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記者 龔奕潔 | 文 袁滿 | 編輯
在公開徵求意見兩個月後,9月28日,銀保監會制訂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或《辦法》)正式落地,即日起施行。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明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包括ABN)屬於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在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測試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方面,進一步明確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與其他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保持一致;此外,在私募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
延續徵求意見稿,理財新規明確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門檻從5萬元降至1萬元;放開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市;投資非債權類資產的餘額,不得超過產品淨資產的35%或本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個債權人及關聯企業的非標資產餘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淨額的10%等。過渡期依然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市場關注的理財新規配套文件,包括銀行理財子公司、結構性存款等的監管政策也在按部制訂中。接近監管人士透露,《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已經有初稿,將會廣泛徵求意見,經過一定程序後,再公開徵求意見。
未來,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展業要求,或將更進一步放開。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市場機構反映的其他一些意見與建議,包括進一步降低理財產品銷售起點,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範圍,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籤,允許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等,擬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予以採納。
區別公、私募產品要求
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文件,理財新規提出分類管理,即區分開放式和封閉式,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但此前,有機構反映,在流動性管理、壓力測試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理財新規並未區別公、私募,所以相比同業而言,私募理財產品的要求更嚴格。
對此,《辦法》在具體要求上進一步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要求,與其他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保持一致。
《財經》記者梳理發現,第43條在徵求意見稿中表述為「開放式理財產品應當持有不低於該理財產品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正式辦法中明確為 「開放式公募理財」。而第46條提到,也僅提出「公募類理財產品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壓力測試「。
允許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市
理財產品能否直接投資股市,也是市場關注的重點。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允許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但規定公募理財產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
新規正式稿則延續了徵求意見稿的內容:繼續允許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在理財業務仍由銀行內設部門開展的情況下,放開公募理財產品不能投資與股票相關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許公募理財產品通過投資各類公募基金間接進入股市。
事實上,資管新規中明確提出「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帳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力。」此前,《財經》記者從銀保監會了解到,其已在與人民銀行、證監會等部門積極溝通協調,推動解決銀行理財產品在金融市場的開戶問題,促進同類資管產品公平競爭。
接近銀保監會的人士向《財經》記者表示,總的方向是實現銀行理財直接在金融市場開戶,以減少嵌套的層次,但具體的技術細節,銀保監會還在與人民銀行、證監會溝通商量。
理財子公司或將更加放鬆
理財新規明確適用於銀行尚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情形。而未來銀行若成立理財子公司,其展業要求應按照《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監管辦法》執行。
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對市場機構反映的其他一些意見與建議,包括進一步降低理財產品銷售起點,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範圍,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籤,允許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等,擬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予以採納。
這意味著,未來理財子公司的展業要求,相對銀行本身為主體的理財業務,將更加寬鬆,向同類資管機構看齊。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就指出,下一步,銀行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後,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間接投資股票,相關要求在《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具體規定。
成立獨立法人的銀行理財子公司,被認為實現銀行理財與基金等資管產品平等準入、減少嵌套的解決方法;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將理財業務與銀行的社會安全網實現風險隔離,打破剛性兌付的重要途徑。截至目前,多家股份行與頭部城商行已紛紛發布公告,將出資成立銀行理財子公司。
明確結構性理財和QDII要求
銀保監會還表示,正在制定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管規定。下一步,將結合本次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並適時發布實施,更好地區分和釐清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範發展。
銀保監會認定非保本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而保本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鈎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
延續徵求意見稿,《辦法》在附則中明確保本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範管理,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包括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產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等。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金融機構,尤其是在華外資銀行普遍關注下一步如何規範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以下簡稱QDII業務)。對此,銀保監會保留了5項現行QDII業務監管規定。同時,在《辦法》附則中規定,銀行開展QDII業務應具有相關業務資格,參照《辦法》執行。
也就是說,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的實施不對銀行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
銀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8月末非保本理財產品餘額為22.32萬億元。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準化資產,佔比約為7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左右。
2017年以同業、理財和表外業務等為重點,銀保監會開展了「三三四十」專項治理和綜合治理,並指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建立理財產品信息登記系統,初步實現了理財產品的全國集中統一登記和穿透式信息報送,也為投資者提供理財產品登記編碼的驗證查詢服務。2017年以來,隨著銀保監會持續加大監管力度,銀行理財業務已在按照監管導向有序調整,總體呈現出更穩健和可持續的發展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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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金露 HF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