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3):無效婚姻人民法院會按何種方式處理?

2021-01-15 法官解疑

【案情簡介】持續20年的婚姻關係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一時間在平靜的小山村引起了不小的波動。接到判決書的張楠和孫梅均感到吃驚。怎麼回事呢?

張楠的母親和孫梅的母親是親姐妹關係。張楠和孫梅於1990年10月,依照雙方父母的意願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及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至今未領結婚證。婚後一度關係尚可,於1992年1月生下一名男孩。2016年3月張楠外出打工至年底回家,發現妻子孫梅與同村村民陳某關係曖昧,也聽到了一些孫梅和陳某的閒話,二人感情開始變化。後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爭吵。張楠甚至動手打理孫梅,致二人感情惡化。2019年11月,張楠起訴,要求與孫梅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系姨姐弟關係,雖然二人按照農村習俗「結婚」並共同生活多年,但因違反《婚姻法》的規定,其婚姻關係屬於無效婚姻。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張楠與孫梅婚姻關係無效。

【什麼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張楠與孫梅的婚姻,因違反《婚姻法》第十條(二)的規定,理應宣告無效。

【婚姻無效如何處理】

無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為體現國家強制力對無效婚姻的幹預和制裁,對於無效婚姻不能按撤訴處理,應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對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因屬於非訟案件,應比照適用特別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八十條的規定,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關於無效婚姻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關於無效婚姻所發生的財產問題如何處理】

1、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

3、也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債權債務的處理。(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於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於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5、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

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相關焦點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 宣布婚姻無效
    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且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是有法律效力的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雖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 婚姻法:這4種情況屬於無效婚姻,拿了結婚證也沒用
    無效婚姻,它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
  • ​彩禮、家暴、生育、離婚……最高法明確了這些婚姻大事(附...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 最高院案例與觀點 婚姻篇
    上海律師2.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成員死亡的,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上海婚姻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3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成員以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除非承包地為林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系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況下
  • 涉及時間效力、婚姻家庭...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 廣州婚姻律師王幼柏團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司法解釋的20大變化
    為了更好地理解新法在婚姻家事領域的變化,本文作統一概述。 變化1:婚姻無效的情形僅限於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及未到法定婚齡 若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行為、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及未到法定婚齡的,所締結的婚姻均為無效婚姻。
  • 婚姻家庭糾紛審判熱點、難點35個問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一方取得房屋當予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又由於兩人在購置房屋時以共同組建家庭為目的,雙方均未提供所購房屋的產權份額有過約定的證據,故在共同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後,因市場因素房屋價值獲得增值,該增值部分的財產當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則予以處理。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鑑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多個,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沿用2011年《案由規定》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即對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我們幫您梳理好了
    二|結婚 要點三: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要點四: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不能撤訴。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 民法典時代,你的婚姻家庭面臨哪些變化?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在經濟高速發展、社會關係不斷演化的背景下,婚姻家庭關係也呈現出日益複雜的趨勢。關於婚姻家庭等案件繁多複雜,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針對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了相關規定。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我們幫您梳理好了→
    要點二: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結婚要點三: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 隱瞞愛滋史結婚,上海首次適用《民法典》撤銷婚姻關係
    攜手感情穩定的戀人步入婚姻的殿堂腹中還孕育著二人愛的結晶誰料領證第二天丈夫主動告知自己罹患愛滋病多年……愛滋不屬於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在《民法典》實施前這段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
  • 脅迫婚姻已三年還能否撤銷?
    牛女不願繼續在威脅當中應付與羊男的婚姻,在2003年7月,向民政部門提出撤銷二人的婚姻。民政部門對牛女提出撤銷與羊男婚姻的申請進行研究後回答,羊男的確用脅迫的方式強制與牛女結婚,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撤銷權為1年,而二人登記結婚已經3年,不能撤銷。
  • 起訴離婚後,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呢?看完就明白了!
    那麼如果一方起訴離婚後,婚姻關係會不會自動接觸呢?現在就由找法網來告訴你吧。一網友諮詢:我的老公在談戀愛時非常地疼我,總愛為我準備好一切,性格不是那種強勢的大男人,當時我覺得跟他在一起很舒服,所以我們在一起差不多一年就結婚了。他是家裡的獨子,所以我們結婚後還是跟他爸媽一起住,也是在結婚後我發現他原來是個「媽寶男」,整天都是「我媽說,我媽說……」,他也對我婆婆言聽計從。
  • 結婚時未到法定年齡,用姐姐身份證登記結婚,這段婚姻還有效嗎?
    2009年8月,原、被告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被告湯琳當時年齡未滿22周歲,被告湯琳便用姐姐的身份證和張恭維登記結婚。婚後二人常因家務瑣事爭吵。2012年3月,原告張恭維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湯琳離婚。
  • 2006年自考法律《婚姻家庭法(一)》聽課筆記
    第三階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門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凡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婚姻撤銷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未達法定年齡,僅辦婚禮的「婚姻」無效
    但是在我國,很多人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便決定結婚,因為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於是便先辦婚禮,小兩口先以夫妻名義過著,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要切記,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的婚姻都是無效的,你到法院起訴婚姻問題,法院都不會受理。下面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 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的奇葩案件解讀
    近日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的「奇葩」案件。 阿美、大勇二人經人介紹認識,相處幾個月後便登記結婚。阿美名下有一處位於某小區的婚前房產。她怎麼也沒想到,婚後不久,大勇就打起了這套房子的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