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8月一天中午,張女士在馬路邊等車,準備去集市購物,突然馬路對面一名男子向其走來,男子二話不說,用外套套住她的頭,持刀抵住她的脖子,將其劫持到一棟廢舊的廠房前。張女士壯著膽子與男子搏鬥,此舉惹怒了男子,男子抓住張女士頭髮,將其按在地上,從地上撿起一根繩子,從後邊綁住張女士的雙手,將其強姦。結束後,男子把張女士抱起來,扔到旁邊一米多高的草叢裡,拿著張女士的手提包逃離現場,手提包裡有一部手機和200多元現金。張女士掙脫後報警,不久警方將該男子(方某,40歲)抓獲。據方某交待,妻子嫌其性無能,經常和他吵架,事發當天,剛和妻子吵完,妻子鬧離婚回了娘家,自已漫無目的遛達,正好看到馬路對面等車的張女士,因正值班夏天中千,附近無人,便萌生了性侵張女士的念頭,以證明自已能行。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對原案件稍作改編,略去個別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對行為人的行為定性不會產生影響。對本案例的分析基礎基於所有犯罪事實均已查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已確實、充分。本文分析只涉及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證據的運用。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敬請指正和討論。
● 方某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和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是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案件事實:張女士壯著膽子與男子搏鬥,此舉惹怒了男子,男子抓住張女士頭髮,將其按在地上,從地上撿起一根繩子,從後邊綁住張女士的雙手,將其強姦。
本案中,方某採取暴力手段,壓制張女士反抗,採取抓頭髮、捆綁等方式,使得張女士處於不能反抗的狀態,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侵犯了張女士性的自已決定權,即與誰發生性關係的決定權,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同時,方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違背張女士的意願,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具有強姦的主觀故意,因此,本案中,方某涉嫌強姦罪。
● 方某涉嫌盜竊罪或搶劫罪,存在爭議
本案中,方某拿走張女士包的行為,為盜竊行為還是搶劫行為,爭議的焦點在於方某對張女士強姦的暴力能否再評價為其拿走包的行為,如果可以,則方某涉嫌搶劫罪,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取財的行為。如果前述強姦罪的暴力不能再評價為後面拿走包的行為,則方某涉嫌盜竊,盜竊罪是採取和平手段,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
筆者支持後一種觀點,認為方某構成盜竊罪,一個違法行為不能作二次評價,否則會不適當地侵犯嫌疑人的人權,本案中,方某強姦張女士後,將其扔到草叢中,此時,包處於張女士的佔有之下,但該佔有對張女士來說並不緊密,因上採取和平手段將包拿走,改變了佔有關係,將張女士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涉嫌盜竊罪。
● 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是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動機存在於行為內心,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客觀要素,可以認為犯罪動機是犯罪故意的上位概念,絕大多數犯罪中,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的內容,因此,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可能影響量刑。
案件事實:據方某交待,妻子嫌其性無能,經常和他吵架,事發當天,剛和妻子吵完,妻子鬧離婚回了娘家,自已漫無目的遛達,正好看到馬路對面等車的張女士,因正值班夏天中千,附近無人,便萌生了性侵張女士的念頭,以證明自已能行。
本案件,方某交代的以上事實,即為方某犯罪動機的描述。
●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法益侵犯的結果,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的行為。故意犯罪是犯罪構在中的責任要件,直接決定著故意犯罪的成立與否,是犯罪構在的內容。根據構成要件的主觀規制機能,故意是對構成要件諸要素的認識,有與之相對應的客觀內容,因此,犯罪故意雖為主觀內容,但有其客觀外在化表現。具體來說,犯罪故意是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導致的結果、行為對象、定罪身份及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事實的認識,如果行為人行為認識到了的有這些要素,就具有了犯罪故意。
結語:在具體認定犯罪時,應準確認定犯罪動機與犯罪故意,如果錯把犯罪動機當作犯罪故意處理,很可能否認行為人的犯罪故意,進而否定其責任,有放縱犯罪之嫌。本案中,方某為證明其不是性無能而強姦張女士為犯罪動機,並非犯罪故意。方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張女士的意願,仍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時,就具有強姦罪的故意,同時,方某又有強姦行為,因此,本案中,方某涉嫌強姦罪,拿走張女士包的行為又涉嫌盜竊罪,因此,對方某應按強姦罪與盜竊罪,兩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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