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復盤2:2020年已過,復盤這一年所處理的企業糾紛,最常見的類型就是因疫情的緣故,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多採取釜底抽薪的邏輯,抗辯其與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或者主張存在其關係,以此來避免勞動關係下所應承擔的責任。那麼,該種現象從法律角度該如何評價?思路簡析:每種模式的優劣性都是相對的,因此,用人單位採取何種用人模式都無可厚非,但是要注意:可以採花,不可以毀花。
一、該種糾紛常見於:醫院與護理人員、快遞公司與快遞員、大專院校與招生人員、企業的安保人員、銀行的理財人員、影視類公司與網紅等等,即特點是需求量大,但是可替代性高。
二、從目前司法實踐來講,勞動糾紛的處理規則並不是唯一確定的,因此,對於企業來說,最好的方式就是一開始就對用工模式進行認真的籌劃,有規範的企業管理。常見的用工模式有:
前述五種關係中,對於勞動者最有利的模式就是勞動關係,至於合作模式等暫且不論,僅就企業主要用人模式進行簡析:
1.勞動關係的認定:先看有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2.勞務派遣、勞務外包、人事外包等具有相似性,但是勞務派遣相較於勞務外包更有利於勞動者的保護,因此,用人單位通常會將勞務派遣抗辯成勞務外包,實踐中,要謹防的是用人單位借「勞務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規避勞務派遣規定,實行「假外包、真派遣」。
1.民法典實施之後,整個勞動法體系已經改變,因此,所有參與者要注意專業思維的跟進;2.要防止掉入新用人方式下的創新思維陷阱,雙方關係的認定仍然要注意主體的法定性、管理的倫理性、業務的組成性等;3.2021年起陝西省的勞動司法裁判趨向於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因此,企業要注意雙方的約定;法律諮詢微信:uprightma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