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有兩位勞動者分別前後向觀法勞動諮詢,關於離職證明內容的問題。
他們都是被迫離開公司的,一位是被違法解除,另一位是被拖欠工資。離開公司時,公司方不配合出具離職證明,並且在離職證明上極力抹黑勞動者,羅列出很多不實的內容,目的就是不希望員工順利尋找下一份工作。
如果您也遇到以上問題,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姜某於2016年4月1日入職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從事銷售顧問工作,雙方訂立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8年6月,受市場不景氣等因素影響,房地產經紀公司決定關閉部分門店,姜某所在門店是其中之一。當月,房地產經紀公司兩次向姜某發出《調整工作地點通知書》,告知將其工作地點調整至相鄰城區的另一門店工作,崗位及薪資待遇等不變。姜某收到第二份《調整工作地點通知書》後在落款處籤署「本人要求單位單方解除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拒絕到該門店工作。房地產經紀公司以姜某拒絕合理工作安排為由,向其發出兩份《警告函》,後又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當日,房地產經紀公司向姜某出具的《離職證明》中載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系姜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姜某認為房地產經紀公司屬於違法解除,要求支付賠償金,並不同意《離職證明》中寫明離職原因,要求重新出具《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