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高院發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快來看看都是哪些案件吧~

2021-01-08 澎湃新聞

4月16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新聞發言人任建國發布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的基本情況和典型意義,省法院新聞發言人、宣傳處處長季學勇主持並介紹十大案件有關情況。

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評選活動開始以來,共徵集到院機關各部門、各中院及基層法院推薦2019年度審、執結的117件優秀審判執行案件參與評選。評選過程嚴格按照《甘肅省法院十大案件評選辦法》進行,最終確定刑事類3個案件,民商事類2個案件,智慧財產權類1個案件,行政類1個案件,執行類2個案件,環境資源類1個案件。

據介紹,此次發布的十大案件都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的案件社會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有的案件審判效果好,對同類案件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參考作用;有的案件標的大,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好;通過典型案件的發布,以案釋法、釋法明理,更好地推動法治文明,為法治甘肅建設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省法院十大案件相關業務庭室負責人以及人民日報、新華社、法制日報、中國新聞社等中央駐甘新聞媒體和甘肅日報、甘肅省廣播電視總臺等省級新聞媒體和蘭州日報等蘭州市屬新聞媒體參加了發布會。

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1

董某等38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肖某慧、曾某為實施電信詐騙,冒用他人信息先後註冊成立了北京國信建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智恆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過招聘,組織楊某、張某等35名被告人,從「企信寶」「企查查」等網站查詢到被害人信息後,以北京國信建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向被害人撥打電話,虛構公司師資力量,誇大培訓效果、試題資料押題精準度或者編造公司能「包過」「保過」相關考試等謊言騙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交納少部分培訓費後,又以為被害人辦理學位證書、代辦報名的方式,進一步騙取被害人繼續交納相關費用,如果被害人考試不能通過,又以辦理所謂綠色建築工程師證等無標準、無價值的證書再次欺騙被害人繼續交付錢款,先後致使全國各地數百人受騙上當,犯罪數額高達967064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肖某慧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他各被告人判處五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對被告人張某某、孫某某等9人因情節相對較輕,判處緩刑;對被告人嶽某某、劉某某等8人單處罰金。

典型意義

隨著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電子通訊越來越多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在為社會生活提供更加便捷服務的同時也給社會安全管理帶來巨大挑戰。基於電信網絡而實施的詐騙犯罪便是其中之一,且成為當前普通刑事犯罪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此類犯罪中,被告人利用電話、網絡等通訊工具對不特定人群發布虛假信息實施詐騙,與傳統詐騙犯罪相比組織性更強、危害範圍更廣,如果任其蔓延,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而且極易引發各種極端行為、破壞電子網絡交易誠信體系,嚴重擾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重拳出擊,依法加大懲處力度,有效遏制其發展勢頭,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了社會安全穩定。同時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受矇騙參加或剛參加不久、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處以較為輕緩的刑罰,既彰顯了司法的權威,又保證了司法公正,懲處得當,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

胡鑫、胡剛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胡鑫、胡剛系親兄弟,2008年開始,二人相互投資、相互勾結,先後成立多家公司,以經營各自公司為名,招募成員,形成穩定的組織結構,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2008年起,胡鑫利用恆久沙石料有限公司,通過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壟斷七裡鎮沙石料行業十年之久。在2012年,為達到把持農村基層政權的目的,胡鑫又通過非正常手段當選鐵家堡村黨支部書記,成立恆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插手房地產開發,並利用自己村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對地產開發補償協議不滿的部分商戶店鋪,強行實施斷水、斷電、鎖門、門前堆垃圾等行為,迫使其搬離;對仍拒絕搬遷的商戶,召集人員實施強拆;並指使公司會計人員逃避繳納稅款7112448.49元。同時,胡鑫還實施了職務侵佔、挪用公款、挪用資金、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妨害作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多種犯罪。而胡剛利用錦浩繁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向他人擔保、放貸,對到期不能還貸的借款人,採取滋擾、威脅、毆打、牙籤膠水堵門鎖等「軟暴力」方式催款,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此外,還實施了強迫交易、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犯罪。

裁判結果

對該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胡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胡剛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對全案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2019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深挖根治年,胡鑫等人通過惡意把持基層職權、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有組織的進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腐蝕、拉攏基層黨組織和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攫取巨額非法利益,為非作惡,稱霸一方,給當地群眾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慌。犯罪活動輻射面大,涉及領域廣,危害人數眾多,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生產秩序。該案被確定為省上重點掛牌督辦案件,由省法院院長張海波同志包案督辦,也是目前甘肅省唯一由公安部督辦的案件。肅州區人民法院對胡鑫等人依法從嚴懲處,胡鑫等人被分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徹底剷除了蟄伏在七裡鎮一帶近十年的社會「毒瘤」。該案背後的「保護傘」也被徹底打掉。該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審理,積極回應了群眾訴求,極大地震懾了犯罪,提升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有力促進了當地社會生態和政治、經濟生態的改善。

3

徐某麟搶劫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徐某麟來到蘭州市城關區南濱河東路農墾大廈院內意圖搶劫。隨後持刀尾隨住該大廈1905室的被害人王某(歿年36歲)一同乘坐電梯,趁王某入室未關門之機,強行進入房間持刀向王某索要錢財,遭到王某反抗。二人扭打、奪刀過程中,徐某麟在王某身上捅刺三十餘刀致王某當場死亡,王某之子谷某某(歿年8歲)發現後上前拉扯、阻擋,亦被徐某麟捅刺十餘刀並當場死亡。後被告人徐某麟換上男主人的衣物並搶走筆記本電腦、手機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銳利刺切器多次刺傷頸部、軀幹、四肢造成頸內靜脈破裂、肺臟、脾臟破裂及頸部、軀幹、四肢諸多創口導致大失血而死亡;谷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銳利刺切器多次刺傷頸部、軀幹造成頸內靜脈破裂、肺臟、肝臟、脾臟、腎臟破裂及頸部、軀幹諸多創口導致大失血而死亡。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徐某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徐某麟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核准,日前,被告人徐某麟已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徐某麟入戶搶劫,在搶劫過程中持刀行兇,毫無節制,造成被害人母子二人當場死亡,雖長期潛逃最終難逃法律制裁。徐某麟的犯罪行為,不僅剝奪了兩個無辜的生命,侵害「家」這一予人安寧溫馨的神聖領地,也令一個幸福家庭瞬間跌入黑暗深淵,給被害人親屬造成難以癒合的巨大精神創痛,極大破壞社會安全穩定。對此種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處,該處以極刑的堅決判處死刑,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平安甘肅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由省法院張海波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是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精神要求,引領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實質化,使最優質審判資源回歸審判一線的實際舉措和具體示範。

4

甘肅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袁某美證券

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袁某美訴稱:甘肅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業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袁某美作為投資者收到損失,其購買證券的時間在酒業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至揭露日之前,符合法定損失的因果關係,請求酒業公司向袁某美賠償損失21669377元。酒業公司辯稱:袁某美在購買酒業公司股票之前,其資金帳戶一次性進入1.45億元巨額資金,聯合案外人陳海華等人,短期內以事先約定方式集中資金優勢專門針對酒業公司股票連續買賣,進行大額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袁某美的投資損失與所訴酒業公司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查明:酒業公司成立於1998年9月29日,從事白酒、葡萄酒的生產、批發零售,證券代碼000995,證券名稱為*ST某。2016年12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以甘(201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酒業公司虛增2015年度利潤500萬元,導致酒業公司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酒業公司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酒業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6年4月20日,當日*ST某收盤價為16.3元。2016年6月8日*ST某公告因重大事項自2016年6月13日起停牌,包括節假日未交易時間,實際停牌時間為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19日,2016年6月8日*ST某收盤價16.41元。2016年6月18日虛假陳述揭露後,2016年6月20日*ST某復牌恢復交易,當日開盤「一」字跌停,當日收盤價15.59元。袁某美於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17日共買入*ST某股票6400762股,買入平均價15.99元。至2016年6月27日前,賣出6398262股,賣出平均價12.61元。據袁某美證券交易明細顯示:2013年9月16日開戶,開戶信息顯示,職業代碼: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人,客戶風險等級:積極型;反洗錢風險等級:中風險等級。2016年3月18日袁某美資金帳戶一次性進入1.45億元,從第一次開始某股票交易開始至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前袁某美涉及的有八個交易日,共52次買入,56次賣出,均為大額買進賣出,交易手法與普通股民有明顯區別。虛假陳述實施日前袁某美將某股票全部清倉,虛假陳述實施日後至揭露日前,袁某美自2016年4月21日至5月17日多次買入某股票,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賣出。

裁判結果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0號民事判決:酒業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袁某美損失21669377元。宣判後,酒業公司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甘民終16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袁某美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造成股民損失的,通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基於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的要求,對於大股東索賠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是否存在惡意投資行為依法予以審查,避免在正常交易和被監管部門查處之間的空白地帶,大股東將惡意投資的系列行為中切割出的損失部分通過索賠得到回收。本案中,袁某美作為持有酒業公司股票比例高達3.6%的前十大股東,雖然其交易行為尚未被監管部門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但由於其交易量和交易手法與普通股民有明顯區別,不能排除其操縱股價的可能性。二審法院根據上述情形,審慎區分操縱證券價格的惡意投資行為與普通交易行為,改判對袁某美惡意投資行為所產生的損失不予支持,體現了在審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不僅要考慮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也要關注維護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規範證券交易行為,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等重大原則問題。

5

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與甘肅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商品房後,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籤訂《租賃合同》,由其承租涉案房屋辦公使用。2018年7月9日,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與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籤訂《補充協議》,約定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購買人權利由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自行主張。因某房地產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搬入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進行辦公,後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房地產公司立即提供涉案房屋《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竣工驗收備案表》,並支付逾期交房期間的違約金及搬入涉案房屋辦公至房屋實際驗收合格之日的違約金。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某房地產公司延遲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主張「兩書一表」的違約責任未予支持。省法院二審認為,對於某房地產公司逾期交付「兩書一表」的違約行為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鑑於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已享有房屋使用權,其損失不再表現為租金的情形下,如仍按照已付房款為一定標準主張違約金明顯過高,依法向某房地產公司釋明後予以了調整。另外,因某房地產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其違約責任不斷擴大,也是形成本案訴訟的唯一原因,故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某房地產公司負擔。

典型意義

「兩書一表」是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可以交付的基本證明,也是消費者住宅質量安全的保障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前提。長期以來房地產交易中普遍存在開發商只注重交房,不按約定履行交付「兩書一表」的違約行為,司法裁判亦常以未給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失為由判決開發商不承擔違約責任,從而導致消費者因房屋質量或房產證延遲辦理糾紛頻頻出現。本案二審通過正確適用違約責任及訴訟費分擔原則,對開發商的不誠信行為予以懲戒,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引領作用,促進開發商嚴格按照國家關於房地產相關政策開展經營,對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具有積極意義。

6

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訴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上訴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4日,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對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臨夏分公司銷售的蘭州某商貿公司於同年5月4日生產的規格型號500克/袋、質量等級為優級的白砂糖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色值實測值為166,高於GB/T317—2006《白砂糖》標準指標「≤60」,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7年7月3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原省食藥局)對某商貿公司現場進行了檢查,並向其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白砂糖;停止銷售存放於該公司成品庫中的白砂糖共計4500袋。之後,原省食藥局經過立案、調查取證、會議討論、組織聽證後,於2018年6月5日作出了(甘)食藥監罰[2018]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於同年6月11日送達某商貿公司。該處罰決定書認為某商貿公司生產經營涉案白砂糖無生產過程記錄,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產品驗收臺帳、銷售記錄臺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認為該公司生產經營與標籤內容不符食品白砂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85.6元;(2)處以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1302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30485.6元。某商貿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蘭州某商貿公司的訴訟理由依據不足,其要求確認原省食藥局封存強制措施違法及要求撤銷(甘)食藥監罰[2018]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省食藥局作出的(甘)食藥監罰[2018]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並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事關國計民生。食品標籤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重要載體,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與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密切相關。對食品標籤標註內容的要求,屬於食品安全標準之一,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照執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其提供的標籤內容負責,食品標籤應與包裝中的食品內容相符,並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審慎標示具體內容。食品標籤和內容不符,標籤標示不真實、不準確,且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行為,屬於食品標籤違法行為。對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當前,在對食品安全實行「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背景下,對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通過對食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執法中合法行政行為的支持,有力打擊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充分維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也有利於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7

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訴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

環境汙染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在生產電解鋁過程中,將廢陰極炭塊廢渣堆放在蘭州市紅古區平安鎮崗子村附近的山神溝、撒拉溝內。2016年8月,該廢渣被列入危險廢物名錄。2017年9月,環保組織兩次曝光被告中鋁蘭州分公司在野外堆放、傾倒廢陰極碳塊等大量工業廢料的新聞報導,被生態環境部通報批評,掛牌督辦,限期整改。2019年1月28日,原告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向我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停止環境侵權、恢復原狀、賠償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000萬元。環保事件發生後,被告積極整改,配合環保部門集中時間、精力組織人工分揀,大型機械挖掘等方式,把廢陰極炭塊連同渣土一起運回企業進行封閉貯存,對原堆存場地進行平整、綠化和美化,後經專家組現場驗收、生態環境部現場核查,認為整改和修復工作已經達到了掛牌督辦要求,於2019年2月解除了掛牌督辦。為了徹底整治解決環境汙染危害問題,被告持續加大環保資金投入近5.7億元,遠遠高於原告訴請金額,涉案環境問題已全部整改治理並恢復改善,得到了原告充分認可,原告致力於維護改善環境的公益訴訟目的已經完全實現。

裁判結果

經甘肅礦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本案已經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中鋁蘭州公司超標排汙,造成區域大氣汙染和粉塵汙染,對周邊土壤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同時也對黃河上遊流經地區的水循環系統及黃河水資源補給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環保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甘肅省礦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多次到現場調研查看,督促中鋁蘭州公司落實整改、及時減損、積極修復。審理過程中,中鋁蘭州公司已按照生態環境部和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完成廢渣處置及大氣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並按照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完成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工作,對企業外堆存大修渣全部清運回廠貯存,對原堆存場地進行平整、綠化和美化,並在山神溝、撒拉溝配置大型蓄水槽罐為已成林小樹進行滴灌。監測數據顯示,中鋁蘭州公司目前排放廢氣均為達標,大修渣違規堆存問題也已整改修復完畢,不再具有環境風險。經原告方認可,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得到妥善解決。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一方面嚴守生態紅線確保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另一方面通過優化訴訟流程、創新案件處理方式等保障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甘肅生態文明建設和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8

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與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強侵害商標權及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省屬國營大型白酒企業,是國內建廠最早的中華老字號白酒釀造企業之一。200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先後註冊了第12366752號等10個「某」文字及文字+圖案組合商標,取得了以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分別包括烈酒、果酒、葡萄酒等類及飲料商品。2013年2月、2017年6月,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被國家專利局授予包裝盒(世紀某5星)、酒瓶(世紀某5星、世紀某四星)三個外觀設計專利權。

2016年蘭州市公安人員在蘭州市七裡河區南濱河西路查處李某厚、朱某強、李某洪製造、銷售假冒白酒的窩點,現場查扣大量假冒成品某白酒及包裝材料,共涉及假冒42度四星世紀某、52度四星世紀某、42度五星世紀某成品白酒,合計價值155400元。假冒某酒包裝箱2539個、包裝盒15156個、瓶蓋21000個、假獎卡16000個、二維識別碼13695個、箱貼2800個、手提袋1500個、鉚釘3312個、膠帶700卷,使用商標枚數達五萬餘枚。之後,李某厚、朱某強、李某洪分別被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刑。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三被告惡意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某系列商標專用權及包裝盒、酒瓶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5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126728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強生產、銷售假冒某系列酒的行為,侵害了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某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外觀設計專利權,判決:一、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326728元(含維權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審宣判後,李某洪以一審法院判決賠償數額過高為由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賠償低」作為制約智慧財產權審判發展的瓶頸問題,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均將加快引入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深化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工作的重要舉措。本案一二審法院強化民事司法保護力度,對於具有重複侵權、惡意侵權等嚴重侵權情節的,依法加大賠償力度,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本案中共判令侵權人賠償各項費用1326728元,極大地提高了我省類似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使權利人既贏了官司又不失市場,提振了權利人的維權信心。同時,讓侵權者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有效遏制和震懾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為努力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實現向智慧財產權嚴格保護的歷史性轉變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9

涉某學生公寓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6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涉某學生公寓的8個民事判決書指定甘肅省林區中級法院執行。位於蘭州市安寧區的某公寓是由社會企業投資興建的完全社會化的校外學生公寓,公寓周圍有西北師大、甘肅政法大學、蘭州交通大學等高校。該案的執行涉及院校發展問題,立案執行後,林區中院專門成立涉某學生公寓案協調領導小組,確立了整體查封處置的執行方案。經過司法評估拍賣,同年4月28日,西北師範大學在淘寶網通過競拍以最高價競得某學生公寓。5月30日,林區中院在某學生公寓廣場舉行公開交接儀式,並於6月27日清場完畢,將某學生公寓整體交付西北師範大學,解決了西北師範大學近20年的歷史遺留問題。

執行結果

甘肅省林區中級法院於1月24日立案執行。1月31日,本院通過網絡搖號選取了評估機構,該公司因故不能評估遂向本院退回委託,林區中院又另行委託其他公司進行評估,經過異議後,3月27日,林區中院將某學生公寓在淘寶網掛網拍賣。4月28日10時,西北師範大學以最高價競得某學生公寓。5月30日,應西北師範大學申請,林區中院在某學生公寓廣場舉行了公開交接儀式,將某學生公寓交付西北師範大學。拍賣款清償被執行人所欠債務後,剩餘部分全部退還。

典型意義

本案中某學生公寓系某公司自籌資金修建,自2002年至2013年,該公司將某學生公寓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5000餘萬元。債權到期後,某公司未能清償債務,需處置抵押資產以清償債務,而抵押財產全部為學生公寓。本案系一起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執行案件,案件周期長、阻力大,各方利益衝突劇烈,法院執行困難重重,處理不好將影響到1萬多名學生的住宿和西北師範大學的發展問題,涉及西北師範大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生活秩序,從而使得本案的執行帶有明顯的公共利益,與一般的民事案件僅強制實現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中載明的私權,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執行法院將執行職能與服務大局相結合,堅持既要符合法律規定、又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研究制定了整體查封、整體處置的執行方案。在執行中,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將執行的重要決策和重要節點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法院匯報,並向相關業務單位進行通報,確保了該案的執行工作始終沿著既定的方向推進,實現了執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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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與內蒙古某煤集團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

基本案情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內蒙古某煤集團金昌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涉案標的3億4千多萬元,是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建院以來受理的執行標的額最大的執行案件,案件的執行關係到全省知名民營企業的生存問題。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從了解被執行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入手,多次到被執行人所在地調查走訪,就地辦案,耐心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向雙方釋法析理,分析利弊,共同尋找案件的出路,最大限度減少因強制執行措施而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利影響,在執行法官耐心細緻的工作下,雙方當事人最終在不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情況下,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履約3.2億元,剩餘款項約定年底付清,申請人撤回了該案的執行申請,案件圓滿執結。

執行結果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與被申請執行人內蒙古某煤集團金昌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某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某煤集團民勤某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某煤集團民勤實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申請執行標的金額3.4億元,佔2019年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案件總標的額的30%,該案是蘭鐵兩級法院建院以來受理的執行案件中標的額最大的案件,該案的強制執行關係到被申請執行人的生存問題。被申請執行人內蒙古某煤集團金昌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是甘肅省知名民營企業,如果法院按照申請執行人的要求強制執行該案,勢必造成該公司停產,公司職工失業,將會給當地社會穩定造成一些負面的影響。被申請執行人內蒙古某煤集團金昌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如不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清償所欠債務,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的債權將無法保障,同樣也會引發金融風險。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認真研判,制定執行方案,多次到現場、調查走訪、就地辦案,組織雙方進行協商,耐心向雙方釋法析理,分析利弊,找出路、想辦法,最終在不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履約金額達3.2億元,申請執行人撤回了對該案的執行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是甘肅省知名民營企業,曾經帶動了當地經濟發展,解決了1000多人的就業問題,但因市場變化陷入債務危機。執行過程中,如果按照申請執行人的要求就案辦案,將抵押的廠房、機器設備等進行評估拍賣,勢必造成企業停產、職工失業,甚至破產倒閉,給當地社會穩定造成負面影響。但若是被執行人不清償債務,銀行債權將無法保障,損失的是廣大儲戶利益,同樣也會引發金融風險。執行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認真研判,制定執行方案,多次深入企業現場調查走訪,就地辦案,最終從優化營商環境、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經營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問題上,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助力民營企業擺脫困境,達到強制執行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相結合,以執行和解方式成功執結了這起3.4億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最大限度減少了執行過程中對涉案民營企業的不利影響,同時也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與幫助被執行民營企業脫困,優化營商環境的多贏效果,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達到了案件執行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ND

來源:省法院宣傳處

文圖:張江山

原標題:《甘肅高院發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快來看看都是哪些案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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