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楚網黃石新聞網(黃石日報)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從知識和能力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大家深知,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更是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意識、安全管理能力直接影響到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而新安法實施後隨即頒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80號令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進行了修改,新增的第二十四條提出了類似於「先崗後證」的規定,這一條款的修改,看似更為人性化,便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上崗後有較為充足的時間參加培訓並取證,但仔細分析,感覺這一條款更「非人性化」——試想,一個連自己應盡啥職責、應履行啥義務都不清楚的人,如何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五落實五到位」要求?一個連自己都沒有資質卻依然上崗的人員,如何去要求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無論高危與否,主要負責人都必須先證後崗,就像杜絕「無證駕駛」一樣杜絕無證上崗。唯有如此,才能使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強烈的紅線意識、底線思維去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全面落實好主體責任。
(孫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