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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勞動者看來,辭職原因似乎是勞動者在寫辭職申請書或辭職書的必備內容。一份辭職書如果未寫明辭職原因似乎一份辭職書就不算合格的辭職書。例如那份著名而隨性的「世界那麼多,我想去看看」的辭職書其實也是因為此種原因的魅力表述而獲得億萬網友的稱讚。那麼我們今天就來聊一下辭職原因的寫法問題。
一、辭職書是否必須要寫辭職原因
辭職是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表現,辭職書是勞動者正式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即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各項法律法規均未要求勞動者在寫辭職書時一定要寫上辭職的原因。
換句話說,不少勞動者所苦惱的辭職原因如何寫的問題,其實是當勞動者覺得沒啥可寫的時候,完全可以不寫辭職原因。這種不表述辭職原因的辭職書完全合法。不僅如此,不寫辭職原因的辭職書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經濟補償金糾紛時,甚至可以幫助勞動者通過舉證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而幫助勞動者索要經濟補償金。相反,雖然事實上用人單位符合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但勞動者的辭職原因表述的是另一個理由的,勞動者依據上述理由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將很難獲得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支持。
二、如何正確寫出辭職原因
首先,勞動者在寫辭職原因時不要過於隨意,勞動者要明白你所寫的辭職原因在你離職之後的很多年都可能成為用人單位了解該崗位發生變動的調查對象,不僅如此當勞動者本人遇到新用人單位的背景調查時,該辭職原因還可能成為原用人單位人事人員反饋辭職原因的依據。
其次,如果勞動者的辭職原因系個人原因,那麼勞動者在表述這方面原因時要儘可能模糊,不要過多暴露個人隱私。你的辭職書不只是一個人在看,你離職後許多人都將過目。尤其是因家庭原因提出離職的,勞動者在表述辭職原因時完全可以「個人原因」一詞簡單一筆帶過。
如果勞動者是對未來有更好的打算,甚至已經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勞動者的辭職原因在表述時,可以「個人職業規劃方面的原因」提出離職。對於這種原因提出的離職,建議勞動者在辭職書中同時就用人單位相關部門及同事對自己之前工作方面的支持給予一定的肯定和感謝。箇中道理,恐怕網友都能明白,這裡不再贅述。
最後,對於因用人單位存在侵害勞動者權益導致勞動者被迫提出離職的,勞動者如果要通過辭職書來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在辭職書中要注意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表述辭職原因,而非自己去杜撰離職事由,否則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訴求將很難的法律的支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確定的辭職事由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 規章制度違法且損害了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4.法定原因導致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或全部無效的。其中第1至第3項的辭職原因最為常用,勞動者可結合自身的情況確定所適用的辭職原因。
三、辭職原因不需要用人單位審批
勞動者的辭職原因不需要用人單位審批。辭職原因是勞動者基於自身情況作出的表述,用人單位無權審批。因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辭職原因表述有異議的無權要求勞動者重新寫作。如果勞動者自己想修改自己的辭職原因,需要先把已經交給用人單位的辭職書要回後再重新提交新的辭職書更為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