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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12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集法)一對情侶分手後,互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還債」。其中,一方以轉帳記錄為憑要求償還借款,另一方以《欠條》主張借貸關係。
雙方到底誰欠誰錢?近日,集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
張先生和陳女士原系男女朋友關係,雙方交往期間,張先生與陳女士之間存在多筆轉帳交易,轉帳的金額從200元至150000元不等。據統計,張先生累計向陳女士共轉帳支付604800元,陳女士累計共向張先生轉帳支付78788.88元。
因此,張先生以轉帳記錄為證據,起訴要求陳女士償還借款526011元及利息。
而陳女士則向法院出具張先生所寫《欠條》一份,其中載明張先生欠陳女士款項95萬元整,欠款日從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1月8日止。
陳女士以《欠條》為據提起反訴,要求張先生償還借款423989元。
張先生說,陳女士主張的95萬元欠款,並無轉帳記錄予以證明,亦無其他證據證明欠款性質,陳女士也不具有出借款項的經濟能力。
陳女士卻說,張先生僅提供轉帳記錄,無法證明支付款項的性質,其轉帳支付的款項實際為償還張先生出具的《欠條》中確定的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依據轉帳憑證主張其借款給陳女士,在陳女士作出抗辯後未能進一步提供借據。而且沒有其它能夠證明借款事實存在的憑證,故張先生主張陳女士償還借款,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也認為,陳女士主張張先生借款,沒有轉帳憑證佐證借款實際發生,亦未能就借款支付方式、款項來源等作出合理說明,故陳女士主張張先生償付借款本息的訴求證據不足,亦不予支持。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先生和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討債憑藉條還是轉帳記錄?
法官說,在僅有轉帳記錄的情況下,若收款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轉帳方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僅有借款憑證的情況下,若借款人主張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則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