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持續20年的婚姻關係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一時間在平靜的小山村引起了不小的波動。接到判決書的張楠和孫梅均感到吃驚。怎麼回事呢?
張楠的母親和孫梅的母親是親姐妹關係。張楠和孫梅於1990年10月,依照雙方父母的意願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及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至今未領結婚證。婚後一度關係尚可,於1992年1月生下一名男孩。2016年3月張楠外出打工至年底回家,發現妻子孫梅與同村村民陳某關係曖昧,也聽到了一些孫梅和陳某的閒話,二人感情開始變化。後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爭吵。張楠甚至動手打理孫梅,致二人感情惡化。2019年11月,張楠起訴,要求與孫梅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系姨姐弟關係,雖然二人按照農村習俗「結婚」並共同生活多年,但因違反《婚姻法》的規定,其婚姻關係屬於無效婚姻。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張楠與孫梅婚姻關係無效。
【什麼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張楠與孫梅的婚姻,因違反《婚姻法》第十條(二)的規定,理應宣告無效。
【婚姻無效如何處理】
無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為體現國家強制力對無效婚姻的幹預和制裁,對於無效婚姻不能按撤訴處理,應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對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因屬於非訟案件,應比照適用特別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八十條的規定,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關於無效婚姻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關於無效婚姻所發生的財產問題如何處理】
1、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
3、也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債權債務的處理。(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於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於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5、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
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