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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星期一,農曆四月十九
審判案件新聞
讀者出版集團原董事長王某生獲刑14年
被控受賄超千萬
4月30日,嘉峪關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某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王某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甘肅省臨洮縣委副書記(掛職),隴西縣縣長、縣委書記,定西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甘肅省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甘肅省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218.2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某生對價值1547.66萬元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王某生作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國有企業機房選址時,違反《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和《計算機場地通用規範》的規定,將機房建在緊鄰排洪溝和城市軌道交通線的地下一層;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聽取專家意見,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收受他人賄賂併購買房產,具有徇私情節;因選址不當造成滲漏水事故,產生維修改造費用56.01萬元,被告人王某生的行為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鑑於被告人王某生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甘肅省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張某民
受賄、行賄案一審宣判
4月29日,隴西縣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張某民受賄、行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民以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60萬元,沒收財產20萬元,對受賄所得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隴西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武威市城市建設規劃局局長、武威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武威市委秘書長、武威市城鄉融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武威職業學院院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規劃許可手續辦理、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920萬元、黃金2.5kg(價值人民幣99.67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019.67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某民為謀取職務調整,先後多次給予他人人民幣290萬元、黃金2.5kg(價值人民幣99.67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389.675萬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鑑於被告人張某民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追繳退繳,對被告人張某民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慶城縣兩公安幹警玩忽職守案
開庭審理
4月30日,環縣法院公開審理原慶城縣公安局幹警王某某玩忽職守,何某某玩忽職守、貪汙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慶城縣公安局驛馬刑警隊在被指定辦理2017年3月3日晚發生的常某某報案的供水車被砸、王某報案的豐田霸道車四隻輪胎被戳破、試油隊李某報案的罐車及通井機被砸的三起報案後,時任驛馬刑警隊隊長的被告人王某某指派時任指導員的被告人何某某辦理交接手續。同年3月9日,何某某領回案卷後,向王某某匯報了上述三起事實,王某某聽取匯報後安排由何某某負責辦理此案。3月10日,王某某安排內勤辦理立案手續,並建議將常某某報案的奧龍水車被砸的事實立故意毀壞財物案呈請領導籤批,讓何某某聯繫局領導層報審批,未對王某、李某的報案進行受理和呈請立案。後何某某聯繫讓劃破王某車輪胎的白某某儘快完成民事賠償並提交賠償協議、諒解書及收條,為規避法律制裁,白某某在實際賠償王某5600元後,讓王某出具了4000元的收條及諒解書交到驛馬刑警隊。後王某某、何某某在白某某對戳破王某車輪胎一事供認不諱的情況下,經商議,未安排全面調查白某某犯罪記錄(系緩刑考驗期),僅以白某某毀壞的輪胎未作價格鑑定為由,不予立案,也未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對李某報案的罐車及通井機被砸一事王某某也僅要求幹警對此事的有關賠償事宜進行了詢問核實。直到2017年10月份,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區分局因查辦白某某等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調取了蔡口集派出所移交刑警隊的案件卷宗,西峰分局經調查後將該案中白某某所犯兩起犯罪事實定性為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移送西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6月7日,被西峰區法院一審判決,以白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強迫交易罪等七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中在緩刑考驗期內作案多達11起。
另指控,2014年1月至3月,何某某在未對相關案件受案、立案的情況下,以暫扣款的名義收取鍾某某、李某某等5名涉案人共計7萬元並非法佔有。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由其管理的違法行為人向公安機關繳納的錢款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對王某某以玩忽職守罪,對何某某以玩忽職守罪、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該案將擇期宣判。
敦煌市法院宣判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被告均獲刑十五年
近日,敦煌市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堅持疫情防控與禁毒鬥爭兩手抓、兩不誤,對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通過視頻開庭審理後進行了宣判,二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以相應財產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一和馬某二駕駛車輛運輸毒品,車輛行駛至瓜敦高速165公裡路段時,被公安民警設卡攔截,馬某一看見警察後從副駕駛將一黑色塑膠袋扔出車窗外,警察當場從被告人馬某一扔出的黑色垃圾袋中提取到毒品海洛因56.08克。同時,根據被告人馬某二供述,在其租住的租房中查獲毒品海洛因44.81克、甲基苯丙胺5.54克。
高額利誘非法吸收資金
四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近日,臨澤縣法院審結一起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分別獲刑。
2016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孟某某為實施犯罪,從他人處接手甘肅崟坤電子商務有限公司。3名被告人以委託投資管理或者幫助企業融資為由,騙取企業信任,與企業籤訂委託融資合同,以向投資人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大肆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資金。2017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孟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註冊成立臨澤縣金鼎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使用同樣的方法吸收資金,被告人段某受聘擔任該公司業務經理。至2018年3月案發,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孟某某利用兩家公司共向46名被害人集資295萬元,其中,被告人段某在擔任臨澤縣金鼎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後,向30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資金164萬元。
臨澤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孟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註冊成立公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29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所融資金除20餘萬元用於支付被害人利息、投資第三方企業、退還被害人本金外,其餘全部被揮霍一空,無法返還被害人,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段某在明知吸收公眾存款需要行政審批,公司已明顯超出核定的經營範圍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164萬元,數額巨大,給被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作用、有無減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等,依法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個月、十一年和七年十個月,並處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罰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依法維權獲支持
近日,在肅州區法院訴訟服務大廳案件領取窗口,33名農民工領取了屬於自己的血汗錢。
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殷某在拖欠砂石廠老闆張某貨款的情況下,從張某處承包工程幹,工程建設中僱傭殷某等40名勞動者施工,至2018年7月施工期間,共拖欠勞動者工資13萬餘元拒不支付。經勞動者投訴,肅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9年6月5日向被告人殷某出具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被告人殷某仍然拒不支付。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移交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立案偵查。偵查中,被告人殷某拒不支付33名農民工的報酬達12萬餘元,且在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對國家法律法規置之不理,對農民工生活問題不管不顧。
案件起訴到法院後,辦案法官高度關注。法庭上,辦案法官一邊以刑法威懾被告人,一邊從一個普通勞動者的角度對被告人曉之以理,最終,被告人同意支付拖欠的所有農民工工資,並在庭後主動交至法院,其本人也因主動履行,獲得了從輕處罰的機會。
巡迴審判下基層
法院搬到家門口
近日,平川區法院共和法庭將庭審現場搬到了共和鎮小水村文化廣場,公開審理了一起土地糾紛案件。
1月,村民張某某發現被告王某某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設養豬場,原告及其家人出面阻止,被告未予理睬仍然堅持施工。後原告申請當地司法所進行調解,但雙方調解無果,張某某便將王某某訴至法院。法庭立案受理後,主審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年齡均在60歲以上,行動不便,路途又較遠,為了使原告合法權益能儘快得到實現,法官通過打電話、發微信等多種方式同原被告溝通協商,最終,雙方當事人同意在二人所在的小水村進行巡迴開庭。
當天上午10點,庭審正式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有條不紊進行,充分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查明了案件事實後,根據法庭調查情況,對涉案土地的歸屬情況進行了明確。考慮到案情較為複雜,法庭宣布休庭,並在村委會文書的陪同下到涉案土地進行實地查看。庭審結束後,參加庭審旁聽的村委會幹部和村民紛紛表示,通過巡迴審判的方式,真真切切感受到法律的權威,實實在在的接受了普法教育。
執行案件信息
拒不如實申報財產
被罰款4000元
4月24日,環縣法院在執行程某某與代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代某某拒不如實申報財產,被罰款4000元。
程某某與代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中,環縣法院裁定代某某於2020年1月14日前向程某某支付12000元,代某某拒不履行,程某某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代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其報告財產情況,代某某在報告財產令中填明:農行存款0.5萬元。4月23日執行法官將代某某傳喚至法院,法官當即釋明若不如實申報財產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後果,代某某稱自己名下只有0.5萬元存款,再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並在核對筆錄後籤名、捺印。
隨後,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再次查詢核實,確定代某某銀行帳戶上有2萬餘元存款,足以支付執行款。代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收到執行令拒不如實申報財產,為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環縣法院決定對代某某處以4000元的罰款。面對法律,代某某不得不承認自己的真實財產情況,承認自己隱瞞真相,作了虛假陳述;面對罰款,代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繳納罰款,表示願意配合法院執行。
屢次爽約拒不還款
害怕拘留主動履行
近日,徽縣法院依法決定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程某某實施司法拘留。就在拘留前送其體檢時,程某某徹底放棄最後一絲僥倖心理,連忙向執行法官表示願意償還借款。
2019年8月,程某某因其親戚孩子上學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約定還款日期為次月28日,並出具借條一張,然而還款期限已過,程某某遲遲未能還款,胡某經多次催要未果,隧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程某某承諾於2019年12月1日前向胡某一次性支付借款15000元本金及相應利息,可程某某在償還部分借款後,剩餘部分一直沒有履行,胡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程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向其釋法析理,闡明利弊,希望其主動履行法定義務。程某某一再推諉拖延,拒不履行義務。隨即,執行法官決定對程某某進行司法拘留,就在執行幹警準備將其送至醫院體檢時,態度強硬的程某某的心理徹底崩潰,放棄了幻想,主動提出自己願意履行義務,並當場通過微信轉帳方式向原告償還剩餘債務共計8500元,該案得以圓滿執結。
「老賴」隱匿財產拒不執行
鍥而不捨追繳豪車
近日,榆中縣法院執行幹警遠赴西安成功扣押被執行人火某藏匿近四年之久的瑪莎拉蒂轎車,及時為申請執行人挽回經濟損失。
被執行人火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後,仍拒不交付藏匿的財產,致使案件無法得到有效執行,但執行幹警始終未放棄對執行財產的查找布控。4月24日,執行幹警獲悉案涉車輛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扣押後,迅速與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繫。西安警方證實,因火某與他人發生糾紛警方介入處理時暫扣了案涉車輛。
4月29日下午,執行幹警趕赴曲江派出所進行工作對接。在了解案情後,該所民警給予執行工作大力配合,積極協助法院聯繫維修技術人員查驗車輛、協助辦理託運。次日清晨6時,在西安警方的協助下,案涉車輛順利交接扣押並於當日18時安全返榆。
目前,案涉車輛的司法處置程序正在進行中。
法院傾力促執行
錦旗相送表謝意
2019年5月14日,馬某與張某等24名農民工拖欠勞動報酬、勞動爭議一案,廣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廣勞仲案字(2019)第08號仲裁調解書後,馬某拒不履行,張某等24名農民工無奈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臨夏中院於10月21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法律文書,同時採取了相關措施,初步了解到馬某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經線索查詢,被執行人馬某對本案第三人馬某某享有到期的債權,依據民訴法規定,分別於11月26日、12月18日向第三人馬某某送達了到期債務履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第三人馬某某承諾於2020年1月20日前履行到期債務。
1月21日,臨夏中院執行局幹警前往家住廣河縣第三人馬某某家中,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責令其履行到期債務,面對強大的執行威懾,馬某某一次性履行了該案執行款189778.26元。同日下午14時,臨夏中院立即召開執行案款發放現場會,當場向24名申請執行人發放了執行款。5月7日,農民工代表到臨夏中院向執行局贈送一面「依法辦事民心順,嚴明法紀得人心」的錦旗,以此表示感謝。
彙編:省法院融媒體中心
原標題:《【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聞速覽】讀者出版集團原董事長王某生獲刑14年 被控受賄超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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