義務構成不可抗力。
(2)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主要是租賃、承包酒店、旅店、商場從事餐飲服務業的合同。承租人、承包人以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期間客流量銳減為由要求出租人、發包人減免租金、承包金。例如,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作酒店生意,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客流量銳減,故要求出租人減免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的租金。
(3)提供勞務、服務為內容的合同。提供勞務類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於債務人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等。這類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一旦債務人患有非典型肺炎、或者因為被隔離、政府取締大型演出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提供服務類合同主要是指旅遊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例如,旅行社組織「五·一」長假遊,但因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不取消。再如,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導致受託人遲延領取保管的財物等。
(4)不動產等大型工程建設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這類合同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因在建項目大量使用民工,為防治非典型肺炎蔓延、傳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動,或民工被隔離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不能及時竣工。
(5)其他合同債務糾紛。如因為債務人患有非典型肺炎或被隔離,致使其無法交電話費、手機費等形成的消費領域的糾紛。
5.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和法律後果
(1)正確適用法律關於不可抗力構成條件的規定,從嚴把握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
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當事人以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債務不能適時履行的抗辯事由,要求法院免除其債務責任的,法院應當堅持既要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依法、客觀、公正地認定非典型肺炎疫情對當事人債權債務的影響。要從嚴把握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即: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以前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而且,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非典型肺炎疫情,但並沒有導致當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種情況不能視為不可抗力。要嚴格甄別不可抗力事件,防止債務人借非典型肺炎疫情發作,以不可抗力為藉口逃避合同義務。
(2)正確認定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後的法律後果
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細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時不能履行(或者說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類型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與不履行。
非典型肺炎疫情一旦構成不可抗力,法院應從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場出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案件,不應一概判決解除一切合同,免除債務人的全部責任。總體說來,對於一時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債權人要求變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應判令當事人變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對於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以上觀點4和觀點5摘自:《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律適用》2003年第6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法信、山東高法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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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視界】傳染病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