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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被辭」
1月25日,山東高法分享的一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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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法院最終認定
公司系違法解除
應支付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75269.04元
因父親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
男子強行休假被辭退
2020年1月6日,陸雲生因父親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請假單後回老家,請假時間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共8天)。
次日,陸雲生因公司未準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處理喪事。
2020年1月14日,陸雲生返回上海,並於次日起開始上班。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陸雲生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稱,根據《公司考勤管理細則》的規定,請事假連續三天以上的,需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但陸雲生在未經審批同意的情況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離職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規定應視為曠工。即使扣除3天喪假,曠工天數也已達到累計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標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勞動關係自1月31日起解除。2020年3月27日,陸雲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4069.06元。仲裁委經審理,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公司罔顧事件背景緣由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陸雲生因其父病危於1月6日早上提交了事假申請,已履行完畢請假手續,公司的主管和小區物業經理已在請假單申請上簽字,但遲至當日下午才將陸雲生的請假申請提交集團公司審批,並於次日才告知陸雲生請假未獲批准,故陸雲生1月6日的缺勤行為,系因公司未及時行使審批權所致,不應認定為無故曠工。陸雲生缺勤的期間涉及6個應出勤日,扣除3天喪假,陸雲生實際只曠工2天,並未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陸雲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用人單位應體恤員工困難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中認定陸雲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時行使審批權所致,不應認定為曠工,並無不當。陸雲生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陸雲生並未達到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系違法解除。
父親生病去世,員工請假,公司有何理由不批?請假程序有瑕疵,就能因此將員工開除?於情於法,都說不過去。常聽企業號召員工「以公司為家」,但在某些企業身上,我們看到的只有冰冷無情,毫無對「家人」的善意和寬容!加班、請假兩副臉孔,傷的既是員工的心,也是企業發展的原動力!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ID:cctvnewscenter)綜合山東高法、南方都市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