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大夜班12小時違反勞動法嗎?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2021-02-21 司法公正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此條的規定,單位加班的需要和勞動者協商延長加班時間。但是協商基本沒有,能及時支付加班費就不錯了。每天加班不得超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平均起來每天加不得超過2小時。

二、《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這條規定基本是空置的,在勞動者與企業權利不對等的情況下,勞動者是沒有拒絕加班的權利的,拒絕加班就等於失業。

三、《勞動法》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單位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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