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用人單位如果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那麼,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如何計算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麼區別呢?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簡單來說,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作為勞動者或者企業,我們都應該對經濟補償金的相關內容要有所了解,接下來跟著找法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經濟補償金的相關內容吧。
一、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1、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2、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備註: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4、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責編:Coral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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