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的轉帳,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2021-01-09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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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人間為聯絡感情、表達愛意,經常出現頻繁轉款的情況,由於戀愛期間往往對轉帳內容未明確約定,或約定了也因面子問題未讓對方出具書面借據,一旦分手後,雙方往往各執一詞,爭執不斷。今天將關注——戀愛期間轉帳、分手後發生糾紛,該怎麼辦?

2017年,陳濤、張麗蓉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後談戀愛。陳濤對張麗蓉很是喜歡,經常給其買各種禮物,逢年過節還會用微信發小額紅包。隨著關係的升溫,雙方經濟來往愈加頻繁。2018年9月,陳濤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向張麗蓉支付了10萬元,兩個月後,張麗蓉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分三筆向陳濤返還了3萬元,剩餘7萬元雙方未再提及。

但2019年,雙方因故分手,本應和平分手的陳濤和張麗蓉卻因這7萬元轉帳發生了糾紛,張麗蓉稱錢是陳濤送給自己的,否認曾向陳濤借錢,並要求陳濤出示證據。

僵持到2020年,陳濤將張麗蓉起訴至法院,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萬元、2、判令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借款履行之日。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陳濤向法庭出示了銀行轉帳10萬元及張麗蓉微信轉回3萬元的憑據,以主張轉款系張麗蓉向自己借款的事實。而張麗蓉則辯稱:轉帳系雙方戀愛期間陳濤的自願行為,有贈與的性質,在履行完畢後,也沒有法定撤銷的情形。況且陳濤並沒有出具轉帳系借款的相關證據,張麗蓉認為他們雙方沒有借貸的意思表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陳濤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後認為:情侶在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產贈與或者日常消費系維持感情的必要支出,屬於正當需要,可以不予返還。然而本案涉及金額已達十萬元,已經超出情侶之間的日常消費需要,應當進一步審查轉款發生時間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陳濤為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提供了銀行轉帳記錄為證據,稱轉款時沒有叫被告張麗蓉出具借條的做法符合情侶間借款的可能性做法,因此對原告陳濤訴稱的轉款系借貸關係的主張予以認可。被告張麗蓉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轉帳系原告陳濤對她的贈與,同時,她不能準確說明她在收到10萬元轉帳後的兩個月後,又轉回3萬元的款項的性質,法院認定張麗蓉具有還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一審判決被告張麗蓉返還原告陳濤借款7萬元。對於陳濤主張張麗蓉承擔借款利息的訴求,法院沒有支持。

一審判決後,陳濤又主動與張麗蓉達成和解協議,只要求張麗蓉償還5萬元並分為三期支付,兩人的恩怨就此了結。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讀嘉賓

成都市大邑縣司法局

副局長 謝天新

大邑縣法律援助中心

工作人員 彭建

本案中,張麗蓉並未向陳濤出具借條

為什麼法院仍認定轉款行為屬於借貸關係?

情侶間轉帳容易發生無償贈與、共同支出還是資金借貸等等難以區分的情況,因此發生糾紛後應結合相關證據材料查明雙方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轉帳的性質,因此法院支持了本案原告的主張。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告提供了證據證明雙方有其他債務或借貸關係,那麼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的舉證責任就在原告一方。

法院為什麼沒有支持

陳濤要求張麗蓉承擔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本案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沒有約定利息,因此法院沒有支持陳濤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情侶間的財產贈與應如何正確處理?

對於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要看財物金額大小,小額贈與包含聯絡感情與表達愛意的意思表示,這種贈與屬於一般性贈與,在戀愛終止時,贈與方不能主張返還。對於大額贈與要看贈與的性質,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贈與,當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贈與方可要求返還。

《民法典》對借款合同有哪些新規定?

《民法典》對於借款合同的規定相較於舊法的重大變動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而非「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②高利放貸行為無效。《民法典》對於高利放貸合同認定無效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增加規定了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內容。當然,此類合同若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應當屬於部分無效合同,即超出國家規定的那部分利率約定無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沒超出國家規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

③對於利息的規定的變化,即不再區分借貸雙方是單位還是個人,也不區分出借人是否為金融機構。即借貸雙方中即使有一方屬於單位,如果借款合同對利息未作約定,同樣視為不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應如何防備風險?

1、要確定借款人是否有償還的能力,這是避免糾紛產生最主要的前提條件;

2、要保留相關證據,借據的書寫一定要規範,載明時間、金額、幣種、用途等要素,金額一定要用大小寫書寫。

3、大額借款一定要採取銀行轉帳方式打入債務人帳戶,並保留好打款憑據;

4、注意借條的訴訟時效,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3年,約定了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5、借款有保證人的要明確寫明保證人,並註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借條上只有第三人籤名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視為見證人而不是擔保人;

6、借款有抵押的法律規定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要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7、借款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唐洪春 主編:張婭

原標題:《戀愛時的轉帳,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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