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公安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全省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案件的偵察、調查和情報信息工作;承擔偵辦重大案件、研究制定相應對策的職責。
(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
(四)負責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配合地方黨委、政府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指導、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省境內居留、旅遊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省防火、滅火和救災等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的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絡安全保衛、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
(十)承擔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打擊工作的職責。
(十一)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及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的審批工作。
(十二)承擔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的職責。
(十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刑事技術、技術偵察工作,承擔開展刑事技術檢驗鑑定和技術偵察的職責。
(十四)負責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業務經費、營建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全省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建設,指導公安邊防部隊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十六)指導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工作;制定全省公安隊伍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發生的重大違紀案件。
(十七)指導鐵路、民航、森林、海關公安機關開展業務工作。
(十八)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甘肅省公安廳設21個內設機構和政治部:
(一)警務督察處(對外稱警務督察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實施工作;負責對全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督察;受理、核查人民群眾對全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檢舉、控告;組織、指導、協調全省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二)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重要會議的會務及廳黨委、廳領導決定事項的協調辦理等工作,負責廳領導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負責全省110報警服務和各類信息工作;負責文秘、公務接待、機關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有關課題的研究論證;掌握和研究全省公安工作和社會治安動態,起草廳機關綜合性重要文稿;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和重大決策部署的督辦工作。
(三)國內安全保衛處(一處,對外稱國內安全保衛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國內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搜集、掌握、處理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情報信息、偵察調查工作;負責重點單位、重點企業及特殊領域的國內安全保衛工作。
(四)經濟犯罪偵查處(二處,對外稱經濟犯罪偵查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全省大要案件、跨區域案件和涉外經濟犯罪案件;收集掌握、綜合研判全省經濟犯罪的情報信息、經濟犯罪的特點、規律及動態,制定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措施。
(五)治安管理處(三處,對外稱治安警察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治安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規定和規章;指導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槍枝彈藥、危險物品、戶口、居民身份證、流動暫住人口管理工作;指導巡警、防暴警建設和公安派出所業務工作,監督內保組織、保安服務組織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工作;指導大型活動、集會遊行、單位內部、要害部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指導、參與配合處置群體性、突發性、暴力性治安事件及重大責任事故;指導、參與治安案件的辦理和管轄刑事案件的偵辦工作。
(六)刑事偵查處(五處,對外稱刑事警察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刑事犯罪信息,並制定預防、打擊對策;指導、協調、參與重大恐怖案件、暴力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和需要跨地區聯合偵查的重大案件的偵查工作及重要案犯的緝捕工作;制定全省刑偵信息工作的發展規劃,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信息支援。
(七)出入境管理局(六處)。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指導、承辦我省居民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受理、審批、籤發、製作和發放工作;指導市州公安機關管理來甘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等境外人員;指導、協助和參與偵辦涉外案(事)件;負責本省公安機關對各國駐華使領館照會聯絡事宜及與我國駐外使領館聯絡,處理涉及我省公民權益等有關事務;依法管理國籍;組織、指導全省公安外事工作。
(八)網絡安全保衛處(十一處,對外稱網絡安全保衛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絡安全保衛工作;擬訂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範;指導實施公共信息網絡安全保護工作;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實施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查處工作;監督、監察、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九)技術偵察處(十二處,對外稱技術偵察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技術偵察工作;制定全省公安機關技術偵察網絡系統建設規劃、建設及維護工作;搜集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案件線索及重要科技、經濟等情報信息;承辦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和檢察、軍隊及廳屬偵查(察)部門交辦的重大案件;組織、指導並實施需跨區域偵辦的重大案件的偵察工作;參與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全省公安技偵科研、裝備工作。
(十)監所管理處(十三處,對外稱監所管理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監所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省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管理教育工作;參與查處重大事故、事件;組織、指導全省公安監管部門深挖犯罪工作。
(十一)交通管理處(十七處,對外稱交通警察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十二)法制處(十八處,對外稱法制總隊,加掛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牌子)。
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開展法制工作;參與擬訂地方性公安立法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和備案審查;指導和承辦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廳直屬公安局的執法勤務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審批及承辦省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裝備財務處(二十處)。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經費、裝備(被裝)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管理監督全省公安機關裝備、經費及使用情況;負責公安部西北警用裝備倉庫和省儲備警用裝備物資的接收、倉儲和調運工作。
(十四)禁毒處(二十一處,對外稱禁毒警察總隊,加掛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工作;掌握全省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並擬訂預防、打擊對策,負責指導禁吸戒毒、禁毒預防教育和禁種鏟毒及「無毒縣市區」創建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和承辦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導、監督全省強制隔離戒毒所和康復場所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負責全省禁毒專項經費、裝備的管理;承擔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科技處(二十二處)。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科學技術工作;組織科技立項、成果鑑定和技術推廣;擬訂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實施技術監督;指導全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工作。
(十六)信息通信處(二十三處)。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信息化建設和通信建設、維護、安全運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全省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他通信資源的配置及管理。
(十七)警務保障處(二十五處)。
承擔機關警務保障任務;組織制定機關基本建設規劃、建設項目的組織和管理;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辦公裝備、辦公樓和綜合服務樓的運行管理和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家屬院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八)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處(二十六處,對外稱反邪教偵察總隊)。
指導並承擔全省公安機關對邪教犯罪的偵察工作;負責實施督導和協調市、縣公安機關對「法輪功」等邪教和有害氣功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開展情報信息、防範控制和偵察打擊工作;對防範和處理邪教組織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反邪教警示教育。
(十九)反恐怖處(二十七處,對外稱反恐怖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反恐怖工作,分析反恐怖鬥爭的形勢,部署開展反恐怖鬥爭,向省反恐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聯繫、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地區整合反恐怖專門力量;承擔涉恐案件的偵察和反恐怖情報信息、基礎防範、應急指揮等工作;承擔省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訪處(二十八處)。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負責收集研判和反饋信訪信息,接待來訪群眾和辦理群眾來信;負責承辦上級和領導交辦的重點信訪案件及非正常上訪問題的處理;負責在重要節會期間組織穩控重點上訪人員;督促、協調全省公安機關辦理信訪案件。
(二十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鑑定處(二十九處)。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工作;指導、參與刑事案件現場勘查工作;開展物證檢驗鑑定和刑事科學技術研究等工作;負責全省公安刑事科學技術信息化建設及應用工作。
政治部(下設人事處、現役辦公室、教育處、宣傳處、老幹部處)。
指導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公安機關招考錄用人民警察和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市州公安機關協管幹部的考核,提出任免、調整意見;承辦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警銜評授、撫恤、表彰獎勵、心理健康及警員信息庫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廳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福利等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公安民警的教育訓練、培訓工作;負責全省公安機關宣傳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審計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省公安廳機關行政編制805名(含交通警察總隊編制75名)。其中:廳長1名、常務副廳長(正廳級)1名、副廳長5名、紀委書記1名、政治部主任1名,處級領導職數10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室1名,審計處1名)。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甘肅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證製作中心政法專項編制15名。
(二)保留甘肅省公安廳直屬機構省重點工程公安局政法專項編制54名,處級領導職數5名(局長、政委各1名)。
(三)邊防、消防、警衛機構按武警現役有關規定設置。指導甘肅省森林公安局工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