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 10-12月如何算個稅、扣3500還是5000等關於個稅改革問題

2020-11-29 中國稅務網

2018年9-10月份工薪所得個稅計算樣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過渡期」),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為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稅法調整期間工薪所得稅款計算和申報,舉例如下:

中國居民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單位發放的正常工資12000元,節假日補貼3000元,共計15000元,10月份取得單位發放的正常工資12000元,加班補貼1000元,共計13000元。如果李某每月「三險一金」個人負擔部分為2000元,那麼李某9月份和10月份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多少?扣繳單位在什麼時候辦理上述稅款的申報呢?

答: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基本減除費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上述的基本減除費用和稅率能否按照新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實際拿到錢的時間來劃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拿到工資的,按新規定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計算, 2018年10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稅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舊稅率表計算稅款。

(1)李某2018年9月份拿到的工資,按照稅法修改前的規定計算稅款:

(12000+3000-2000-3500)×25%-1005=1370元

按規定,單位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號前申報納稅,因此,扣繳單位應該在2018年10月申報期(1號至15號,國慶假日順延,順延時間我局另行公告)內辦理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工資的稅款扣繳申報手續,申報表填報要素具體如下:

(2)李某2018年10月份拿到的工資,按照新規定計算稅款:

(12000+1000-2000-5000)×10%-210=390元

扣繳單位在2018年11月申報期(1-15號)內辦理李某2018年10月份取得工資的稅款扣繳申報手續,申報表填報要素具體如下:

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申報知識問答

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面實施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過渡期」),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規定的相關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

那麼過渡期間,什麼樣的收入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對這些問題,市稅務局給出了回答:

一、過渡期間,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答:1.按照過渡期安排,對於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工薪所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基本減除費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基本減除費用為5000元/月,「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如下:

註:納稅人在過渡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扣除個稅新法規定的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費用,

舉例說明:

中國居民李某2018年10月應發工資12000元,扣除當月基本醫療、養老、失業保險個人負擔部分支出2000元後,李某10月份實際到手工資10000元,則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資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本月工資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2000-2000-5000=5000元。

(2)本月工資應納稅額=本月工資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5000×10%-210=290元。

2.對於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

背景知識:

專項扣除:是對稅法允許扣除的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簡稱「三險一金」)進行歸納後,新增加的一個概念。

專項附加扣除:是對個稅新法所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附加扣除費用的統稱。

基本減除費用:是最為基礎的一項生計扣除,全員適用,考慮了個人基本生活支出情況,設置定額的扣除標準,稅法修改前為3500元/月,修改後為5000元/月。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基本減除費用之外,由國務院決定以扣除方式減少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如稅優商業健康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

二、什麼時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通知」規定的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舊稅率表。也就是說,是否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實際拿到錢的時間來劃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拿到工資的,無論屬於哪個月的勞動所得,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王某2018年8月份在單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份的工錢,那麼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錢也應該按照個稅新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背景知識:

勞動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工作的月份。納稅人在哪幾個月工作,那麼工作的這幾個月就分別是每月工資的勞動所屬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單位工作了一個月,那麼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這筆工錢的勞動所屬期。

稅款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領取工資的月份,納稅人在哪一個月拿到工資,那麼拿到工資的這個月就是稅款所屬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的勞動工資,那麼該筆工資的稅款所屬期就是2018年10月。新舊稅法的執行時間,是以工資的稅款所屬期進行劃分,而不是以勞動所屬期來劃分。

三、有的單位把本來該在2018年9月底發的工資,拖到10月份和正常工資一起發,那麼10月份拿到的這兩筆工資能不能分開作為兩個月工資計算稅款呢?

答: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這裡的「按月預扣稅款」是指扣繳單位按照納稅人每月實際取得的全部工資性收入計算稅款。因此,納稅人2018年10月計稅工資為扣繳單位於10月1日-30日期間發放的全部工資。無論扣繳單位10月期間實際發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應發工資,亦或是10月內分次發放的國慶節節日補貼,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放的,都應合併作為10月份工薪所得,可以按照個稅新法過渡期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按月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過雖然能適用個稅新法,但因為合併後只能扣除一個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因此,相比單位9月份、10月份各自按月正常發放工資的做法,將9月底應發工資推遲到10月份發放的方法,減少了9月份應發工資原本可以享受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不一定划算喔。

四、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後,什麼時候申報納稅?

答:按規定,單位或納稅人應該在發放工資或者拿到錢的次月15號前申報納稅,例如王某2018年9月5號拿到工資,那麼單位就應該在10月15號(10月份因為國慶放假,申報期將順延,具體順延時間以我局公告為準)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小貼士:

部分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月份做為稅款所屬期,長期「提前」辦理申報的扣繳單位(比如單位9月發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但因為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並自11月申報期起恢復正常申報(即到了11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工資發放時間)為10月的個人所得稅)。

五、我們單位當月發的工資當月報稅,10月份在扣繳客戶端軟體申報時,如果發現系統的工薪所得費用減除標準仍然是3500元,是不是稅務局的軟體沒有更新?

答:當月發放的工資,應在發放的次月15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因此2018年10月為扣繳單位9月實發工資的稅款申報期。此時,扣繳客戶端軟體默認申報表的稅款所屬期為9月,按照「通知」規定,該所得仍應按修改前的稅法計算繳納稅款,基本減除費用為3500元。如果扣繳單位需要在10月份申報期內,提前申報當月發放工資(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稅款,則應在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期更改設置為10月,這樣客戶端軟體就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了。

背景知識:

我局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將根據個稅新法分段實施的安排進行版本更新,及時滿足稅法關於過渡期規定的要求。扣繳單位在填報申報表之前,務必確認客戶端軟體為最新版本。經辦人員可通過以下操作進行確認:

1.登錄扣繳客戶端軟體(確保本地電腦連接網際網路);

2.在主界面點擊右下角「關於」按鈕;

3.系統自動連接伺服器,提示「正在檢查最新版本」;

4.如果當前軟體為最新版本,系統將提示已為最新版本,並顯示版本號。如果不是最新版,則系統將提示下載更新。經辦人員也可以至以下網址下載最新版本的客戶端(注意:升級前,請務必確保歷史數據已妥善備份)。

軟體下載地址:

http://www.xmtax.gov.cn/xmswcms/content/S2336.html;

六、我在10月份拿到了工資,如果工資單上扣掉的稅款仍然是按照舊稅法計算的稅款,可能是什麼原因導致的?

答:部分單位財務人員在發放當月工資薪金的同時申報上個月已發工資的個稅,也就是說工資單上領到的是這個月的工資,交的是上個月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因此,該單位員工10月份工資單上所體現的個人所得稅額,可能對應的是上個月(9月份)收入所應納的稅款。根據「通知」規定,上個月(9月份)收入得按稅法修改前的基本減除費用(3500元)及稅率計算,因此問題中,在工資單上體現的稅額有可能就是這樣算出來的。

納稅人如果發現10月份工資單上還是按照舊稅法計算稅款,可以先向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經辦人員諮詢,看看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如果工資單上的稅款確實對應的10月份收入,單位又不願意改正的,納稅人可以向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反映,主管稅務機關將在調查核實情況後,給予糾正。

七、單位如果已經做了錯誤申報,怎麼辦?

答:扣繳單位或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已申報個稅,但因填報錯誤,需要更正申報的,可通過以下方法之一更正申報表:

第一種方法: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更正申報

前次申報通過客戶端提交申報表的扣繳單位,本次更正申報時,可以通過扣繳客戶端的「申報更正」功能,更正申報表。不過扣繳客戶端不能受理超過當前稅款所屬期六個月以上的申報表更正,扣繳單位如果屬於此類情況,只能採用第二種方法辦理。

第二種方法:上門更正申報

扣繳單位可以填報紙質申報表(加蓋公章)或電子模板,以及更正申報原因的說明,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窗口辦理更正申報。

八、過渡期間,採用查帳方式徵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答: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了:獨資合夥企業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執照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過渡期間,查帳方式徵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月預繳稅額的計算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合夥企業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資者減除費用。

其中投資者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3500+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稅延養老保險等其他扣除費用;

月度預繳稅額=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本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前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後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上述稅率及速算扣除數適用「通知」規定的稅率表

舉例如下:

某個體工商業戶1-10月生產經營利潤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產經營利潤76500元,預繳5250元,其10月份應繳個人所得稅多少?

10月份應納稅款計稅如下:(1)累計應納稅所得額=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0×20%-37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後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後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0×10%-1500)×1 ÷10 =350元。

(4)則該戶10月份稅款所屬期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後稅額-1-9月已納稅額=5625+350-5250=722元。

(二)2018年度彙算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調整後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合夥企業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投資者減除費用。

其中投資者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3500+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

年度彙算應納稅額=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繳稅額-本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

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前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後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上述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與前述「通知」規定的稅率表一致。

舉例如下:

假設上述個體工商業戶2018年1-12月生產經營利潤116500元,已預繳個人所得稅7500元,全年彙算清繳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年度納稅調整因素)?

彙算清繳應納稅款計稅如下:

(1)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70000×30%-9750)×9÷12=8437.5元

(3)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70000×10%-1500)×3÷12=1375元。

(4)彙算清繳補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累計已繳稅額=8437.5+1375-7500=2312.5元。

關於2018年10月個人所得稅申報期前有關準備工作的提醒

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面實施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過渡期」),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規定的相關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為做好上述期間工薪、勞務報酬、稿酬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提醒如下:

一、 了解工資薪金所得扣繳計算的方法

根據「過渡期」安排,扣繳單位在2018年10月1日以後實際發放的工資,按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扣繳單位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發放的工薪所得,仍按照稅法修改之前35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舊稅率表計算稅款。

二、 及時升級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

為保障扣繳單位申報,我市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將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份期間,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分步實施的規定,分階段進行升級。請扣繳單位在上述期間辦理扣繳申報時,先確認本單位的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為最新版本(升級前請務必做好數據備份),再填報扣繳申報表,確保申報扣繳工作的順利完成。

三、 完成扣繳對象的身份數據清理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居民納稅人綜合所得將採取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方式,按年計稅,按月、按次預繳或扣繳稅款。未來,為方便居民納稅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自行彙算申報,我局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將在年度自行申報時,為納稅人提供「預填報」等多項便利申報輔助功能,這些都需要以高質量的自然人身份登記數據為前提。各扣繳單位應高度重視當前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的人員身份信息核對工作,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通知要求,及時處理未驗證通過的居民身份證信息,為將來綜合所得的年度申報工作夯實基礎。

新個人所得稅法介紹

1.為什麼要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

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舉措。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黨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稅收制度改革。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全面落實黨中央上述要求的具體舉措。

二是完善現行稅制的迫切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一系列問題亟需改革完善,如分類徵稅方式下不同所得項目之間的稅負不盡平衡,不能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多年來沒有調整,費用扣除方式較為單一;工資薪金所得低檔稅率級距較窄,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上升較快等,需要通過修改個人所得稅制度予以解決。

三是改善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國城鄉、地區、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現行分類稅制難以有效適應納稅人眾多且分散、收入來源渠道複雜等情況,不能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

實行綜合與分類稅制改革,既能適當解決上述問題,又能促進稅制公平、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2.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的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統籌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

3、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要點有哪些?

一是將主要勞動性所得項目納入症候群稅範圍。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症候群稅範圍,實行按月按次分項預繳、按年匯總計算、多退少補。

二是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將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設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五項專項附加扣除。

三是調整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以現行工薪所得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擴大3%、10%、20%三檔較低稅率的級距,25%稅率級距相應縮小,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保持不變。

四是完善涉外稅收政策。將居民納稅人的居住時間判定標準從滿1年調整為滿183天;對個人以獲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等避稅行為,增加反避稅條款。

五是健全個人所得稅徵管制度。對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優化服務、事後抽查」的徵管模式。

六是推進個人所得稅徵管配套改革。推進部門共治共管和聯合懲戒,完善自然人稅收管理法律支撐。

4.新稅法實施後,稅收徵管模式是怎樣的?

新稅法實施歐,我國個人所得稅繼續採取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徵管模式。其中分類所得項目,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繼續實行按季度或者按月份預繳,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外,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繼續實行按月、按次扣繳稅款的辦法,與改革前變化不大。

此次改革,對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採取新的徵管模式,由原來按月、按次徵稅改為按年計稅,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優化服務、事後抽查」的徵管模式。具體包括:

(1)按年計稅。以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收入總額,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個人年度應納稅款。

(2)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相結合的申報方式。日常由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年度終了後個人辦理自行申報。

(3)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綜合所得按年匯繳清算、稅款多退少補。對納稅人按年計稅後的年度應納稅款,與日常已繳稅款進行清算,由納稅人依法補繳或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4)優化服務、事後抽查。不斷優化納稅服務,減少事前個人稅收資料報送,提升納稅人辦稅體驗。年度自行申報期結束後,結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關風險指標,篩選一定比例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情況進行檢查。

5.此次改革提出了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等新概念,這些概念有什麼區別?

改革後,綜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類: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減除費用,是最為基礎的一項生計扣除,全員適用,考慮了個人基本生活支出情況,設置定額的扣除標準。

專項扣除,是對現行規定允許扣除的「三險一金」進行歸納後,新增加的一個概念。

專項附加扣除,是在基本減除費用的基礎之上,以國家稅收和個人共同分擔的方式,適度緩解個人在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壓力。在施行綜合和分類稅制初期,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之外,由國務院決定以扣除方式減少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如商業健康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

6、綜合所得的稅率表有哪些調整?

在維持7級超額累進稅率不變的基礎上,進一步拉長3%、10%、20%三檔較低稅率對應的級距,同步縮減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維持不變。這樣處理:一是7級稅率可以較好實現公平和效率的統一。稅率級次過少,不利於精準調節收入分配。二是擴大中低檔稅率級距,進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解決此前納稅人收入小幅增加適用稅率急劇攀升的問題。

稅率表優化後,絕大多數納稅人實現全面減稅,其中,中低收入群體減稅幅度較大,高收入群體減稅幅度相對較小,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7.經營所得稅率表進行了哪些調整?

此次改革,為平衡經營所得與綜合所得、個體工商戶稅負與小微企業所得稅稅負,經營所得稅率表沿用原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同時大幅度調整各檔次稅率級距,如最低稅率5%對應的級距由原1.5萬元提高到3萬元,增長1倍,最高稅率35%對應的級距上限由原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增長5倍,切實減輕了納稅人稅收負擔。

8.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彙算清繳時,將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扣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的收入額。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扣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

9、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怎麼繳稅?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對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專項附加扣除。

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延長居留時間,轉變為居民納稅人後,其當年按非居民個人繳納的稅款,可以辦理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10、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如何分步實施的?

新稅法分兩步實施到位:

第一步,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過渡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規定的相關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

第二步,從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11.新稅法實施後,稅務部門如何加強高收入群體的個人所得稅徵管?

為更好的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作用,此次稅改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管理。

(1)完善稅制設計:一是增設「離境清稅」條款,對因移居境外註銷戶籍的納稅人,規定在註銷戶籍前先行清稅;二是增設「反避稅」條款,對個人實施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或股東將企業設立在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從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行為,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三是增設「查驗完稅憑證」條款,明確由財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股權登記時需查驗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通過部門協作,加強資本性所得收入管理。

(2)強化徵收管理:一是增強部門協作。稅務機關加強與工商、銀行、海關、外匯、證券、房管、公安等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料交換和共享,以有效監控高收入人群收入情況;二是實施「信息+信用」管理。依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稅法的情況納入信息信用系統,並相應實施聯合激勵或懲戒措施,提升納稅遵從度。三是重點加大對財產性所得的監管。

(3)加強信息化建設:一是完善自然人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以唯一納稅識別號為基礎的自然人信息登記系統,統一規範自然人基礎信息管理;二是探索利用網際網路手段,實現微信申報、網絡申報等多元立體的申報辦稅體系。

來源:廈門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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