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有補償金?需要繳納個稅嗎?

2021-02-24 北京海澱稅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執行時間:2019年1月1日起

應納稅額=(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是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時,單位按政策規定一次性補繳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一次性躉交社保費而實際繳納到稅務機關、勞動社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並不是單位平時按月為員工正常繳納的三費一金。適用稅率是指綜合所得年度稅率。

Q:小編,我今年1月1日後公司跟我解除了勞動合同,取得了離職補償50萬元,我該交多少個稅呢?
A:(假設他在該單位工作年限數均為5年,2017、2018年當地的月平均工資均為7132元)。

免稅收入:7132*12*3=256752

應納稅所得額:500000-256752=243248

應繳個人所得稅:243248*20%-16920=31,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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