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典》草案面世以來,廣大自媒體人進入一種普天同慶的歡樂氛圍,歡呼自己辛苦經營的帳號成為法典認可的虛擬財產,可以被子孫後代繼承,成為一種新形式的無形財富。
《民法典》將《繼承法》中的對於遺產範圍一一列舉式的規定調整為概括式的規定,即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是個人的合法財產就可以繼承,包括虛擬財產,當然根據其性質不能繼承的除外。
那麼,自媒體帳號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從而進入能被繼承的合法財產範圍?
(一)自媒體帳號是虛擬財產嗎?
關於帳號是否屬於虛擬財產,上海市二中院在微信公眾號分割第一案【(2019)滬02民終7631號】中給出了司法判例中的判斷標準。
自媒體帳號要成為虛擬財產至少要擁有如下三個特性:
獨立性(微信公眾號有自己的標識,有自己的欄目架構以及運營理念、文化,既區別於網絡運營商提供的運行環境、微信公眾平臺提供的運營平臺,也與其他網絡用戶的資源相區別,具有獨立性)
可支配性(通過密碼進入公眾號後臺,發表文章,回複評論,對公眾號進行管理)
商業盈利價值(微信公眾號不再局限於單一承載、發布信息的傳統自媒體形式,其功能得以不斷拓展,逐步發展成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即通過發表軟文或撰寫好物筆記宣傳商品,獲取廣告收入、導流收入,或通過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取費用,集多種盈利模式於一體,有商業盈利價值)
自媒體人,你們的帳號滿足以上三點嗎?若滿足,那恭喜你,你的帳號就是你的虛擬財產了!
當確定辛辛苦苦經營的號是虛擬財產後,自媒體人又想知道——我的號值多少?
(二)自媒體帳號如何定價?
讓我們來看看公眾號的資本遊戲:
知名公號「李叫獸」在創立一年多後,被百度以近1億價格收購;
2016年底,美盛文化以2.18億元收購了星座類微信公眾號「同道大叔」72.5%的股權;
2018年4月A股上市公司瀚葉股份擬作價38億元收購微信公眾號運營公司量子云100%股權;
同年5月,騰訊以3000萬元 A 輪投資公眾號「差評」……
可資本世界的絢爛光華於我們而言不過天方夜譚,司法實踐中的定價方式才是適用於每一個自媒體帳號的標尺。
微信公眾號分割第一案一審訴訟期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電腦配對確定由上海立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價值進行評估。立信公司於2018年12月26日出具《資產價值分析報告》,以市場法、收益法(估測微信公眾號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資產價值)、資產基礎法,對涉案微信公眾號進行價值分析,認為該微信公眾號使用權在價值分析基準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場價值為4,000,000元。
一審法院以該報告為基礎,從公眾號的概況、發展歷程、影響力、傳播力、預期收益等各個方面考量,且認為微信公眾號與一般資產不同,其價值除取決於客觀因素外,一定程度上還依賴於運營方投入的智力和勞動成本。綜合上述各種因素,最終一審法院定價340萬元。二審法院也支持一審最終的定價。
所以,粉絲數量有多少?發展歷程如何?有沒有自己獨特的運營理念和文化?在圈子裡的影響力大小?現有的既存收益有多少?未來發展預期在哪些方面取得收益?持續投入的智力和勞動成本如何?以上都是資產評估公司在評估自媒體帳號價值時參考的因素。
自媒體人們,你們可以通過與前述案件的橫向比較大致估算自己的帳號價值,在有需求的情況下,聘請專業的資產評估公司進行精確評估。
那麼,在《民法典》的規定下,自媒體帳號又如何實現繼承呢?對帳號是法律上的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其附屬的信息資料又如何能被繼承,是通過轉讓?還是通過信息遷移?
無論是騰訊微信公眾號還是微博帳號,申請前的用戶協議都有類似的條款:用戶只享有微博帳號/微信公眾號的「使用權」,而所有權歸於微博平臺/騰訊公司……既然如此,我們還能對帳號處分甚至繼承嗎?
(一)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
首先,我們確認用戶通過自媒體帳號發表的文章、照片、數據等內容的智慧財產權均屬於用戶,且帳號的無形價值及其所產生的收益也屬於用戶。但是,按照上述用戶協議的邏輯,帳號的「號」本身與數據內容、無形價值的權屬人出現了分離,而不再統一於同一個主體。然而,內容和附屬價值的行使和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卻又必須依靠「號」本身,這就產生了很大的矛盾。
對此,遊戲界也有著同樣的「苦惱」——遊戲運營商在玩家註冊的服務使用條款中,往往約定玩家所擁有的遊戲IP歸屬於遊戲的著作權人或運營商所有。易言之,玩家對於其帳號投入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仍然僅只是獲得該角色及角色背包內物品的「使用權」。
以(2016)京0108民初11200號盛燕華訴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空中信使)、楊濤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為例。法院認為:空中信使公司申明了帳號權利人的唯一性,其並不支持帳號在市場上流通。盛燕華作為空中信使公司的實名玩家,亦應在註冊時注意並知曉該約定。
可見,目前的實踐操作和司法認定的發展階段確實將帳號所有權和「使用權」一分為二,即用戶只是對帳號中的內容、餘額及其他附屬信息享有所有權,對「號」本身只有「使用權」。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公眾號自2017年2月28日起,實施帳號遷移政策——允許微信訂閱號和服務號在不變更帳號主體的情況下將一個帳號的粉絲、違規記錄、文章素材等內容遷移至另一帳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是實現用戶的數據內容和無形價值的轉移方式,使得所謂的「使用權」變得更有操作性。
但從繼承角度上來看,筆者更願意將我們對自媒體帳號的權利界定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性權利,從物權的角度上看,帳號「使用權」涵蓋了佔有、使用、收益、有限制的處分(用戶可申請註銷,但同時平臺在協議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註銷、凍結或收回帳號)等權能,因此在法律屬性界定上更接近於用益物權。
(二)自媒體帳號如何實現繼承?
我們先來看看各平臺對於繼承的明文規定——
|騰訊微信: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等方式使用微信帳號。
|新浪微博:博主死亡的,需提供博主死亡證明和戶口簿有效內容的電子圖片或複印件、親屬籤署的授權書,核實通過後會將微博帳號保護並移交到新的帳號持有人。
可見,在帳號所有權歸屬平臺的背景下,騰訊禁止繼承,微博在證明的前提下可以移交帳號的「使用權」到新的持有人。
但是筆者認為,我國法律並不禁止用益物權的繼承,同時隨著《民法典》的實施,自媒體帳號的繼承問題一定會隨之而來,單單規定「不能繼承」定然不能與快速發展的網絡虛擬生活相適應,且這樣的規定可能存在排除帳號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嫌疑。
就現階段而言,筆者對於自媒體帳號的繼承問題有以下兩點建議:
首先,筆者認為應將帳號及其附屬信息分為帳號「使用權」和附屬信息的所有權(含智慧財產權)。
對帳號本身的「使用權」,從用益物權的角度上看,筆者認為可以實現繼承。在變更實名認證的主體後,繼承人將對繼承的帳號繼續運營。當然了,在瞬息萬變的今天,繼承人運營的帳號顯然沒有原來的「味道」。是否適用新的理念,新的運營方式,又是新的運營人需要考慮的事情。
對其他的附屬信息,可以分類看待——
(1)對帳號內的智慧財產權類內容產出,其財產權可以繼承。
(2)對帳號內身份性質強的、隱私類信息,尋找合適的隱私保管人(筆者認為平臺並不是最好的隱私保管人),不進行繼承。
(3)對粉絲、已經形成一定影響力的榮譽信息、違規信息等可以隨帳號一同繼承。
其次,自媒體帳號如何實現繼承?
由於目前平臺的規定並沒有於繼承一事上做出突破性規定,單單基於平臺實現繼承也僅僅限於餘額等可轉現的權益。在不遠的將來,筆者建議自媒體人在現有繼承的法律規定下,採取階段性公證的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固定帳號的數據信息。在公證基礎上再選取不同的繼承人與繼承方式,或是轉移原創內容的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權、或是選取「繼任」的「使用」者、又或是挑選合適的隱私信息保管人。
來源:豫法陽光
主辦單位:澗西區人民法院政治部
原標題:《作為粉絲百萬的自媒體人,我的帳號能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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