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某大型服裝生產企業於1月29日接到政府通知,要求立即組織生產加工口罩等醫用防護用品,以解決當前防護物資嚴重供應不足的矛盾。該企業立即召回475名職工,從2月1日起加班加點生產口罩等防護用品。
3月10日,職工向勞動監察部門匿名舉報了該企業2月份嚴重超時加班的違法行為,要求查處糾正。
☊處理結果:勞動監察部門經調查發現,該企業2月份共安排475名職工突擊生產醫用防護口罩等物資,工作時間在208小時至220小時不等。
勞動監察部門會同工會組織召開了職工座談會,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和疫情期間政府發布緊急政策措施。同時該企業也表示,將按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採取輪休調休等措施,確保職工身心健康。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也規定,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據此,用人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且員工必須服從。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因此,對於延長的春節假期,企業必須遵守,對企業具有強制性;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職工,企業應安排職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按照200%的日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