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6: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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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村村民賴以生存的根基,隨著新《土地管理法》的實施,出現很多了強行佔用他人土地、強徵土地的行為,非法佔地的問題已不容忽視。2020年截止目前,昌邑法院共審理違法佔地行政非訴審查案件37件。接下來,法院帶大家了解下何種情況屬於違法佔地,違法佔地的後果以及處罰方式是什麼?在土地使用的過程中,農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違法佔地行為有以下四種主要的表現形式:
一、未經批准佔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辦理用地批准手續而違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
二、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文件佔用土地建設,主要指單位或個人佔地建設雖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續,但批准手續是通過弄虛作假騙取的,不具備合法性,因此也屬於違法佔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卻隱瞞情況夥同村幹部出具沒有宅基地的證明,騙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三、少批多佔,主要是指超過批准的用地面積佔用土地,多佔的部分屬於違法佔地。
四、其他形式的違法佔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佔地論處;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的;臨時用地到期,拒不歸還土地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等。
違法佔地的行為如何處罰?
1、違法佔用的土地為農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2、違法佔用的土地為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可以並處罰款。對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由違法當事人與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協商處置。其中,佔用國有建設用地或國有未利用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一併沒收;違法佔用建設用地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應當轉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理。
3、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佔地行為時,發現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紀律責任,應當及時處理,本部門無權處理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依法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監察機關、任免機關。
4、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佔地行為時,發現單位或者個人違法佔用農用地,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在調查終結後,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移送時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同時移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材料;移送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作出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判決後,違法狀態仍未消除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其中,人民法院已給予罰金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供 稿 | 閆 雪
編 輯 | 田涵予
審 核 | 蘭 鳳
原標題:《【普法時刻】農村建房很隨意?違法佔用土地法律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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