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2019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開始了

2021-02-15 武穴人社

2019年度用人單位

勞動用工行為規不規範?

勞動保障守法誠不誠信?

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告訴你答案。

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

省人社廳決定開展

2019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

(一)網上書面審查。參加網上書面審查的用人單位,用網頁瀏覽器輸入http://59.175.218.203:7777進入「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網上業務辦理」頁面,點擊「書面審查圖標」,按照要求註冊,如實填寫書面審查數據(獲取網上辦理操作流程,請點擊下方「閱讀原文」)。

(二)現場書面審查。一是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雙隨機」檢查要求,隨機對部分用人單位現場書面審查;二是對網上審查未通過或問題突出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指導。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8.用人單位遵守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情況;

9.用人單位遵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未按要求參加書面審查、審查未通過又未及時改正的用人單位,在評先、評優、上市及工程招投標等原因需提供勞動保障徵信證明時予以重點審核。同時,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督促、責令限期參加仍逾期拒不參加的,將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按規定參加書面審查情況與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處理處罰情況等錄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確定守法誠信等級並進行分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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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單位 2019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及信息採集工作開始啦!
    《勞動保障年度書面審查申報表》(附件1,共四頁)、《用人單位基本情況表》(附件2)、《用人單位花名冊》(附件3,以下簡稱3個附件);2.2018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合格證》副本;3.用人單位登記註冊的合法有效證件(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須提供《職業介紹許可證》;4.2019年度籤訂的勞動合同書和辦理的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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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建字〔2019〕37號您提出的關於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考慮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即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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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以便用人單位有充分的時間彌補由於勞動者辭職而造成的崗位空缺。但該條及現有的法律法規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等到離職通知期滿才能同意勞動者離職,因此用人單位基於用工自主權可以在勞動者通知辭職三十天內要求勞動者離職及辦理離職手續。 【案情】陳某是廣州某公司員工。2016年6月24日,陳某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離職申請單上註明離職日期為201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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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自治區公安廳招錄事業編人員資格審查公告發布!(全疆各地區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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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果第一次入職籤了合同,但期滿沒有續籤書面勞動合同,企業有沒有損失?    不好意思,對於福州地區的企業來說,可能仍然要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案例索引: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2019)閩0111民初6375號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1民終249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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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 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可否再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為由請求經濟賠償???
    ,如又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應當給予用人單位辦理養老保險的合理期限,否則不得以用人單位未辦理養老保險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在社會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於不清楚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主動表示放棄購買養老保險,而用人單位出於節省費用的考慮,即不予購買養老保險。這一類書面或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應當如何認定呢?
  • 【法官析案】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可否再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為由要求經濟補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不辦理養老保險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在社會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於不清楚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主動表示放棄購買養老保險,而用人單位出於節省費用的考慮,即不予購買養老保險。這一類書面或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應當如何認定呢?養老保險也稱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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