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
用工單位、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規定就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作出了詳細規定。所謂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責任和義務,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除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之外,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用工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在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之初,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對對方的違法行為承擔的是雙向連帶責任,即雙連帶責任。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則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修訂明確表明——僅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而對於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用工單位對此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即由雙連帶責任轉為了單連帶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隔離用工單位的勞動用工風險。當然,若用工單位違反法定義務(非勞務派遣協議義務)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仍需承擔賠償責任,且該連帶責任不因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排除適用而免除。常見情形包括:用工單位未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或者未盡到監管義務,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違法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此外,基於「誰受益,誰負責;誰侵權,誰負責」的原則,若被派遣的勞動者因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有過錯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
根據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用工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對於用工單位而言,作為勞動用工的直接受益方,仍需按照勞務派遣相關規定履行勞務派遣協議以及法定義務。對於勞動者而言,若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當區分責任主體,並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當事人,否則僅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存在認定主體不適格而被駁回訴求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