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庭作證而耽誤工作,公司可以扣發工資嗎?——律師「以案釋法」之周三勞動篇

2021-02-10 首都律師以案釋法講堂


每日一題2021年2月3日(答案見次日文章)

2021年2月2日題答案:

問:項鍊遺忘在美容院的儲物箱中丟失,美容院是否應進行賠償?

答:美容院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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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員。2015年8月,曾某在上班途中,遇見一男子搶劫一女青年手提包。曾某見義勇為,制伏了男子並將其押送至公安局。同年9月,曾某收到法院通知書,要求曾某就搶劫事件出庭作證。曾某將此事告知公司,希望公司可以批假,但公司拒不批假。曾某無奈,只得曠工去法院出庭作證。公司以曾某無故曠工為由,將曾某當天的工資扣除。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是勞動者的政治權利,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參加社會活動,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本案中,曾某依法院要求出庭作證,應視為參與社會活動,是曾某法定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發作證期間的工資。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為了保護公民行使各項民主政治權利,履行各項重要義務,我國法律對勞動者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做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嚴格執行,在勞動者提供了參加社會活動證明文件後,應當依法批註請假申請並足額支付工資。另外,作為勞動者,如果確實需要參加相關社會活動,應該提前跟單位請假或者報備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單位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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