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底,不少企業又開始了新的離職潮。
很多HR就有這麼一個疑問:剛入職沒多久的新人離職,公司是否要開具離職證明?
小編在這裡統一回覆:
一定要開具證明!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可有些企業卻因為種種理由,就是不給員工開這份證明,實際上這樣做的後果很嚴重!
一旦出現問題,HR免不了又要背鍋!
未開離職證明,倒賠5萬!16年3月的時候,公司招了個IT總監,並與他籤訂了一份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每個月工資13000元。但沒過多久,這名總監就因為自身原因,在17年1月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方面在了解完情況後,也同意了與他解除勞動關係,但卻拒絕開具離職證明。直到後來在面試其他公司時,這些企業都明確表示要出具離職證明才肯錄用,他這才意識到了離職證明的重要性。於是這名總監提出仲裁,要求公司為他開具離職證明,並支付17年1月至18年6月期間因未開具離職證明而產生的損失228800元。且之後每拖延一個月,增加賠償13000元,不足一個月的,按相應比例賠償。可仲裁委經過審理後,卻只裁決了公司需開具離職證明,駁回了其他申請事項。對此結果,這名總監心有不滿,於是就又起訴到了法院,並提交了相應證據證明自己因缺少離職證明無法入職。根據證據顯示,這名總監因未能提供離職證明而錯失工作機會,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公司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失去工作機會,應對其產生的經濟損失承擔責任,應予賠償。所以最後參照各方面,判決公司向這名總監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既然是法定義務,那麼公司在離職證明中具體應寫些什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一般始於勞動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時。即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一般是指該員工的離職之日或者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解除勞動關係書面通知之日。
是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的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一般是指員工離職前所擔任的工作職位或職務。
是指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勞動關係之日期間的工作年限。有時候員工基於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方面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工作年限,此後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所以一定要根據真實情況,如實填寫,以免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